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办法】湛江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06-06 11:30:03 来源:网友投稿

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安办法】湛江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公安办法】湛江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结合我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对举报吸毒人员,走私、贩卖、制造、运输、非法持有毒品,走私、非法买卖、运输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加工厂(点),“三非”外国人毒品违法犯罪,以及涉毒刑事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等毒品违法犯罪的奖励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统筹规划、严格管理、专款专用、追踪问责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湛江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审核市公安局提交的资金使用计划,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及时掌握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  公安部门职责:

(一)湛江市公安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在湛江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奖励资金总额和标准内严格控制奖励资金审批规模,提出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确保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金及时、足额支付给举报有功人员,不得截留和挪用。

(二)公安机关立案单位根据案件管辖规定,立案侦查相关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的禁毒侦查部门、刑事侦查部门、公安派出所等侦查部门为立案单位。立案单位是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的申报机关。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对我市举报吸毒人员,走私、贩卖、制造、运输、非法持有毒品,走私、非法买卖、运输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加工厂(点),外国人毒品违法犯罪,以及涉毒刑事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等犯罪行为的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第七条  使用方式。专项资金实行一案一报,公安机关立案单位根据举报有功人员所提供情况的准确程度及其在协助侦查工作中所发挥的作用,按《《湛江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标准,由市公安局先行垫付,按季度进行汇总后申请市财局拨付资金。

第四章  资金申请及审核程序

第八条  专项资金在年度预算中单独安排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资金,由湛江市财政局统一划拨到湛江市公安局,专款专用。

第九条  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由公安机关立案单位在破案或抓获在逃主要犯罪嫌疑人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湛江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呈批表》,并附简要案情、《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和《破案报告书》,按审批流程逐级呈批。

第十条  公安机关申报专项资金经市公安局按照资金使用管理审批流程审批同意后,由市公安局装财科于5个工作日内向立案单位发放奖励金。立案单位领取奖金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发放。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金的申请、审批必须严格把关,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者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审批及报告制度

(一)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予以安排,并整合现有的禁毒相关资金,市里统一设立“禁毒专项资金”。

(二)湛江市公安局于第二年220日前将资金的总体使用情况向湛江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报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等。办案单位和相关人员必须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故意或过失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立案单位要加强对资金管理和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按规定审核申报并发放至举报有功人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套)取、挪用、挤占、截留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属涉密资金,信息披露程序根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财政局和湛江市公安局共同解释。

第十七条  各县(市)公安局和财政局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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