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方案】市切实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应用工作方案【范文精选】

时间:2023-06-05 17:20:04 来源:网友投稿

切实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应用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市切实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应用工作方案【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市切实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应用工作方案【范文精选】



切实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

系统管理应用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施细则(修订)》(浙环发〔201128号)和总量减排监测体系考核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经过两到三年时间,进一步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提高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推进自动监测数据在总量考核、监督执法、排污申报核定、信息公开等环境监督管理中的应用,开展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过程监控试点,规范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加大对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处罚,使污染物超标排放情况明显减少。

具体目标: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达到85%以上,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一次通过率达到80%以上,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和监督性监测数据向公众公开,开展对污水处理厂、热电、印染、化工等行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过程监控试点,并适时加以推广。

二、工作内容

(一)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

新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参照《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段建设规范的要求》建设,选用的自动监控设备必须通过环保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污水采样系统采集水样有代表性,在最终排放池中采集水样的应定期更换采样位置。对烟气流速(流量)测量不准等问题应按技术规范要求调整采样点位,不具备调整条件的,可以试点换装矩阵式流速仪等新型设备。废水流量数据采用排水公司安装并定期检定的流量计的数据,对排水公司流量计在泵站的,将自动监控系统移到泵站。对早期安装不规范、设备老化等原因造成运行不稳定、不能准确测量、传输数据的,及时组织改造、更新。

(二)加强运维管理和现场核查,提高仪器正常运行率

一是进一步加大对运维的监管力度。加强对运维公司和企业的考核,督促企业履行自行监测主体责任。运维公司要加强对运维人员的考核,建立落实奖惩制度,对如实反映企业作弊行为的人员进行奖励,对运维不到位或明知企业作弊而听之任之的运维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建立运维单位对自动监控系统故障情况的报告制度,及时将故障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属地环保分局和市环境监控中心。

二是进一步加强现场核查力度。自动监控管理相关处室、直属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维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管理工作。市环境监控中心、属地环保分局按检查频次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核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做好比对监测,市环境监察支队定期组织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自动监控系统的采样及预处理单元、分析单元、传输单元、运维记录等,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要从严查处,必要时配套建设视频监控系统。规范现场端的管理要求,对存在现场端不规范、配套设施不齐全等问题且不及时整改的企业,按照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予以处罚。

三是建立自动监控仪器设备淘汰更新机制。针对我市污染源自动监控仪器设备逐步开始老化、故障率上升等问题,积极争取财政支持,研究建立强制淘汰更换制度,对于因器件老化导致数据准确率下降的仪器逐步实施淘汰更新。

(三)加强数据有效性审核,提高数据有效率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评定小组牵头开展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市环境监控中心、属地环保分局、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企业、第三方运维公司要履行各自职责,规范开展有效性审核工作,形成包括企业自检报告、比对监测报告、现场核查表和有效性审核评价报告组成的完整审核资料。对有效性审核未通过的企业,由属地环保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按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予以处罚。市环境监控中心加快联系计量部门开展自动监测仪器计量检定,提升自动监测数据合法性。

(四)加强数据监控和分析,提高数据使用率

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是基础,关键在应用。特别是要继续深入推进自动监测数据在总量考核、监督执法、排污申报核定等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应用。

市环境监控中心负责数据的监控和分析工作。及时把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异常等情况告知市环境监察支队和属地环保分局,告知内容应包含超标数据、异常数据。定期将自动监测数据与现场采样监测数据、排水公司监测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对比分析。对于数据误差较大的企业告知市环境监察支队和属地环保分局。自动监测数据用于总量计算、排污收费、超标处罚时,要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5-2007)修约自动监测数据,剔除无效数据,确保参与计算的自动监测数据有效、可用。特别是数据急剧升高、急剧下降或连续不变时,要通过现场检查、质控等手段来综合分析,再做处理。

市环境监察支队、属地环保分局根据市环境监控中心告知内容对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和异常情况开展检查和督查,对超标排放和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系统的企业进行处罚,对于屡次超标排放的,按照整治重污染行业和企业“五个一律”的要求从重处罚。对于自动监测超标数据存在争议的,由局有效性审核评定小组进行复核。市环境监察支队、属地环保分局按照《浙江省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应用自动监测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工作规程(试行)》,使用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征收排污费。

总量控制处加强自动监测数据在总量计算上的应用。利用刷卡排污总量控制平台,监控企业的总量排放情况。并以此为基础,建立排污权的交易和临时租赁渠道,实现总量控制和排污指标的灵活配置。

各相关处室积极探索自动监测数据在环境信息公开、污染治理效果评估、上市企业核查、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绿色信贷、绿色企业创建等方面的应用,指导企业将自动监控数据运用到污染治理工作中。

(五)明确超标留样工作流程,丰富监管证据链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超标留样是加强对企业超标排放监管的有效手段,自动监控系统超标留样的监测结果和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排水公司监测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突击检查监测数据,是判定企业超标排放证据链的重要内容,超标留样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留样。市环境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相关制度,规范做好自动监测数据实时监控工作。及时巡查在线监测数据超标及留样情况,留样后以手机短信形式告知属地环保分局及运维人员,短信格式为企业名称、超标项目、超标量及采样时间。填写污染源自动监控远程采样记录表,同时抄报市纪委驻市环保局监察室。

2.采样。属地环保分局和运维人员在接到取样通知后,应在2小时内(晚间留样的在第二天9点之前)到达现场。对超标留样情况进行核对后取样,填写《绍兴市环境保护局采样取证通知书》。运维人员要做好现场设施的维护工作,清洗采样瓶,恢复分瓶采样器到初始状态,并将取样情况告知市环境监控中心。

3.送样。属地环保分局应在采样当天将样品和采样取证通知书送达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4.数据报送。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收到样品后,应尽快组织人员开展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在第一时间告知属地环保分局和市环境监控中心。属地环保分局对监测结果超标及时立案查处。

(六)开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过程监控试点

为进一步提高污染源自动监控水平,实现由“点末端监控”向“全过程监控”的转变,通过污染源过程(工况)监控系统,对工业污染源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进行实时、连续跟踪监测,结合企业污染物治理工艺和末端监测数据,全面监测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污染物治理效果和排放量情况,实时有效地判断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应用提供支撑。先期开展污水处理厂、热电厂、印染定型机废气治理设施的过程监控,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处室、单位要充分认识自动监控系统的优越性和推进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健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分级落实、责任到人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成立由“一把手”任组长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应用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着力推进自动监控系统的规范运行和自动监测数据的全面应用。

(二)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加大环保科技资金投入。在排污费支出项目上,积极申请加大对污染源自动监控、污染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及治理设施的过程监控方面的支持力度。要积极争取中央、省、市预算内资金以及科研专项支持。引导全社会不断加大环境科技投入。

(三)高度重视人才培养。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科技工作氛围。重视人才培养,保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和监控队伍的稳定性。强化技术人员培训和再教育制度,为培养高层次自动监控管理和技术人才奠定基础。对自动监测数据使用单位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技术培训,使自动监控系统成为环境现场执法的有力武器和污染减排的有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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