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各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处罚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制度】武清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制度(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各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处罚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是指以区政府所属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各行政执法单位”)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至区政府进行备案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区政府是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单位;区政府法制办是备案审查的具体承办单位;区政府所属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备案单位。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主要办案单位负责报送备案工作。
第四条 区政府所属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将有关材料报送至区政府备案: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罚款数额达到《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通知》确定的较大数额标准的行政处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
区政府法制办通过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发现行政执法单位录入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范围的,应当通知行政执法单位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备案。
第五条 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送单位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材料报送至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六条 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备案单位在报送备案时,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1份;
(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1份;
(三)重大行政处罚案卷副本1份。
第七条 对报送的材料,区政府法制办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处罚幅度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其他需要进行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 区政府法制办需查阅与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时,报送备案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经审查发现重大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法制办建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自行撤销、变更、补正或者重新作出合法、适当的行政处罚;拒不执行的,由区政府法制办提请区政府或有权机关对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撤销,并可给予行政执法单位通报批评:
(一)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超越行政处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证据不足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违法进行调查取证的;
(六)违反法定的回避制度的;
(七)未实行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分开制度的;
(八)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九)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的;
(十)未按规定组织听证的;
(十一)未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的;
(十二)未出具或未按规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十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
第十条 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在接到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区政府法制办在对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中发现问题进行处理时,可以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向报送备案的单位提出改正建议。
报送备案的单位应当在接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后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区政府法制办。
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没有接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的,视为准予备案。
第十二条 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而未报送备案的,由区政府法制办通知行政执法单位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报送;在区政府法制办通知后仍不报送的,由区政府法制办提请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纳入区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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