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区教育费附加的管理工作,加快我区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广东省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办法】江门市江海区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区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教育费附加的管理工作,加快我区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广东省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的通知》(江府〔1999〕15号)等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海区行政区域内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下合并简称教育费附加)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教育、监察、审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教育费附加按照“以收定支、专款专用”原则支出,其开支范围如下:
(一)城市教育费附加
1.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的通知》(江府〔1999〕15号)第二点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的收入必须用于中小学校舍建设和教学设备购置,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更不得用于发放奖金或福利”。
2.按照省政府第53号令第十一条的规定,城市教育费附加需安排5%用于教师继续教育。
(二)地方教育费附加
按照《广东省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第十五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1.普及和发展高中阶段教育。
2.发展基础教育事业。
第五条 使用计划编制
(一)教育局负责统筹安排教育费附加区级部分,主要安排学校大型建设部分;各街道安排教育费附加所属街道部分,主要安排学校校舍小规模维修和购买大批教育教学设备。
(二)每年7-9月,各中小学研究考虑下一学年的教育发展计划。按照区教育局关于教育费附加使用项目申报的通知,学校结合本校发展需求,拟订用款需求,将经费需求分解为学校负担、申请区(学校大型建设)或街道(主要是校舍小规模维修和购买大批教育教学设备)负担。
(三)各中小学将总体用款需求分区和街道两部分,并及时报送至各归属街道,其中区负担部分需各街道办事处加具审核意见后连同街道部分一并以书面形式报区教育局。
第六条 使用计划审核(每年9-10月)
(一)教育局根据江海区教育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对学校的区级用款需求进行初审;各街道按实际情况,对学校的用款需求进行审核。
(二)教育局成立教育费附加筛选小组,由教育局局长任组长,成员由区政府督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教育局、财政局相关职能部门有关人员以及中小学部分校长为成员。筛选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宜。筛选小组对教育费附加使用项目进行筛选。各街道也相应成立筛选小组,对本街道教育费附加使用项目进行筛选。
(三)由筛选小组初步落实来年教育费附加使用计划,并由宣传部(教育局)牵头,召开宣传部(教育局)和财政局的联席会议确定教育费附加使用计划后,送区政府审议。
第七条 编制预算(每年11-12月)
(一)教育局根据政府审议的教育费附加使用计划,负责将教育费附加区级部分的支出细化项目一并纳入来年部门预算编制;各街道各自将教育费附加的支出细化项目一并纳入来年的预算编制。
(二)财政局在报送部门预算给区政府、区人大审议时,需将教育费附加支出计划单列一并报送。
(三)待财政下达当年部门预算后,区级部分由教育局向学校公布,街道部分由各街道在辖区内向学校公布。
第八条 预算执行
(一)根据财经法规、教育费附加支出规定执行教育费附加各项支出,工程维修、政府采购、购买服务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各街道、区各相关单位、各中小学根据教育费附加支出预算,按照工作进度,将完备的资料报送教育局申请用款,完备资料包括:
1.工程维修类:学校请示(街道加意见)、财政局审核结算复函或按合同约定的付款书、发票复印件、合同复印件、验收书复印件、复检书复印件(申请保证金时)、财政工程资金付款申请表。
2.艺术工程类:学校请示(街道加意见)、发票复印件、合同复印件、验收书复印件、财政局审核结算复函或第三方审价书。
3.设备补助类:学校请示(街道加意见)、发票复印件、合同复印件、验收书复印件。
4.设备采购类:学校请示(街道加意见)、预算表、采购计划立项申请表。
5.购买服务类:学校请示(街道加意见)、工作总结、发票复印件、合同复印件、验收书复印件。
(三)教育局审核各街道、区各相关单位、各中小学的资料后,向财政局报送函件申请用款,按照资金类别分别将资金划拨学校(购置非政府采购类设备的由学校转划供应商)、供应商、有关单位、财政专户。
(四)街道部分,由各街道按教育费附加使用原则和范围专项管理。
第九条 加强监督检查
各用款单位在项目完成后须将教育费附加使用情况向财政局、教育局汇报,监察、审计、财政、教育部门定期对用款单位使用教育费附加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审计,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挤占、挪用教育费附加的应及时查清、追回,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作为教育费附加使用单位,各街道和教育局应按规定对教育费附加使用绩效情况进行自评并报财政局,财政局按规定组织开展重点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