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美丽东丽建设步伐,充分调动城市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以提升东丽区城市管理水平为切入点,增强城市管理工作考核的针对性,有效发挥考核奖励资金使用效能,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管办法】东丽区城市管理考核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城市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美丽东丽建设步伐,充分调动城市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以提升东丽区城市管理水平为切入点,增强城市管理工作考核的针对性,有效发挥考核奖励资金使用效能,形成闭合运行、有效运转的城市管理体系,实现城市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常态化的工作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丽区所属各街道、功能区管辖区域内城市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坚持抓考核、促落实、抓效能、促管理的工作思路,城市管理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做到每寸土地有人管、每件设施都管好、每个细节管到位,营造“干净、整洁、规范、有序”的城市环境,为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环境支撑,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舒适的生活环境。
第四条 结合东丽区城市管理实际,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号)、《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市政令第2号)、《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市政令第11号)、《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市政令第111号)、《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市政令第115号)、《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津政办发〔2013〕65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的管理标准制定考核细则。
第五条 东丽区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城管办”)负责组织实施城市管理考核工作。
第六条 东丽区城市管理考核分为绩效考核和专项考核两类;本着加大清理力度、激励城市管理工作热情的原则,城市管理年度考核奖励资金总额为1800万元,其中:绩效考核奖励资金1500万元,专项考核奖励资金300万元。
第二章 绩效考核
第一节 绩效考核对象及范围
第七条 对区属各街道、功能区城市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考核。
第八条 绩效考核包括以下范围(职能部门管辖区域除外):
(一)外环线以内所有区域、非涉农街道(丰年村街、东丽湖街、华新街)和经济功能区管辖区域;
(二)各涉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主次道路、新市镇、成片居住区、工业园区,以及区政府确定实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区域;
(三)对未拆迁村庄按照清洁村庄建设标准实施考核。
第二节 绩效考核内容及方式
第九条 绩效考核内容包括街道城管办运行、环境卫生、市容市貌、绿化养护、综合执法等。(考核细则见附件)
(一)街道城管办运行,主要包括:组织机构建设、落实网格化管理、数字化平台运行、督查督办及信访投诉办理、应急保障措施、经费保障等。(对功能区承担城市管理的内设部门运行情况参照街道城管办考核内容考核)
(二)市容市貌,主要包括:经行政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未经行政许可擅自改变建筑物外檐结构或设置的各类违法户外广告设施。
(三)环境卫生,主要包括:道路(含便道)环境卫生、门前卫生清扫责任制、社区环境卫生、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城市公厕管理、集贸市场环境卫生、农村环境卫生和环境卫生设备配置等。
(四)绿化养管,主要包括:公园广场管理、绿地管理及卫生保洁、植物病虫害防治、植物园艺养护(修剪、浇水、施肥、松土、除草、补植)和绿化养护设备配置等。
(五)综合执法,主要包括: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道路环境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运输撒漏查处、案件督查督办等街道综合执法事项。
第十条 绩效考核方式采取每日巡查、每月联查、督查督办、社会监督等方法,常规检查与专项检查、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行分值考核,实现管理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监督的全覆盖。
(一)每日巡查。由区城管办督查科和考核科负责检查各街道、功能区城市管理情况以及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在岗履职情况,建立巡查台账,并将每日巡查发现问题完成情况纳入每月考核成绩。
(二)每月联查。由区城管办牵头,区城管办成员单位配合,采取随机或定向的方法对照考核内容进行抽查考核,每月专题分析城市管理工作情况,梳理存在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上报区委、区政府,向各街道、功能区通报当月考核结果,下月第一周在今日东丽报第一版突出位置公布上月考核分数。
(三)督查督办。区城管办每月编发督查专报,对市容环境重点整治项目、城市管理设施配套建设的进展情况、领导交办的重点工作、重点保障任务以及“政民零距离”、“党群心连心”、“人民网书记信箱”、“为民服务网络专项电话”等反映的城市管理问题办理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有时限整改的管理问题,区城管办实行全程跟踪督办;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和反复性管理问题,按相应类别加倍扣分,并纳入当月考核成绩。
(四)社会监督。采取第三方问卷调查等方式,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督评价和诚信评价体系,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群众以及新闻媒体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三节 绩效考核权重及奖励
第十一条 绩效考核奖励资金为1500万元,主要用于增加城市基础设施和作业机械、城市设施维护、城市公厕管理以及各街道城管办运行等经费补贴。
第十二条 绩效考核权重由四部分组成,总分值为100分。每日巡查成绩权重为35分,每月联查成绩权重为35分,督查督办成绩权重为20分,社会监督成绩权重为10分。
第十三条 年终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达标、未达标四个级次。考核分值90分以上的为优秀,奖励150万元;80分至90分(不含)的为良好,奖励120万元;70分至80分(不含)的为达标,奖励100万元;70分(不含)以下的为未达标,不予奖励。凡被市里通报曝光问题的街道、功能区,影响严重的,取消年终绩效考核成绩评优资格。
第三章 专项考核
第一节 专项考核对象及范围
第十四条 对各街道、功能区开展城市管理专项治理活动实施考核。
第十五条 专项考核范围包括全区各街道、功能区管辖的所有区域。
第二节 专项考核内容及方式
第十六条 专项考核内容:
(一)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考核。我区在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考核成绩每月排名环城四区第一名的,对参加考核的街道奖励5万元;排名环城四区第二名的,对参加考核的街道奖励3万元。
(二)重大活动保障。特定时期和特定范围内涉及城市管理工作的重大活动保障,主要包括:为保障全市互比互查互看工作涉及的路线及点位周边开展的临时性专项整治;为保障在本市举行的国际、国内重大赛事、会议期间,对迎宾线路、宾馆、场馆周边开展的临时性专项整治等。
(三)依据市、区政府和职能部门文件开展的城市管理专项治理活动和应急处置。
(四)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城市管理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专项考核方式:
(一)查看资料。查看各街道、功能区开展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方案、工作计划、设计图纸、影像照片等资料。
(二)检查验收。结合活动开展实地查看各街道、功能区开展专项治理活动进度、完成情况及取得的成效。
第三节 专项考核评定标准及奖励
第十八条 年度专项考核奖励资金为300万元,主要用于各街道、功能区完成城市管理重大任务保障、专项治理等工作的补贴。
第十九条 专项考核评定:由区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各街道、功能区开展专项治理活动的工作量、任务量、难易程度及取得的成效等情况,评定专项资金补贴标准。
第二十条 未按时完成专项治理任务或治理效果不达标被通报批评的不予奖励,并在绩效考核相应考核细则项目中予以扣分。
第二十一条 考核成绩连续三次在排名倒数第一的街道、功能区,除向区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外,区主要领导约见其主要负责同志谈话。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管理考核中发现不属于各街道、功能区管理范围内的问题,由区城管办负责移交给相应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管理考核中发现街道及部门行政执法违法问题的,移送区行政执法监督局监督处置。
第二十四条 区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专题分析城市管理工作情况,梳理存在问题,向各街道、功能区通报季度考评结果,并向区委、区政府进行汇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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