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人才选拔和评价体系,根据《关于完善体制机制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意见》(江府〔2016〕6号,以下简称《意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办法】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办法,供大家参考。
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人才选拔和评价体系,根据《关于完善体制机制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意见》(江府〔2016〕6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主要是指具有博士学位、副高以上职称、高级技师技能资格等高端人才以及经评定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我市急需紧缺人才。根据业绩与专业水平的差异,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层次。
第三条 江门市高层次人才须通过认定和评定。认定是指对人才已获得的荣誉、称号、资格直接承认确定。评定是通过计分,达到一定标准后,再经专家评委会进行评审确定。
第四条 江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才认定和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才认定和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突出紧缺急需、以用为本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和评定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不受国籍、地域、户籍和身份限制。
第七条 凡在我市工作或来我市创新创业的人员,以及与我市单位签订2年以上协议,且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柔性引进人员,均可申报评定或认定高层次人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不列入认定和评定对象。
第八条 申报认定和评定高层次人才的,除符合认定和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学风正派,具有严谨求实、探索求知、崇尚真理的科学精神。
(三)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要与目前所从事的工作密切相关。
第三章 认定和评定程序与方法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评定每半年受理一次。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常年受理。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评定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申报情况,聘请各相关专家组建评委会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个人申报。个人向所在单位(个体创业者直接向当地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表,并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相关荣誉证书等辅助材料。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在其申请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辅助材料报送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认定和评定。对申报认定的申报人,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标准和条件进行认定;对申请评定的,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评分,达到评审标准的,再提交专家评委会评审。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必要时可组织人员进行核查。
(四)备案。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认定和评定提出的人选报江门市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公示。认定和评定通过的人选,由政府相关部门网站及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六)发证。经公示无异议,发放《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证明》和“人才绿卡”。对经公示有异议的,由江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核查后作相应的处理。
第四章 认定和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 申报人在工作领域取得的业绩成果达到或相当于国际、国家、省(市)领先水平的,分别认定为一级、二级、三级高层次人才。
一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一)“诺贝尔奖”等著名国际奖项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发达国家院士(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一定声望,是某一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或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
(二)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长江学者成就奖、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三)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二等奖完成人;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完成人;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完成人;中国青年科学家奖;中国专利金奖完成人等其他国家级科技奖项和荣誉称号。
(四)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 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资助者(须为学术带头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总体组技术总工程师、技术副总工程师,重大专项项目技术负责人;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 计划)专家顾问组组长、副组长,领域专家咨询组组长、副组长;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 计划)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国家认定技术中心主任(首席科学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五)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科研团队的带头人和领军人才。
(六)南粤功勋奖、南粤创新奖、“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获得者。
(七)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二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一)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科研团队的核心成员;广东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 入选者;广东省“扬帆计划”的“引进紧缺拔尖人才项目”、“培养高层次人才项目”的入选者、江门市科研创新团队的带头人。
(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获得者、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广东省中小学特级教师”称号获授者;获得“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
(三)海外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我市重点产业急需紧缺的以下人员:
1.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2.在世界五百强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专家,或在著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担任高级技术职务、在知名律师(会计、审计等)事务所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的国际规则、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
3.在国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中担任中、高层次职务的专家、学者。
(四)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三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一)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获得者、市(地级市以上)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获得省级技术能手或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
(二)“青年英才开发计划”、“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广东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省杰青)”、“百名南粤杰出人才培养工程(南粤百杰)”入选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聘任人选;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 完成人;省专利奖优秀奖第1 完成人(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广东特支计划”第二层次“领军人才”入选者(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江门市科技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三)担任上一年度纳税额超3000 万元独立法人资格企业负责人或首席技术专家(总工程师或研发部门第一负责人),一家企业不超过1 名;个人上年度税前工资薪金所得100 万元以上的人才。
(四)高级技师;副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第十三条 申报人条件达不到认定标准的,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评定计分表》进行评分,对评分超过60分的人选,提交专家评委会评审并提出评定意见。
第十四条 经国内外同行权威专家推荐的特殊人才,经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报请江门市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直接认定为相应层级的江门市高层次人才。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库进行统一管理。一级高层次人才不设管理期,终身享受我市相关人才政策所规定的待遇。二、三级高层次人才管理期3年,管理期内享受我市相关人才政策文件所规定的待遇,管理期满后,不再享受相关待遇(另有文件规定的按该文件执行)。在管理期内达到更高层次评定或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相应层次人才认定或评定,通过认定或评定的,其管理期重新计算。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申报高层次人才认定或评定,再次申报时,以最近一个管理期内及期满之后担任的职务、取得的业绩成果和荣誉称号等为申报依据。
第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由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无主管部门的,由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负责。考核主要是由高层次人才本人提交一份年度工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工作现状、业绩成果、意见建议等,考核部门进行考核和登记备案。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报请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江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终止其高层次人才资格,收回《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证明》和“人才绿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调整出管理名单,转列入联系名单,其荣誉称号可予保留,但不再享受相关物质待遇:
(一)因工作调整、变动、调离我市等原因,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相关条件。
(二)管理期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江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终止其高层次人才资格,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回《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证明》和“人才绿卡”,取消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并在相关网站进行公告:
(一)提供虚假材料,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二)管理期内违反法律法规的;
(三)其他需要取消高层次人才荣誉称号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区(市)可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标准并开展认定和评定工作,也可按本办法申请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
第二十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的奖励经费及相关工作经费在江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支出、管理和监督按《江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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