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新农合政策调整实施意见按照鞍山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农村经济委员会、中国人寿鞍山分公司《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鞍卫发【2015】77号)文件精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意见】海城市2015年新农合政策调整实施意见(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2015年新农合政策调整
实施意见
按照鞍山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农村经济委员会、中国人寿鞍山分公司《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鞍卫发【2015】77号)文件精神,现就调整我市新农合相关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继续提高新农合筹资水平
(一)明确参合对象。凡具有本区域范围内登记为农村常住居民(以下简称农民),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农村户籍人员,均可以家庭为单位、凭身份证(或户口本)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生儿出生当年,随父母自动获得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
(二)2015年我市新农合筹资标准为人均500元,其中参合农民个人缴费120元,各级政府配套380元。2015年个人未缴足部分要在2016年个人缴费时一并缴足。
二、合理调整补偿方案,有效提高保障水平
继续实行门诊统筹和住院统筹及大病补助相结合的方式,推进支付制度改革。在县级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实行垫付报销。进一步缓解农民患大病的医药费用负担。引导参合农民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为参合农民提供就医保障。具体补偿政策如下:
(一)门诊报销
1、参合农民在村、乡、县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补偿年累计封顶线为每人230元。
(1)参合农民在村级定点机构就医,村级门诊报销比例为100%,人均报销标准35元,以家庭为单位共同使用。
(2)乡级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比例为40%,县级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比例为20%,逐步取消县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实行报销政策。门诊单项检查费用超过50元,不纳入补偿范围。
(3)参合农民在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药费不予补偿。县级外急诊抢救患者(未办理住院手续),按40%比例报销。
2、肿瘤放化疗、白血病、肾透析、儿童苯丙酮尿症、血友病、肝硬化、慢性肝炎、心脏动脉支架术后抗凝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按照住院比例报销。
3、结核病患者在海城结核防治所门诊就医,医药费按40%补偿,其门诊补偿金额不进入年门诊封顶线;门诊一次带药量不得超过4周用量。
4、精神病患者在海城宁心医院门诊就医,医药费按40%补偿,其门诊补偿金额不进入年门诊封顶线;门诊一次带药量不得超过4周用量。
(二)住院报销
在统筹区域内就医的患者执行全省新农合药品及诊疗目录。外转诊的患者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及诊疗目录。
1、报销比例:
乡级:0~500元为40%,500~3000元为80%;3000元以上为80%(其中新农合基金报销补偿为70%,医疗机构承担10%);
县级:0~2000元为40%,2000~15000元为70%,15000元以上为70%(其中新农合基金报销补偿60%,医疗机构承担10%);
市级:0~2000元为40%,2000元以上为60%;
省级及省外:0~10000元为30%,10000元以上为45%。
2、住院费用中超过50元的检查项目费用及一次性卫材费用按正常比例50%补偿。
3、重性精神病住院按床日补偿,县级每床日70元/人。
4、因工伤和第三方责任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药费用,新农合不予补偿;交通事故按交通队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予以报销,肇事方全责的新农合不予补偿。
5、逐步实行省、市级医疗机构垫付报销制度。全年累计报销封顶线继续保持12万元。
(三)全面推开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急性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共22个病种的重大疾病保障工作。
新农合支付范围之外的费用新农合不予补偿,也不纳入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范围。
(四)继续完善一般诊疗费政策,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提高到6元/人次,其中个人承担0.5元,新农合支付5.5元,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本地服务人口年人均11元。乡镇卫生院一般诊疗费标准为10元/人次,其中个人承担2元,新农合支付8元,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本地服务人口人均16元。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一般诊疗费可由新农合总额预付,总额预付后不得再次收取,不得以新农合补偿代替财政专项补助。
三、严格规范转诊制度,做好大病保险工作
(一)建立基层首诊和新农合转诊制度,规范转诊程序,统一转诊单格式。参合患者赴统筹区域外就诊,转诊由指定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发起,经县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可转诊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根据诊治能力和患者病情,向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发起转诊;到省外就医的患者,按照省有关规定转诊。鞍山市属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均为新农合定点机构,可进行转诊。
在基层首诊并按规定转诊的患者,可按规定的比例报销补偿;未经转诊且不属于急诊的患者,新农合及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均降25%。
(二)新农合大病保险继续实行市级统筹管理。2015年,新农合大病筹资标准提高到25元,由县级财政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参合农民就诊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新农合补偿后,对个人自付合规费用1万元以上部分,由保险公司按50%补偿,暂不设封顶线。
(三)全面实施新农合和大病保险“一站式”报销服务。卫生计生部门以及新农合经办机构、商业保险机构要充分认识认真做好新农合和大病保险“一站式”报销服务的重大意义和重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因地制宜、积极推进,全面实施和完成此项惠民、利民、便民的重大民生工程,有效缓解参合农民因大病致贫、返贫问题,切实维护广大参合农民享有健康保障的合法权益。
新农合经办机构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开展新农合和大病保险“一站式”报销服务,合署办公,双方机构及人员归属关系不变,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和管理。服务地点以新农合经办机构为主,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一站式”服务中心统一办公地点,统一服务内容,统一经办流程,共享参合信息,为所辖区域内参合农民提供“一站式”报销服务。同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要为农村居民提供优质的惠及民生的医疗保险服务,如学生及成人补充意外商业保险等。
四、强化基金监督管理,提高经办服务能力
(一)要认真做好新农合基金的预算执行和管理工作,增强基金收支计划性,加强预算约束力,推进基金管理公开透明。要将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按规定申报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
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主动会同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要定期组织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培训,认真贯彻新农合相关政策;要定期通报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新农合政策情况和出现的问题,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要严格执行定点医疗机构准入退出制度,建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自律和诚信制度,根据诚信等级调整对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费用的支付比例。
各镇(区)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切实承担起辖区内镇、村级两级新农合定点机构的日常管理与监督主体责任:
1、制定新农合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新农合政策宣传,组织村(居)委会定期对补偿信息进行公示;
2、负责对辖区内参合农民身份确认与核实,参合基金的征收管理,完善参合信息化建设;
3、负责镇、村两级定点机构诊疗行为的监管,发现违规违纪现象及时上报市新农合管理局;
4、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冒名顶替、过度医疗、违规报销等行为实行主体负责制,督促定点机构严格把握入院标准、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和目录药品、认真执行收费标准;
5、定期征求定点机构与参合农民对新农合工作的意见,及时解决或向市新农合管理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二)结合区域卫生信息化建设和发放居民健康卡等工作,进一步加快新农合信息化平台建设。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结合新农合大病保险业务的开展,加强经办基础设施建设,配备与管理经办业务相适应的基本设备,逐步提高监督管理能力。要改进服务方式,优化报销流程,为参合农民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要加强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强化政策学习和业务培训,认真开展政策理论研究,不断完善新农合制度。要建立新农合运行情况分析和预警机制,确保新农合制度平稳运行。
五、加大支付方式改革力度,有效控制费用增长
要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积极配合公立医院改革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按照统筹区域内机构和病种全覆盖、以收定支、动态调整支付标准、兼顾各方利益、确保持续发展、强化质量监管、保证服务水平的原则,大力推进由后付制向预付制转变、由单纯的按项目付费向混合支付方式转变的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到2015年年底前,实现所有的统筹地区门诊费用总额预付要覆盖所有的镇(区)、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要覆盖所有的县、镇(区)两级定点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