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管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市政管线工程建设规划管理,规范市政管线规划建设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城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规划办法】佛山市高明区市政管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市政管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市政管线工程建设规划管理,规范市政管线规划建设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管线,包含我区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给水、雨水、污水、电力、通信、广电、燃气、热力、输油管等各类市政公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在我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发展规划统计局(规划)是我区市政管线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市政管线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协调市政管线专业规划;组织进行开工前放线、验线及竣工测量;组织开展市政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
第四条 区住建、交通建设、城市管理、经信、公安等相关部门,及燃气、供水、供电、广播电视、通信等管线权属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办法。
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本辖区内城市规划区的市政管线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政管线工程规划审批管理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市政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区发展规划统计局(规划)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不改变原管位轴线和管径的市政管线局部更新;
(二)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工地范围内设置临时管线;
(三)市政管线发生故障需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
第六条 建设单位按下列程序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提出项目申请,领取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二)申报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三)建设单位与准入我区测绘单位签订委托放线及竣工测量合同,放线、竣工测量费用由各管线建设单位列入工程总资金预算;
(四)区发展规划统计局(规划)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政管线工程需要新占土地的,还应依法办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市政管线需穿越高速公路、国(省、县)道、乡村道路、河道、绿地、公园、文物保护区等的,区发展规划统计局(规划)在规划许可前应依法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第八条 在已有的城市道路、公路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市政管线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应依法向城市道路、公路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道路占用、开挖许可,经审批同意并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工建设;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征求区公安交警大队的意见。施工建设须做好相关安全围蔽工作。
除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情形外,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市道路、公路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占用、挖掘道路。
市政管线工程需临时占用土地或者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经批准建设的市政管线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已签订委托放线、竣工测量合同的测绘单位(以下简称“合同测绘单位”)进行放线,经区发展规划统计局(规划)验线合格后方可正式施工。
第十条 建设单位施工前,应对施工场地已有的市政管线资料进行现场核对。
市政管线建设涉及与燃气、热力、电力、石油等危险管道相邻(平行或垂直交叉)的,建设单位必须采取保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经相应的管线权属单位确认后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 在地下敷设各种非金属市政管线或非开挖铺设市政管线时,建设单位必须在管顶上方同步敷设金属示踪线或其他可检测到的设备,其设计使用寿命不少于市政管线的设计使用寿命,施工结束后必须确保示踪线的导通,以便进行后续的市政管线探测。
各类管线特别是燃气、热力、电力、石油等易燃、易爆的高危市政管线,应在起止、转弯处及直线段上按照一定距离设置警示标志牌,标志牌要与道路或人行道面持平。
第十二条 在施工中遇管线冲突或发现未标注的市政管线时,建设单位应立即停工,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区发展规划统计局(规划)。如需变更线路的,应重新报区发展规划统计局(规划)批准后再作施工。
在施工中损坏原有市政管线的,建设单位须按照施工方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受损市政管线权属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同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载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和图件。公告内容应当真实、有效,不得隐瞒、虚构。
第十四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应向区发展规划统计局(规划)申请办理规划报建修改手续,获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各类市政管线工程原则上应与新建、扩建、改建道路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区政府批准。
第三章 市政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六条 市政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区联合验收办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市政管线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通知合同测绘单位。合同测绘单位应当依照规划许可的内容,在施工过程中和覆土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跟踪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成果资料,交由建设单位递交区发展规划统计局(规划)。
第十八条 对必须即时覆土的市政管线,须经合同测绘单位现场确认,建设单位按相关要求做好竣工测量标注记录后可以先覆土,但必须按有关要求再次进行测量。
第十九条 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平整、清理施工场地,按时恢复原样。
合同测绘单位应及时完成竣工测量成果资料;未完成竣工测量成果资料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区发展规划统计局(规划)应根据各类市政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档案资料,建立城市市政管线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市政管线成果,实现动态更新。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建设管线工程,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无法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同时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造成其他市政管线损坏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市政管线的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合同测绘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准确的市政管线测量成果资料,致使施工时损坏市政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合同测绘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规划统计局(规划)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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