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办法】北辰区政府项目融资工作管理办法(范文推荐)

时间:2023-06-05 19:50:05 来源:网友投稿

政府项目融资工作管理办法区金融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政府项目融资工作,完善“借用管还”管理机制,确保及时足额筹措政府项目资金,合理控制成本,强化过程控制,有效防范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办法】北辰区政府项目融资工作管理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银行办法】北辰区政府项目融资工作管理办法(范文推荐)



政府项目融资工作管理办法


区金融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政府项目融资工作,完善“借用管还”管理机制,确保及时足额筹措政府项目资金,合理控制成本,强化过程控制,有效防范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64)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政府项目融资指为满足政府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以区属国有企业或国有参股企业为融资主体,依法采用市场化方式,通过银行、信托、证券等金融机构,筹集资金的行为。政府项目包括政府主导的公益性项目和市场化运作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制及职责

第三条设立政府项目融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区金融局、发改委、审批局、财政局、国资委、审计局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金融局。政府项目融资计划的制定和调整采取联席审核会议方式,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区长作为日常召集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参加,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提出审核意见。

第四条政府项目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为:

金融局:负责联席审核会议的召集和日常性工作。联合成员单位督促各融资主体按照审定的融资计划进行融资,落实“借用管还”机制。对全区政府项目融资进行日常统计分析,定期向区政府报告。及时分析和掌握各类金融机构的产品创新和动态,不断调整并优化我区政府项目融资整体策略和方向,加强与各类金融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充分发挥其特色和优势,为政府项目争取更优的融资条件。

发改委:负责跟踪协调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授权我区实施项目的审批事项,实行政府项目储备制度,从产业政策和可行性角度对政府项目融资进行审核。

审批局:负责对项目可行性和项目立项审批提出意见。

财政局: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融资项目进行审核,并根据融资还款计划,配合做好以后年度的预算安排。组织实施区内政府债务置换存量融资及后续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核、汇总年度政府债务预算,对政府债务考核指标进行监测,对政府债务进行统计分析,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国资委:负责对区属国有企业在融资过程中,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核,确保国有企业融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有效防范融资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审计局:负责对政府项目融资主体和项目实施过程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金融局应及时向各融资主体发布融资行情和金融产品动态,适时组织融资主体与各类金融机构进行对接。

第三章 计划统筹

第六条各融资主体应于每年12月底以前,制定下一年度政府项目融资计划,填写《XXX年度政府项目融资计划申请表》(附件1),年中如有变动应及时调整融资计划。融资计划须提交联席审核会议审议,并报请区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联席审核会议于每年1月召开年度会议,研究审核各融资主体的年度融资计划。年中根据需要召开日常会议,研究审核融资计划调整或增加事项。联席审核会议由金融局召集,各成员单位和相关融资主体参加。

第八条融资计划应科学编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规划还款来源。逐步解决各融资主体的历史遗留问题,对于2014年底以前形成的、贷款项目已不清晰或还款来源有缺口的存量融资,实行总量控制,在保证融资资金链延续的前提下,锁定2015年末余额,本金只减不增,逐步优化融资条件,消化存量融资。对于201511日以后新发生的增量融资及此前发生的项目融资,实行项目管理,每个融资项目必须确保资金平衡,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和资金回流进度合理确定融资期限结构,防止期限错配造成还款困难。

第九条政府项目融资应审核融资项目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可靠性,并根据融资主体自身条件和项目特征,结合融资市场变化趋势,审核项目融资条件,确保项目资金平衡、成本可控。

第十条各融资主体应严格执行审定的融资计划和条件,不得计划外融资或突破审定要求融资。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各融资主体应根据政府项目的需要,在经批准的融资计划和条件范围内,自主选择合作金融机构,充分比选不同机构提供的融资方案,综合考虑时限、利率、担保、放款条件等因素,确定最优方案,既保证政府项目资金需求,又要合理控制综合成本。

第十二条各融资主体要积极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利用政策性融资和发行债券等低成本融资渠道,降低整体融资成本。同时,应不断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增强自身融资和偿债能力。

第十三条各融资主体应于每笔融资资金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将融资事项报区金融局备案,并于每季度后10日内与区金融局核对季度末融资余额。各融资主体按照政府项目融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各融资主体应加强资金管理,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核算清晰,严禁挤占挪用,同时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和资金回流进度,按时偿还融资本息。

第十五条区财政局应对政府债

务资金进行日常监督。金融局负责全区政府项目融资日常统计分析工作,按季度报区政府。审计局按照政府项目融资工作领导小组要求,有计划地对政府项目融资主体和融资项目进行审计。区国资委负责对融资主体中涉及区属国有企业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章 主体职责

第十六条政府项目融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融资主体要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证整个融资过程合法合规。各融资主体应认真履行风险管理和成本控制职责,诚信守约,严格按照融资合同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及时偿还本息。

第十七条各融资主体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项目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文件要求,提高资产质量和效益,保持持续融资能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列入监管类政府项目融资平台名单。

第十八条各融资主体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细化内部监管和约束机制。以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流程的内部控制为重点,制定涵盖各个环节的全流程管理机制,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投资收益、融资风险等重点环节的管控,建立健全财务核算、风险防控和内部审计制度,向出资人和监管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政府项目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将报请区政府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对政府债务出现违规或逾期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应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政府项目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辰区政府项目融资工作管理办法》(北辰政办发〔201443)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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