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综合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我市“一支队伍管执法”的街道综合执法体制,加强东丽区街道综合执法辅助人员(以下简称“执法辅助人员”)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辅助人员招聘、培训和教育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街道办法】天津市东丽区街道综合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街道综合执法辅助人员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我市“一支队伍管执法”的街道综合执法体制,加强东丽区街道综合执法辅助人员(以下简称“执法辅助人员”)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辅助人员招聘、培训和教育管理工作,有效调动执法辅助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执法辅助人员在街道综合执法工作中的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辅助人员是指在本区街道综合执法大队协助执法人员参与执法工作的聘用人员,是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
第三条 执法辅助人员队伍由其所在街道遵循依法依规管理、加强制度约束、严明工作纪律、教育培训与考核奖惩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新招聘的执法辅助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二)年龄35周岁以下,男性身高1.70米以上,女性身高1.60米以上,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者优先;
(三)身体健康,无纹身,品行良好,举止端庄,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
(四)街道根据工作需要设定的符合公开、公平、公正招聘原则的其他条件。
(五)街道根据需要设定的其他条件应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辅助人员的公开招聘、政审、考试、体检、录用等管理办法,并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执法辅助人员须政审、考试、体检合格方能聘用。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执法辅助人员入职资格的审查,新入职的执法辅助人员应当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执法辅助人员按照街道综合执法机构的业务要求,承担执法过程中的辅助性工作,但不具有行政执法权。
第八条 执法辅助人员应认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宣传街道综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助街道综合执法人员开展街道综合执法工作;
(二)参与街道综合管理日常性的工作,对所辖区域实行动态巡视检查;
(三)主动劝阻或制止所发现的违反街道综合管理规章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时,及时向街道综合执法机构报告,并协助街道综合执法人员督促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
(四)收集并及时反映责任区域单位、群众对街道综合管理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应将执法辅助人员纳入执法队伍全面建设管理目标,实行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并在相关管理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细化执法辅助人员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辅助人员日常教育管理。
第十条 执法辅助人员在履行协管职责时应遵从相关行为规范,举止文明,态度端正;按规定统一着装,严禁工作制服、便服混穿,严禁非履行协管公务时着工作制服。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监督电话,接受人民群众对执法辅助人员工作情况的投诉或对执法辅助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辅助人员工作档案,如实记录执法辅助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考核情况,作为续聘或解聘及处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应当加强对执法辅助人员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执法辅助人员不作为或乱作为,“吃、拿、卡、要”,语言粗鲁,行为粗暴等违反执法辅助人员工作纪律和影响街道综合执法队伍形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通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依情况向街道提出辞退解聘的建议。
第十四条 执法辅助人员解聘或离职后,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该执法辅助人员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以及装备等收回,并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执法辅助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强化对执法辅助人员队伍的职业道德教育,着力提高执法辅助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依法协管、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为执法辅助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辅助执法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办公、辅助执法用品和设备;为执法辅助人员提供必要的执法安全保障。
第十七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参照街道综合执法人员培训内容,对新聘用的执法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发放辅助执法见习证。见习期满一年,经考试合格,发放辅助执法证。执法辅助人员持证参与日常街道综合执法工作,没有取得该证的执法辅助人员,不得上岗。
辅助执法见习证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制发;辅助执法证由区政府制发。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年度街道综合执法实际,制订培训方案,对执法辅助人员进行定期教育培训或轮训。
第十九条 对执法辅助人员的教育培训或轮训,应当以街道综合执法规章、职责任务、工作纪律、职业道德、业务知识、体能训练为主要内容。教育培训或轮训成绩与执法辅助人员的考核及续聘挂钩。
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执法辅助人员考核细则,并对执法辅助人员工作绩效实施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执法辅助人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执法辅助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包括:警告、通报批评、辞退。
第二十二条 对执法辅助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应当坚持批评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服从组织分配、不遵守规章制度及工作失误的,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出现不当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引起恶劣影响的,以及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予以辞退。
第二十三条 本区其他单位招聘的执法辅助人员,有部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部门规定的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