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意见】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完整文档)

时间:2023-06-05 19:10:08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市金融业健康发展,增强金融业服务经济建设的功能,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撑作用,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意见】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银行意见】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完整文档)



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金融业健康发展,增强金融业服务经济建设的功能,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撑作用,实现鞍山市发展产业金融的既定目标,经研究论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和市十二次党代会的要求,以优化金融生态为主线,以发展产业金融为特点,以完善金融市场、集聚金融机构、优化金融环境等为重点,全面推进鞍山金融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为新型工业化发展和鞍山全面振兴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二)总体目标

以发展产业金融作为主导方向、优化金融发展环境作为根本保障,保持金融业健康发展,全面推进金融改革创新,使金融融于产业,带动实体经济发展,实现我市金融发展产业的既定目标。

二、落实金融机构奖励政策

认真落实中央、省支持金融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出台相关配套措施,支持金融机构落实有关政策、开展金融创新和各项改革试点工作。特别是贯彻落实财政部《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011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银发〔2010262号)等文件,对县域金融机构(含小贷公司)涉农贷款增量进行奖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已经出台的各项金融发展政策,切实抓好金融业发展,推进金融业创新发展,多渠道筹集资金,落实好国家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的相关政策,支持金融业发展。(牵头部门: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市小贷行业协会)

三、提高行政服务水平

坚持科学归并、集中办理、便民高效的基本原则,简化整合行政审批办理流程和环节,合理确定办理资产抵押登记、更名、过户的时间,减小银行办理贷款和转贷的难度,降低金融机构日常业务开展和资产处置环节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收费标准。打造“环节最少、流程最优、路径最短、审批最快、收费最低、服务最好”的行政服务环境。(牵头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四、改善金融法制环境

市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大金融案件的执行力度,依法对不良贷款进行清收,提高金融案件的结案率和执行率;公安部门要完善金融与公安之间的信息共享,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安全保卫,维护金融机构正常的经营秩序;公检法部门要依法打击金融犯罪、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依法建立企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利用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切实维护金融安全。(牵头部门: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配合部门: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鞍山银监分局、市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

五、深化信用体系建设

加快鞍山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鞍山金融(信用)网和网上融资对接平台(简称“一库、一网、一平台”)建设,依托市发展改革委非银行信息数据库,采集金融机构的账户信息和信贷信息,采用“数据库+网络”的模式,建立健全信息采集、信用评价、奖励惩戒、融资对接等机制,建立覆盖财政、工商、税务、社保、人民银行、银监、质监、公安、统计等部门的社会信用体系。各级政府部门带头在政府招标、人员招录、荣誉评比等方面应用信用报告,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舆论监督等手段,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鞍山银监分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统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服务业委、市农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六、完善金融机构体系

加大金融招商力度,重点引进保险、金融租赁、信托、证券期货公司,中、外资银行机构和各类金融后援服务机构。加快科技金融专营机构的设立和发展,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大力发展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为其进驻鞍山提供便利条件;引导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普惠性金融机构。(牵头部门: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鞍山银监分局,配合部门:市服务业委、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七、做大做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完善鞍山银行法人治理结构,健全风险管理、内控机制和资本约束机制,逐步推动其发展成为区域性商业银行。支持鞍山银行优化股权结构,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提高资本充足率,最终实现主板上市。(牵头部门:市财政局、市国资委、鞍山银监分局,配合部门: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

推进海城、台安、岫岩农信社改制为农商行,协调解决改制过程中不良清收、资产确权及股金募集等问题。深化农信社产权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增强综合实力,发挥服务“三农”的主力军作用。(牵头部门: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配合部门:鞍山银监分局、市金融办、市深化农信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八、统筹融资担保行业发展

发展大型融资担保机构。充分发挥市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重新整合现有的县(市)区级担保中心,设立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逐步建成资本金规模达5-10亿元的大型国有融资担保机构,解决贷款业务担保不足的问题。鼓励民间资本组建或参与组建融资担保机构,完善融资担保体系,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牵头部门: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九、强化政府增信功能

支持银行机构开展“助保贷”业务,搭建政府、企业、银行三方合作平台,建立由政府风险补偿资金、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共同组成“助保金池”,共享信息资源,协同控制风险,为企业贷款增信。充分利用工业企业过桥贷款基金,缓解企业资金压力,防范其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减少逾期贷款的发生。(牵头部门:市经信委,配合部门: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鞍山银监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

十、发挥保险功能作用

鼓励保险业参与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建立市场化的灾害事故补偿机制。重点发展产品质量、环境污染、安全生产等领域的保险业务,发挥保险业社会稳定器作用。发展“三农”保险,创新支农惠农方式。鼓励保险机构投资地方交通、通信、市政、水务、环保等设施建设。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地方企业股权投资、并购、重组、改制上市,允许保险资金在某些项目的资本运作中取得控股权,发挥保险业经济“助推器”作用。(牵头部门:市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交通委、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鞍山银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十一、实施“城市合伙人”计划

严格落实市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厅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振兴钢都首批1+13”重大专项推进方案》的通知(鞍委办发〔201645号)精神,实施“城市合伙人”计划。以高新区为试点打造融资平台,集聚天使、风投等各类基金开展权益资本投资,形成有利于创业投资高度活跃的服务生态体系。引进高端金融人才作为“城市合伙人”,吸引科技和产业领军人才到鞍山发展。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牵头部门: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高新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合作局、市投融资管理办公室、鞍山银监分局)

十二、支持金融改革创新

充分利用鞍山市产业(创业)引导基金,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引导基金支持,壮大基金规模,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创新驱动类投资项目。鼓励对初创期企业投资,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重点企业和项目发展。支持海城市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引导银行机构发展供应链金融,在钢铁、菱镁、物流等供应链中寻找核心企业,开展金融服务。积极争取各项金融创新在鞍先试先行。(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配合部门:市金融办、鞍山银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海城市政府)

十三、开展金融扶贫工作

“政府+银行”贷款模式助推精准扶贫。由政府出资设立扶贫信贷风险基金,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贫困农户发放的贷款提供风险补偿。鼓励金融机构延伸服务网络,推进县域、镇域机构设置,大力发展网络银行、手机银行等金融服务方式。建立送金融服务下基层、进企业、服务实体经济的长效机制,有效解决农村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的问题。(牵头部门:市农委、鞍山银监分局,配合部门: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十四、加大对金融机构及其高管人员的支持力度

对新引进的银行机构,给予财政存款2-3亿元(期限半年)的支持。对承销置换债券的银行,给予一定比例的对公存款支持。对金融创新、社会融资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每年进行宣传表彰,推荐其优秀高管人员为各级劳模候选人。对社会融资贡献较大的银行机构的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层部分先征后返。为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在鞍落户、家属随迁、子女就学等提供便利条件。为中省直驻鞍金融机构班子成员每年提供一次健康体检。简化行政许可流程,在高管审核上不再对经营型支行高管进行审批。(牵头部门:市金融办、财政局,配合部门:鞍山银监分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市地税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十五、加强金融人才培养和金融研究

完善引进和培养金融人才的激励机制,搭建服务平台,着重加大对金融高端人才、金融急需人才的吸引聚集力度。发挥金融协会、研究所作用,研究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鼓励在鞍高校培养金融人才和进行金融研究。(牵头部门:市金融办,配合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鞍山银监分局、市科技局、市地税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

市支持金融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研究解决金融业发展实施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切实发挥好职能,负责协调、指导、推进、考核日常工作。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推进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扎实推进金融业发展。市支持金融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建立健全推进金融业发展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制度,适时开展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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