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照前考察办法区发展改革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令)、《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办法】西青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照前考察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照前考察办法
区发展改革委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令)、《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对我区《关于申请将西青区列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注册地的函》(西青政函〔2011〕377号)的批复,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在我区规范有序发展,防止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拟在我区登记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具体含义是:
1.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用于投资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
2.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是指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并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的管理机构。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三)经市政府批示,李七庄街天祥工业园被确定为我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统一注册区域。
二、设立要求
在我区注册并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以股份公司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机构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机构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机构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股权投资企业不可以普通合伙形式设立,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可以普通合伙形式设立,普通合伙企业人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执行。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应当以自有货币资金出资,且不得接受多个投资者委托认缴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投资者(包括机构和自然人)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需符合下列相关标准:
1. 投资者为机构的,其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2. 投资者为自然人的,其个人金融资产应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三)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认缴)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首期实际缴付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首期实际缴付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制的股权投资企业还应符合法律法规对首期缴付比例的规定。注册股权投资企业时,出资人为机构的,投资者最低认缴(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出资者为自然人的,投资者最低认缴(出资)200万元人民币。
(四)股权投资管理机构首期实际缴付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五)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中,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交易事项。
三、考察机构
参照《西青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中相关规定,我区已成立“西青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管理办”),负责对拟在我区申请注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照前考察工作。区管理办成员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金融办、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地点设在区发展改革委。
四、考察方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登记采取联合考察制度。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区管理办各成员单位就企业申请开展考察工作,区发展改革委、金融办、商务委、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能分别提出考察意见,采取一票否决制,全部同意通过后出具考察联审意见函,企业持此函方可开展注册工作。
五、考察流程
(一)区管理办各成员单位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注册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二)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区管理办成员单位或聘请具有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经验的相关人士约谈企业投资方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投资人从业能力、企业潜在风险进行初步识别。对于约谈后无问题的,方可继续办理;对约谈中出现明显问题的,区管理办将不予受理。
(三)区发展改革委、金融办、商务委、财政局根据各自审核意见以及约谈情况,联合出具“考察意见函”,企业持 “考察意见函”方可至区市场监管局办理注册、备案等相关手续。
六、企业申请需准备的材料
拟申请注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向区管理办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目的、设立方式、筹资方案、组织构架及人员构成、公司运作模式、内部控制等。
除书面申请报告外,拟申请注册的企业还需提供以下相关附件:
(一)企业所在地(西青区域内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西青开发区管委会)同意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文件;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李七庄街指定注册地点具有办公场所的证明;
(三)投资人、合伙人简介及企业和个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信托合同等法律文件;
(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六)所有投资者分别签署的认缴承诺书;
(七)委托管理协议(管理机构不涉及);
(八)委托托管协议;
(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十)企业负责人和联系人的联系方式;
(十一)签署《合法合规募集资本的承诺函》和《风险提示书》等材料。
七、法律责任
拟注册企业在注册过程中需保证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用于注册的,一经发现,区管理办将拒绝受理相关的注册申请。
八、附 则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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