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方案】海城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完整版】

时间:2023-06-06 09:00:12 来源:网友投稿

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按照《辽宁省农委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辽农机〔2016〕88号)和《辽宁省农委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5-2017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方案】海城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农业方案】海城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完整版】



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辽宁省农委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辽农机〔201688号)和《辽宁省农委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1558号)要求,围绕“缩范围、控定额、促敞开”的工作思路,保持“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方式不变。突出重点,以绿色生态为导向,进一步保障粮食生产,促进农业生产结构优化,以保护性耕作、深松整地、秸秆还田等机具和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机具为补贴重点;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稳定性,体现惠民公开和便民高效;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切实保障资金安全,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   

二、补贴机具范围及标准

(一)实施范围。根据《2015-2017年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2016年调整)》确定补贴范围,共计10大类26小类57个品目,列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的机具全部敞开补贴。

(二)补贴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并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机具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机具补贴额度按《辽宁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16年调整版)》执行,补贴额调整由省统一向社会公布。

三、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企业的公布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个人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上限为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补贴对象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风险。

四、补贴实施时间

1.201631日—201641日为宣传发动阶段。

2.2016510日—20161220日为实施阶段。

五、补贴操作程序

实行“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操作方式。本着便民高效、保证质量的原则,按照国家要求全面实施先购机、后申请补贴。实行定时定点、带机申请、牌证办理、核实登记的“一站式”服务。镇(区)农机主管部门负责补贴机具情况核查登记,并配合市农机局进行机具核实等工作。

为确保购机者利益,结合2016年我省补贴范围和补贴额度调整情况,以《辽宁省农委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辽农机〔201688号)发布之日(2016421日)为时间节点(以购机发票为准),在此之前购置的补贴农机具仍沿用2015年系统操作,操作流程按照2015年制定的实施方案进行。在上述时间节点之后购置的补贴农机具,使用2016年补贴系统操作,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自主购机。补贴对象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其指定的经销商,下同)自主购买补贴产品。供货单位向购机者明示补贴资格,开具全额销售发票,发票上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买人等信息。2016年版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除去了经销商录入购机者信息环节,农机生产企业应及时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登记,并负责录入农机经销商、产品信息等内容,且对录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补贴。购机者自主购机后应及时到所在镇(区)进行补贴机具审查登记,镇(区)农机主管部门对购机者购机情况进行登记后(见附件2),购机者携带镇(区)出具的《2016年镇(区)补贴机具情况登记表》、所购机具、身份证(或户口本,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组织机构代码证)、购机发票、“一卡通”原件等,在购买机具后30天内(以购机发票开具时间为准)到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农机分中心(设在市农机监理所二楼)办理补贴申请。

(三)受理申请和核实机具。市农机分中心要对补贴对象资格条件、机具信息、购机者信息、购机发票扫描件等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留存相关材料。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市农机局和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农机局要按照补贴机具核实规范,制定核实工作细则,开展机具核实。对补贴额较高、供需矛盾突出的机具(如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及需安装验收的农机)和享受补贴额度较大的补贴对象要组织进行重点核实。并按月将已核实的购机信息在市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公示,同时,将购机者姓名、购买机具、购机总额、拟补贴金额及举报电话在村级公示7天。

(四)补贴兑付。市农机局分批次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材料和公示结果提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经审核后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账号将补贴资金兑付给购机者并通报市农机局。补贴启动实施后,市农机局每季度至少提交一次相关资料,市财政局每季度至少兑付一次资金。市农机局要及时完成有关信息录入确认和统计上报工作,同时向社会公布补贴资金使用进度。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在市补贴领导小组集中统一领导下,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严格执行规定,遵守纪律,建立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要增强廉政风险防控意识,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执行规定,加强基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

(二)严格规范操作。各镇(区)要严格审查登记补贴对象和补贴机具情况,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不得拒绝购机对象的合理购机申请。严格按照机具核实规范开展机具核实,对于需要施工安装的机具,应进行现场核实。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必须向市农机监理所申请登记。依法开展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要公布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电话,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

(三)强化信息公开。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宣传,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处理情况等。市农机局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为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各镇(区)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市农机局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通过市政府网站公布,确保能够随时查阅。

(四)加大监管力度。市农机局和财政局要全面履行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责任,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对违规问题要严肃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农机局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补贴政策有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农机局要视调查情况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建议报上级有关部门。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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