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实施方案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是我市全面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整体水平、推进文明城市建设、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程,是全面深化改革、实现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方案】鞍山市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实施方案(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示范城市实施方案
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是我市全面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整体水平、推进文明城市建设、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程,是全面深化改革、实现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重要保障。为全面完成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工作任务,按照建设“诚信鞍山”的总体工作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北京市海淀区等32个城市(城区)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城区)工作方案的复函》(发改财金〔2016〕769号)和《中共鞍山市委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诚信鞍山建设的实施意见》(鞍委发〔2015〕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为指导,以鞍山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为依托,以信用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为保障,以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为重点,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和个人诚信建设,建成覆盖主要信用主体、体现鞍山特色、具有示范意义的社会信用体系,为实现鞍山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协调共建。充分发挥政府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体制机制方面的组织引导和示范作用,由政府制定发展规划,推动健全法规、标准,培育和监管信用服务市场。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强化组织机构建设和信用制度建设,完善责任体系,建立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做好各项工作。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针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长期性、系统性和复杂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按照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重点工作的安排,统筹规划,先易后难,有序推进,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
(三)规范发展,促进共享。以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体系为基础,规范信用服务体系发展,加大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力度,加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推动信用信息征集的规范性,促进部门和行业间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
(四)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围绕信用体系建设重点领域,选准突破点,抓住关键环节,加大攻坚力度。选择政府行政、金融服务、市场交易等重点领域推进信用产品应用。注重操作性和实效性,不断推广使用信用建设阶段性成果,充实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内容。积极开展社会信用建设示范,健全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
三、工作目标
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的目标任务分2年实施。在创建期内建立体现鞍山特色、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和个人诚信“五位一体”的社会信用体系,达到“五个实现、两个确保”的工作目标。
“五个实现”即:实现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系全面建立;实现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在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中的广泛应用;实现“信用鞍山”网站与“信用中国”网站互联互通,并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实现社会信用统一代码制度全面覆盖;实现诚信文化建设特色化、常态化。
“两个确保”即:确保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数据部门数量超过50家,报送数据量超过500万条;确保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信息量超过20万条。
四、重点任务
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实施8大工程,共19项重点任务。2017年初开展创建中期评估工作,2018年初申请开展评估验收工作。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章立制”工程。
1.推进信用法治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中共鞍山市委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诚信鞍山建设的实施意见》(鞍委发〔2015〕15号)要求,积极落实《鞍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专项规划》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鞍山市失信企业惩戒联动实施办法(试行)》和相关实施细则。推进信用法治建设,实现信用信息征集、查询、应用互联互通,信用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等工作有法可依。根据国家、省有关信用法规出台情况,推出我市重点领域信用法规,为各种社会信用活动提供法制保障。
2.加快完善信用管理制度体系。在已经出台的信用管理制度基础上,对照国家、省有关管理制度,结合我市实际需要,围绕规范部门信用信息建设、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重点行业信用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关键环节和领域,按照“补缺、引领、探索”的原则,建立并完善相配套的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因地制宜地加快制定并完善本地区信用管理制度,形成较为完备的信用管理制度体系。
(二)公共信用服务“升级优化”工程。
3.提升“信用鞍山”门户网站的社会认知度。作为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门户网站,“信用鞍山”网站要不断丰富网站内容,增强网站的服务性和互动性,提高网站点击量和社会影响度。充分归集、整合全市各地区、各部门掌握的应向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通过“信用鞍山”网站面向社会公众提供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服务,方便社会了解市场主体信用状况。“信用鞍山”网站与“信用辽宁”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在互联互通基础上实现查询功能升级,并与鞍山市各大主流网络媒体、全国各重要地方信用网站、行业信用网站等实现全面链接。
4.逐步升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不断完善鞍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各项功能,夯实信用信息征集的硬件基础。加大各地区、各部门信用数据平台建设,推动各级信用平台与全国共享平台数据库的对接。依托电子政务外网,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司法判决等信用记录为重点,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各领域的信用记录,依法全面征集信用数据。提高信息更新频次,扩大信息采集范围,拓展增量信息,做大存量信息。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面覆盖”工程。
5.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全市各代码应用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精神,平稳过渡,有序推进,出台我市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工作方案,全面推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6.加速实现统一代码全覆盖。做好统一代码的推广使用工作,加快业务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加速现有代码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过渡,形成示范效应。力争在2016年底前,将存量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类社会主体的存量代码转换为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全部完成。将新发放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类社会主体的社会统一代码通过“信用鞍山”网站归集至“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
(四)数据征集和信息开放“扩面共享”工程。
7.拓展信用记录覆盖面。以《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提出的重点领域为基础,进一步拓展政府信息公开领域,扩大信用记录征集的覆盖范围,2016年底前实现对所有重点领域信用记录的全覆盖。
8.全面开展“七天双公示”工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认真梳理信用信息目录,详细界定信用信息类别和项目,并按照工作实际及时更新本部门的信用信息目录。信用信息目录中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所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要通过“信用鞍山”网站和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并及时归集到“信用中国”网站上公开公示。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地将“双公示”信息通过端口归集上报。
(五)信用信息产品“推广应用”工程。
9.发挥政府诚信建设引领作用。充分运用大数据的理念、技术和资源,完善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水平。推动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使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
10.推广使用信用产品。拓展信用服务产品应用范围,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各领域中广泛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尤其是在各级政府评优评先活动中,将企业的信用状况作为重要参考。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通过应用第三方信用产品,创新管理方式、提高工作效率、改进服务水平。积极探索市场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市场主体信用情况,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六)市场监管信用核心“奖惩联动”工程。
11.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通过“信用鞍山”网站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12.建立健全事中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支持各部门设立本领域信用监管指标体系,建立市场主体信用分类标准,依据信用指标体系所反映的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给予守信的市场主体较宽松的监管政策,对信用缺失的市场主体视其失信情况依法依规进行有效严格监管。
13.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不断完善我市的守信激励政策和失信惩戒措施,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公共管理领域对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重点支持和优先选择等激励政策,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采取限制或禁入措施。落实各项奖惩政策,形成守信者得益、失信者受限制的社会氛围。
14.建立健全信用“红黑榜”制度。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工程建设、劳动保障等重点领域建立健全“红黑榜”制度,推出各领域的诚实守信典型和违法失信案例。选择守信典型定期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在全国范围内共享。对有多条违法失信记录,在多个领域“黑榜”都榜上有名的失信主体,要依法依规采取联合惩戒措施进行重点监管。
(七)诚信宣传及诚信文化“氛围营造”工程。
15.普及诚信宣传教育。把诚信宣传教育摆在突出位置,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等相关部门要出台实施《鞍山市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宣传工作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大力开展“诚信鞍山”系列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报刊等媒体,树立守信典型,弘扬诚信文化。特别是针对全国信用信息监测系统,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加大在政府门户网站、“信用鞍山”网站及其他重点综合门户网站的宣传力度。
16.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大力普及信用知识,推进信用文化建设,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广泛开展诚信文化普及活动,积极构建具有鞍山特色的诚信文化建设品牌,培育选树诚信典型。进一步推动诚信文化入校园、入村屯、入社区活动。市发展改革委(市信用办)要定期开展培训活动,全面加强对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信用服务从业人员的信用理论知识培训和交流。大力推动各领域信用管理专业人员的资格培训,推动在国有企业和机关单位中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认定工作,储备信用管理人才。
(八)金融类与非金融类信息“创新融合”工程。
17.启动鞍山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结合创建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创新,以涵盖金融类和非金融类信用信息资源为突破口,依托市发展改革委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和“信用鞍山”网站,采取“数据库+网络”模式,建立鞍山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整合行政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非银行信息,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负责整合金融机构账户和企业不良信贷记录等信息,形成金融类与非金融类信用信息融合使用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18.推进“鞍山金融(信用)网”建设。依托互联网技术大力发展“鞍山金融(信用)网”,金融机构可以在网上实时发布融资产品,便于企业随时了解、咨询。发布社会信用法规制度、诚信表彰决定、诚信典型、支持政策及失信警示案例等,便于社会公众查询。
19.探索“网上融资对接平台”建设。通过建设“网上融资对接平台”实现人民银行信贷咨询评估机制网络化,使社会公众使用更加方便、直观、高效。积极建立信息采集、信用评价、奖励惩戒、融资对接服务平台制度,完善政策扶持措施,强化激励约束,引导经济金融资源向诚信企业倾斜。形成数据互通、平台共建、成果共享的具有鞍山特色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创建示范城市工作。
成立鞍山市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详见附件),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全市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工作,制定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实施方案并协调落实,指导推进政府部门和重点行业、重点人群信用建设,协调解决创建示范城市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引导各成员单位在本部门、本领域内创新探索,形成有地方特色、部门特色并可推广复制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和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加大要素保障,确保各项创建任务落实。
在资金、政策、人员等方面要加大对创建工作的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将创建工作的日常办公经费、专项经费等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落实到位;加快制定出台扩大信用服务需求的政策措施,推动有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带头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
(三)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工作督查考核制度。
根据创建示范城市工作的总体部署,按照任务分工和工作时间节点要求,切实加强对信用建设工作的督导和检查。重点做好创建工作的专项督查和重点督查,确保各项创建工作顺利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区、各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及创建工作进行月度督查、季度考核,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阶段考核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