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意见】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业和企业发展指导意见

时间:2023-06-05 20:20:04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促进产业和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十三五”规划要求,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经济创新驱动发展,促进产业升级,优化经济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意见】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业和企业发展指导意见,供大家参考。

【发改意见】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业和企业发展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产业和企业

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三五”规划要求,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经济创新驱动发展,促进产业升级,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结合财政部对企业扶持政策的解读意见,在对现行政策进行梳理调整、充实完善的基础上,制定促进产业和企业发展的扶持意见。

一、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扶持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抢占产业发展制高点,提升产业发展竞争力,推动经济发展从规模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实现更高水平、更高效率、更可持续的发展。

(二)发展目标。按照区委“一二三五六”工作思路,围绕“三三五五”产业布局规划,培育新产业,激发新动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以人才发展为支撑,打造区域创新高地,引导创新要素聚集。努力构筑以新兴产业为引领、以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为支撑的现代产业新体系,落实科技创新产业区、金融产业运营区、中心商贸商务区、自贸临空产业区、先进装备制造区五大产业区定位要求,实现“十三五”规划确定计划目标任务。

(三)扶持原则。扶持对象应符合安全、环保、能耗等市场准入标准和《东丽区经济转型升级发展指导意见》(津丽党发〔201338号)以及区“十三五”规划中明确的产业方向,在我区注册且经营纳税的独立核算企业或机构。原则上各类奖励政策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计算,当年享受各类奖励政策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纳税区留成部分贡献。引进的重点项目或给予企业上市等特殊时点的政策原则上不超过企业3年税收区留成总额,部分重点项目可结合科技创新引领作用以及其他社会效益等综合因素给予政策支持。对于已经享受非税等方面奖励政策的企业,按照已享受额度扣除后执行本办法。各街道、经济功能区结合自身产业优势在此原则下制定有特色支持政策,努力形成集聚效应。

二、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一)扶持产业发展方向。按照我区“十三五”规划中明确的产业方向,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导的现代产业体系形成,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推动产业融合发展。各街道、经济功能区结合自身优势围绕“十三五”规划中明确的产业方向,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重点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与生活性服务业协同发展,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和高品质转变,主要包括专利、检验检测与认证服务、研发、产业技术服务链等科技服务业;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金融服务业;电商平台、跨境电商等电子商务业;航空物流等专业化物流、金融与物流融合度高的现代物流业;商业综合体等高端商贸业;养老、健康、休闲旅游等居民服务业以及总部经济。先进制造业重点发展智能制造以及高端装备、航空航天、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支持新引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发展。对在我区新注册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年纳税额区留成达到一定额度的,5年内给予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留成一定比例的奖励。

(三)支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存量企业发展。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在我区注册满5年,年纳税区留成部分达到一定额度的存量企业,给予当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留成增量部分一定比例的奖励。

(四)支持产业载体招商。对与招商部门或有关街道、经济功能区签定合作协议的各类中介机构以及在我区经营单体5000平方米以上载体设施的经营方(以发展产业为目的,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成功引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优质税源企业落户,5年内参照引进企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留成部分一定比例的奖励。

(五)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对达到一定标准的新建、提升改造的大中型商业综合体、特色商业街项目、社区商业中心项目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

(六)支持电子商务发展。对自建或引进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类企业,给予一定运营费补贴。对获批市级、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市级、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类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入驻商务楼宇的电子商务企业,对年交易额首次突破一定额度的电子商务平台和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定金额奖励。自建或引进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型企业和利用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开展业务的企业,电子交易额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一次性支持。

(七)支持科技型服务外包企业发展。按服务外包业务收入给予一定补助。支持金融保险、退税项下融资企业,给予投保短期信用保险企业保费一定比例补贴,给予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退税款质押方式融资企业一定比例贴息。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项目,按外贸出口增长额给予一定比例奖励。支持企业参加中国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展览,给予一定资助。

(八)支持旅游业发展。鼓励旅游企业升级,对景区、酒店、旅行社晋升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加大营销宣传支持,对承办组织各级大型会议会展、赛事和旅游活动的企业给予一定补助。支持鼓励项目和旅游配套设施建设,对旅游配套设施新建、提升改造、扩建的给予一定补贴。对于旧厂房等其他建筑物改造成特色产业园区或创意类项目的给予一定补贴。加大旅游产品研发支持,对旅游商品设计开发企业、设计生产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三、企业发展扶持政策

(一)支持自主创业及促进就业。对符合要求的创业企业给予小额贷款担保及贴息支持。支持企业吸纳就业,给予企业社会保险以及培训等补贴。对招用农村劳动力、被征地人员、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签定并履行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就业岗位补贴以及社会保险补贴。给予创业实训基地、自主创业自谋职业补贴。企业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给予培训成本和技能鉴定费一定补贴。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于按照不同行业标准达到规模(限额)以上标准并纳入联网直报平台的企业,按销售收入、产值、营业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予以奖励。

(三)支持企业转型发展。对实施转型升级的企业在技术创新、开发新产品、融资创新服务、产业集聚发展、产学研合作、集约节约用地、兼并重组、节能降耗、就业创业、企业信息化建设、开展技能培训等方面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四)支持企业节能减排。对节能项目发生的购买科技成果、专利技术转让、项目前期工作、设备购置及节能降耗管理、诊断、咨询、清洁生产审核等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补助,对企业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的,给予优先支持。

(五)支持企业品牌发展。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天津市著名商标或天津市名牌产品的本区权利人主体及生产企业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六)支持制造业企业设备更新。对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以及与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研院所,通过自筹资金、银行贷款、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购置先进研发生产、检验检测设备及系统集成控制软件,实施智能化改造,建设智能化工厂、智能化车间,搭建智能化检验检测平台,加速企业转型升级、成果转化的建设项目,按实际购置设备及其系统软件金额予以一定比例的补助。

(七)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对改制后集体经济组织3年内给予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区留成部分一定比例奖励。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或联合发展投资建设高收益的多层厂房、商贸设施、商务楼宇、科技楼宇等项目贷款予以贴息支持。

四、科技金融扶持政策

(一)落实“一助两促”政策。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贴机制,及时足额向市财政资金池归集补偿资金,支持区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

(二)加大自贸区企业金融支持力度。与空港经济区实施的自贸区“一中心、四基金、四专项”政策有效对接,确保自贸区企业享受相关政策。

(三)支持企业股权融资发展。发挥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作用。依托区属国有公司设立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投放到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企业,国有股权退出时,可对部分分红进行让渡。若出现投资亏损,先行赔付国有股权,发挥国有公司的引导作用。社会化股权投资企业对初创期和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按实际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贴。进行股权融资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基金申请退出时实际投资损失超过投资额20%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补偿。对利用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进行股权融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定比例补贴。

(四)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发展。对上市后备企业因改制缴纳的相关税款参照区级留成部分给予一定比例奖励。对以上市挂牌为目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在天津股权交易所A板主板、A板成长板或在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天津0TC)成长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完成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经中国证监会及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后及上市成功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重组我市上市公司或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区的本地重组方,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于因并购重组发生的贷款给予一定比例贴息支持。

(五)支持企业担保融资。发挥区属国有担保公司作用,健全担保资本金动态补充机制。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对符合区产业发展方向、有较高创新水平、较强市场竞争能力、较好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给予担保支持。

五、科技创新扶持政策

(一)支持科研机构引进和发展。加大国家级、省级重点科技项目引进支持力度,可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对于引进国家级科研院所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的人才,5年内给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留成部分一定比例的奖励。支持研发机构发展,5年内给予研发机构税收区留成部分一定比例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及外资研发机构,根据企业经济、社会贡献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兼并、收购国内外科技研发机构,经核定后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二)支持打造规模过亿元的科技型企业发展。落实市规模过亿元的科技型企业配套扶持政策,加大区政策支持力度。对企业组织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及开发“杀手锏”产品,实施京津冀协同创新项目、开展商业模式创新试点、购买海外先进技术、创建品牌、获得市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三)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对新注册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引进的规模过亿元的科技型企业,从认定年份起,参照税收区留成部分给予一定比例奖励。采取创新券形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向服务机构购买研发设计、知识产权、分析测试、技术方案、创新战略等科技信息服务和专业咨询服务。

(四)支持科技载体建设。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和企业技术创新联盟等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园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五)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对于经认定的市级、区级众创空间,分级分类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六)支持产学研合作。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交易完毕且项目运行一年后通过审核的,按合同交易额(不含税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

(七)支持知识产权发展。对经专家组评审列入知识产权战略试点的企业给予专项资助。对经区知识产权局立项备案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给予一定资金资助。对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对当年实现专利申请零突破且首个专利申请为发明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八)支持专业化公共转化平台建设。对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建设专业化公共转化平台,并向企业开放资源、提供技术服务的,给予平台新购置技术服务设备总值一定比例补贴。

六、人才发展扶持政策

(一)实施凤凰计划。围绕区重点产业发展需要,以领军人才(团队)为重点,从2016年开始,用3年时间,引进和培养具有丰富从业经历、通晓国际规则、掌握核心技术、带动产业发展的领军人才(团队),分为国家级、市级和区级三个不同的层次分别给予资助。

(二)支持引进优秀人才。对于201511日后引进的人才,设立创新创业人才补贴、研发人才补贴、博士后补贴、高技能人才补贴等专项补贴,优化落户、入学、医疗、休假等服务。

(三)支持博士后工作站等载体平台建设。企事业单位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或博士后进驻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开展科技项目研发,经评审,给予一定科研经费资助。博士后在博士后工作站服务期满后,继续留在我区工作满5年,给予一次性安家费资助。

(四)给予人才公寓补贴政策。区政府统筹引进的市级以上科研院所及研发中心、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创业带头人或主要骨干;或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及以上职称,或高级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急需住房的人才可申请区人才公寓并享受租金补贴。

(五)鼓励两院院士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于两院院士到我区企业开展研发合作,经评审认定后,给予院士本人一定奖励。对于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业,经评审认定后,给予“院士专家工作站”一定奖励。

七、政策兑现资金负担及兑付程序

(一)各类扶持资金原则上由区、街道(经济功能区)按照财政体制收入分成比例负担。区财政全部负担的专项扶持政策范围需要区政府研究决定。经区政府批准由区财政扶持的重点项目,项目产生税收弥补区财政支出后再按照财政体制进行分成。

(二)对于参照税收扶持政策资金,由企业向所属街道(经济功能区)提交兑现奖励申请表,经税务部门进行认定后,街道(经济功能区)审核后由街道直接向企业拨付扶持资金。对于上市公司、科技产业扶持政策涉及税收奖励的,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由街道向企业拨付资金。街道(经济功能区)将已经审批的兑现奖励申请表及拨付企业财务手续复印件提交区财政,区财政在3工作日内将区财政负担资金拨付街道(经济功能区)。

(三)对于专项补助资金扶持政策由企业向所属街道(经济功能区)提交兑现政策申请表,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经区政府批准后由街道(经济功能区)将资金拨付企业。街道(经济功能区)将已经审批的兑现政策申请表及拨付企业财务手续复印件提交区财政,区财政在3个工作日内将区财政负担资金拨付街道(经济功能区)。

(四)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结合职责制定专项扶持政策,并按照我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丽政办〔20166号)等有关规定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五)对于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和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资金,由区财政安排资金,通过区属平台公司市场化运作,按规定章程办理。人才扶持资金兑现程序按照区相关文件执行。

(六)对于迁出我区或注销的企业需要进行财政、税务清算,所享受的扶持资金须全额退还。

八、其他事项

(一)不属于扶持产业范围的企业或机构不给予奖励。按照现行市、区财政体制流转税属地化管理的房地产、建筑施工企业相关税收不给予奖励,由市直属局征收银行保险信托企业原则上不参照税收给予奖励。依法经营纳税,各类滞纳、补罚等税收不给予奖励。

(二)本意见中明确的新引进企业是指新成立企业,不含本区原有企业分立、搬迁、转产、变更企业或法定代表人名称、改组、合并,增(减)经营项目以及关停后又重新开办的企业。

(三)财政、审计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在申请资金中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执行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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