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管理,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办法】台山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
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管理,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粤安监〔2014〕20号)和《江门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江安监管〔2009〕2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以书面材料、电话、网络或其他形式举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行奖励政策。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金的经费,由市财政核拨列支。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向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各镇(街、场,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地址见附件1)。
第五条 举报由市公安交警部门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案件已明确受理职能部门的,可以直接向相应监管职能部门举报,不明确受理职能部门的,可以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各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举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案件的性质,将举报案件移送给负有相应监管职能的部门处理。
第七条 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大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教育局、台山海事处、市海洋与渔业局、台山航标与测绘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文广新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气象局、市科工商务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体育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市旅游局、台山公路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市粮食局、市公资办、市总工会等部门单位。
第八条 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人员举报下列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之一的,经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将罚没款缴入市国库后,可以发给举报奖励金:
(一)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企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生产、经营、储存,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
(二)已被责令关闭、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而擅自进行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三)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违法行为的;
(四)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
(五)隐瞒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未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仍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作业的;未依法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八)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九)其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是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或各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第九条 下列案件不得发放举报奖励金:
(一)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执法人员(含亲属)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或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案件;
(二)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
(三)举报人在举报时没有留下姓名或联系方式的;
(四)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认为不应奖励的其它案件。
第十条 举报人不包括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
第十一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协助调查情况,举报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认为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直接掌握违法行为的证据并可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认为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违法行为的证据并可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三)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金根据举报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不同等级,在该案罚没款入库总额的5%以内,一级、二级、三级举报的每起案件最低奖励200元,最高奖励分别不超过5000元、3000元、1000元。如举报案件属于上级直属或“双管”单位管辖,其罚没款统一上缴而不入台山市国库的,参照上述标准,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举报奖励金。
第十三条 对举报的事故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经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基本属实且相关职能部门事先尚未掌握监控的,举报人可获得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其它举报人给予表扬。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十四条 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放举报奖励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办案部门在接到举报当日填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案件举报登记表》(以下简称《举报登记表》),报办案部门领导审批,由办案部门领导指定办案人员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需要立案的,将《立案审批表》并附《举报登记表》报送办案部门领导审批;
(二)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并执行完毕后,案件经办人需告知举报人是否提出奖励申请,并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填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审批表》),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核定计算出拟发金额,说明奖励依据,报办案部门领导审核后交市安委办;
(三)市安委办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后,再将《举报奖励审批表》并附《举报登记表》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市安委会领导审批;市安委会领导审批后,由市财政按照规定审批的金额核付奖金;
(四)办案部门应在行政处罚书生效并执行完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并完成奖励金核拨手续。受到表彰或奖励的举报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天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的,该款项退回奖励奖金账户,不予保留。根据举报人意愿,奖金可以选择公开或不公开领取。
第十五条 对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的奖励均由市安委办专门小组具体负责实施,实行一事一奖。
第十六条 对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各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接报后,根据自身职能和职责,进行核查处理,自受理举报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报市安委会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时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对于不属于本部门本辖区查处范围的,应及时移送相应监管部门。
第十七条 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和各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统计和报告制度,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及处理情况报市安委会统计汇总。
第十八条 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和各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应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泄露举报人情况,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相关监管部门和市公安、纪检监察、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及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单位或个人虚报、伪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由相关监管部门和市公安、纪检监察、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及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台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台山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