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地向社会提供预警信息,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给社会公众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维护公共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应急办法】长海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地向社会提供预警信息,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给社会公众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大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长海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的制作、审签、发布、接收、传播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并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四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平台共享、统一发布”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坚持及时、准确、无偿的原则。
第五条 根据《国家突发 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大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本县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规定,预警信息级别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
第六条 预警信息由县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在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区域内发布。
设立长海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以下简称预警发布中心),预警发布中心设立在县气象局。县政府或其授权机构统一通过县预警发布中心对外发布预警信息。
第七条 县预警发布中心由县应急办和县气象局共同管理。县应急办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协调,县气象局负责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县预警发布中心建立并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
第八条 公安、国土规划建设、环保、交通口岸、农林水务、海洋渔业、卫生计生、安监、地震、气象等县应急委相关委员单位(以下统称预警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做好相应类别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评估等工作,完成与县预警发布中心对接工作。
第二章 预警信息制作及审批权限
第九条 预警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态势,按照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制作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用语应当准确、规范,文字简练、通俗易懂。
预警信息内容应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起始时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发布单位等。
第十条 三级(黄色)、四级(蓝色)预警信息,发生在县域内,由县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根据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发布。
一级(红色)、二级(橙色)预警信息,参照市级相关规定发布。
第十一条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的审签制。
发布预警信息由有关预警管理部门填写《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变更)审批表》,按照各级各类预案规定的审批权限报请县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批,以预警管理部门名义对外发布,并报县应急办备案。
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须经县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或授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
第十二条 预警管理部门应制定本部门预警信息发布的审批流程。预警管理部门具有审批权限的人员和联系人名单应报县应急办和预警发布中心备案,遇有人事变动的,应及时更改报备。
第三章 预警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 经审批的预警信息,由预警管理部门录入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并选择发布范围和发布渠道,同时将审批表扫描件作为附件,一并上传到预警发布中心。预警发布中心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将经过审批的预警信息进行复核并发布。
第十四条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管理部门应当跟踪预警信息发布情况,掌握预警响应情况,督促落实防范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预警信息要实行动态管理,预警管理部门应当密切关注事件的发展情况,预警级别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按程序调整、解除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的调整、解除流程,与预警信息的发布流程相同。
第四章 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
第十六条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传播机制,统筹社会各类资源,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预警大喇叭等发布手段,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及时、高效传播预警信息。
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做好预警信息的接收和播发。
第十七条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各种有效技术手段,将预警信息快速、及时、准确地传播给社会公众。确保实现至少一种发布手段覆盖偏远人群。要采取鸣锣吹哨、组织人员逐户逐人告知等方式,将预警信息传达到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
第十八条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单位应加强预警信息接收、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重点针对乡村、社区以及学校、医院、旅游景点、交通枢纽、建筑工地、城市公园、燃气站场等人员密集或其他重点区域,增设必要的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
第十九条 宣传、广电、通信等主管部门,要协调指导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根据预警信息发布需求,与县预警发布中心建立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及时、准确、高效、无偿播发或刊载预警信息。电视台要采取滚动字幕、加挂相应预警标识,紧急情况下可中断正常播出,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
广播、电视等媒体接收到县预警发布中心发布的四级(蓝色)、三级(黄色)预警信息后,必须在20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接收到二级(橙色)、一级(红色)预警信息后,在10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
通信主管部门应组织县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根据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无偿向灾害预警区域手机用户免费发布一级(红色)预警短信息。
第二十条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接收预警信息,做好预警信息在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传播工作,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基层组织负责人、各类信息员、应急志愿者等应当主动接收和及时、准确传播预警信息,动员组织群众做好防范工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协调做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相关工作。
县应急办牵头,县气象局具体承担建设,宣传、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规划建设、环保、交通口岸、农林水务、海洋渔业、卫生计生、市场监管、安监、地震、气象等部门配合,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和气象业务系统,加快推进县预警发布中心建设,建立全县统一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并与上级系统互联互通,接入各种信息发布手段,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
应将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政府要统筹现有各类应急信息员、应急志愿者、灾害救助员、水库安全员、农技推广员、动物防疫员、气象信息员、护林员等队伍资源,组织建设“多员合一、一岗多责”的基层综合信息员队伍,并适时开展业务培训。
第二十三条 要将预警发布中心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公共服务体系,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
第二十四条 县科技主管部门应支持预警信息发布、接收、传播技术研发,加强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突发事件应对技术研究,增强科技支撑能力。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预警信息的科普宣传工作,增强社会公众防范突发事件意识,提高公众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授权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
(二)擅自更改或者不配合发布预警信息的;
(三)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