关于印发对停产停业整改涉氨制冷企业验收复工工作方案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企业:2013年9月18日,针对涉氨制冷企业存在的问题,国务院安委会印发了《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方案】关于印发对停产停业整改涉氨制冷企业验收复工工作方案【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关于印发对停产停业整改
涉氨制冷企业验收
复工工作方案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企业:
2013年9月18日,针对涉氨制冷企业存在的问题,国务院安委会印发了《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6号),明确了涉氨制冷企业隐患整改工作重点;2014年4月17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办〔2014〕10号),对专项治理工作做了进一步强调。
我市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分别于2014年4月2日、2014年6月23日下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全市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庄安委办发〔2014〕3号、转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省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液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庄安委办发〔2014〕20号),并于2014年7月14日下发了《市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继续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庄安委发〔2014〕8号),对我市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治理工作做了进一步部署。
按照大连《市政府安委会关于对庄河市涉氨制冷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实施挂牌督办的通知》(大安委〔2014〕41号)和2015年1月7日市政府第二次市长办公会议要求,市安监局牵头相关部门对61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涉氨制冷企业实施停产停业整改,要求企业在2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
一、验收内容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6号)要求,具体验收内容如下:
1、冷库及制冷系统应由具备冷库工程设计、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2、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3、速冻设备应封闭隔离,并在出口处的上方安装氨气浓度传感器,在加工间内应布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当氨气浓度达到100ppm或150ppm时,应自动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自动开启事故排风机、自动停止成套冻结装置的运行,漏氨信号应同时传送至制冷机房控制室报警;
4、液氨管线严禁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
5、氨制冷机房贮氨器等重要部位应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器,并与事故排风机自动开启联动;
6、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应定期检测;
7、库区及氨制冷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外)门外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消火栓,应急通道保持畅通;
8、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冷库,应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等;
9、氨制冷机房贮氨器上方应设置水喷淋系统;
10、在厂区内显著位置应设风向标;
11、压力容器、非专业操作人员免进区域、关键部位等应设置安全标识;
12、作业现场应配置空气呼吸器、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
13、企业应建立健全并落实液氨使用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4、涉及液氨制冷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
15、企业的从业人员应经过液氨使用管理及应急处置等有关安全知识培训;
16、企业应建立健全液氨泄漏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7、企业应建立设备管理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整改措施
有关涉氨制冷企业应对照2013年、2014年下发给你们的《涉氨制冷企业自查自检表》,逐项检查,找出企业存在的问题,按照《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试行)》提出的整改措施立即整改。
三、验收方式
企业安全隐患整改完毕后,由企业向市安监局提出申请,市安监局将聘请专家,联合相关部门,到企业实地复检、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生产。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文件后,请立即将文件精神传达到相关涉氨制冷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