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区国土资源分局 区房管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方案】津南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
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区国土资源分局 区房管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 号)以及《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6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14〕27号)和《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调查及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14〕148号)的要求,为保证全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土资源部和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有关要求,在全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率达98.78%,登记覆盖率达99.39%的基础上,本着“依法依规、尊重历史、慎重稳妥”的原则,全面查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的权属情况,实现凭证管地、凭证用地的目标,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不断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
二、目标任务
全区涉及未规划拆迁的5个镇32个村面积约21平方公里,此次工作范围确定为32个村。按照《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此次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地籍测绘、权属调查和确权登记发证,并结合我区实际,本着“房地统一调查、统一测绘、统一登记”的原则,在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同时,一并进行集体土地地上房屋的调查、测绘和登记发证工作。
(一)完成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地籍测绘和权属调查工作。以村为单位,由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牵头,区房管局配合,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查清每一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完成界址认定并按照1:500的测绘精度进行解析法测绘,同时按照国土资源部《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对每一宗土地进行编码。
(二)完成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测量及权属调查工作。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上的房屋按照1:500的测绘精度进行解析法测绘,查清房屋权属情况,对房屋建设合法性进行确认。
(三)完成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原则,在调查测绘的基础上,按照土地总登记的模式,依据权利人申请,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对每一宗合法使用的土地及地上房屋进行登记发证,实现应发尽发。
原以图解法、勘丈法等测绘并登记发证的土地,需按原范围调查测绘后,重新换发证书。
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一并受理房地登记申请、一并公告。公告无异议的,应当一并登记发证。登记程序如下:
1.申请。申请人一并申请房地登记,同时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和房屋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地权属来源证明等登记要件。
2.权属审核。由村委会、镇人民政府、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共同进行权属审核,确认调查成果。
3.公告。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土地、房屋权属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天。
土地、房屋登记公告应当在所在村的政务公开栏等显要位置张贴,同时在《天津日报》等市级主要媒体刊登,并在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房管部门的门户网站发布。
4.登记发证。对于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异议不成立的,准予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四)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房地登记成果信息化建设。在调查、测绘和登记发证的同时,建立全区统一的集体土地权属登记数据库,为全市建立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提供详实的土地登记资料。所形成的登记档案由区国土分局统一管理。
(五)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房地登记成果汇总、统计、分析机制。以房地调查、登记成果为基础,实现全区房地登记信息的快速统计、分析,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基础数据和决策依据。
三、工作原则
(一)依法运作,实事求是。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津南区实际情况和现有状况,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方案和确权的有关规定,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充分考虑历史时期的有关政策,稳妥处理各类权属纠纷和争议,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房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完成。
(二)房地统一,提高效率。本着节约资金、节约成本、简化程序的原则,统一进行房地权属调查、测绘和确权登记发证,避免重复调查,重复测绘。按照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要求,确定房地权属,调处纠纷,办理登记发证。
(三)简化程序、减轻负担。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等成果,探索简化补办规划、用地手续的程序,在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前提下,降低成本,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登记发证效率;同时要减轻农民负担,全部调查登记等费用,均由财政承担,不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四)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房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矛盾纠纷多、影响面广,因此,要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出台政策,完善办法,慎重推开,维护社会稳定。
四、时间安排
我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至2015年3月前)
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落实经费、培训人员、宣传动员、收集资料、制定方案、完善技术规范、测量制图等准备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5年3月至2015年6月前)
在开展试点细化和完善政策的基础上,围绕地籍调查、房地确权、争议调处、登记发证等重点工作,创新方法,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和完成全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汇总上报阶段(2015年7月至2015年12月前)
上报农村集体土地房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房地登记发证档案的数字化,建立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为保证该项工作顺利进行,成立津南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区长张伟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区国土资源分局吕仲江、区房管局黄杰担任,成员由农经委刘金权、建委潘维军、财政局孙兆彬、房管局窦克清、公安分局何洪龙、法院齐杰、国土资源分局郭凤华、规划分局张国云、辛庄镇戴士昌、双桥河镇刘宝国、八里台镇陈世忠、北闸口镇刘凤春、小站镇魏志忠组成,负责全区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分局,办公室主任由郭凤华、窦克清兼任,负责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的日常工作。各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辖区确权登记发证的全面工作。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区国土资源分局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组织地籍调查、办理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区房管局负责配合做好集体土地地上房屋的调查、测量及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区建委和规划分局负责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涉及到的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协调解决农村集体土地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区农经委、公安分局、法院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搞好协调配合。
各镇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宣传动员,组织权利人申请登记,提供房地权属来源证明,指界盖章,做好本辖区的房地权属纠纷调解、推动和协调工作。
(三)落实人员,搞好培训
组建专业调查队伍,认真做好外业调查工作。各镇也要组织相应的工作队伍,专职抓好此项工作。要组织好业务培训,专业调查队伍要明确相关政策和技术规程;其他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掌握工作方法。
(四)广泛发动,做好宣传
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同时,利用电视、报纸、网络、农村广播等形式宣讲宣传有关法规政策和房地确权发证对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各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本镇群众的宣传工作,让基层干部群众充分认识房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营造基层干部群众积极参与、主动配合的工作氛围。
(五)加强督导,确保完成
区政府将把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完成情况列入镇政府考核内容,区有关部门要进行定期督查,确保我区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此项工作。
六、确权规定
(一)历史上由乡镇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土地、建设、房管、规划等职能部门核发的有关批准文件或者盖章确认的有关用地、建设的证明材料,均可作为宅基地、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的依据。
(二)没有权属来源证明或权属来源证明不齐全的宅基地、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在2009年12月31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束之前已建成使用、并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应当查明土地、房屋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对土地及房屋的权利人、面积、范围、取得时间等进行确认,并公告30天。公告期间无异议的,经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区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具体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手续。
(三)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登记应当提交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批准用地及批准建设文件。已取得相关用地批准手续或已办理土地登记的原乡镇企业用地,因改制、买卖等原因导致主体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使用集体土地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及土地有偿使用等手续后,再进行登记。
(四)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依据批准用地、建房手续以及买卖协议等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对于有关手续不齐全的,可确认给户主或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的家庭成员。
(五)属于下列情形的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可以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1.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2.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如原知青下乡时分配的宅基地,1999年1月1日之前城镇居民经依法批准取得的宅基地等),房屋产权未发生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房屋所有权主体应当按照房地一致的原则一并予以确认。
(六)宅基地登记发证应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规定。本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667平方米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本村人均耕地面积在667平方米以上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对于超出规定面积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不同时期宅基地准予登记的面积进行确定,并在土地使用权证书记事栏注记:实测用地面积××平方米,准予登记面积××平方米,准予登记面积中有××平方米超出宅基地规定面积标准。房屋所有权证书记事栏注记:房屋面积××平方米,对于其中位于准予登记用地范围内房屋面积××平方米予以登记。
属于“一户多宅”的,原则上申请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处宅基地进行登记发证,其余的只调查不登记。其中,家庭中有18周岁以上成员的,可单独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因还迁宅基地等原因合法建设的共用宗地的楼房,不计入“一户一宅”。
(七)有下列情形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不予确权登记发证:
(1)宅基地空闲2年以上或其地上房屋坍塌、拆除2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2)本规定第五部分规定以外的非农业户口居民、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的;
(3)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5)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小城镇建设、迁村并镇和村民迁入新建住宅等原因,按规定已分配新楼房,应当拆除地上房屋的原有宅基地或应当交回的原有宅基地;
(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对于不符合确权登记发证政策规定的,将调查成果录入系统并造册备案,为今后确权登记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