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政资金是政府履行公共职能的物质保障,是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国计民生。在收入锐减、支出剧增的特殊时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供大家参考。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
管理意见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政资金是政府履行公共职能的物质保障,是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国计民生。在收入锐减、支出剧增的特殊时期,各镇场、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一思想,全力做好财政管理工作。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建立健全资金争取、使用、监督管理目标责任制,将争取资金工作纳入年度县委、县政府目标考核体系。
切实解决“重投入、轻管理,重建设、轻效益”的问题;切实解决资金管理不到位、投入精力不够、影响资金效益发挥、甚至出现违法违纪情况的问题;切实解决“庸、懒、散”、争取上级资金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切实解决过紧日子思想淡化、铺张浪费的问题。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保证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二、加强收入管理
1.全力组织税收收入,切实做到依法纳税、治税、管税。认真落实国务院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各种税收提成、分成政策,严厉打击偷逃骗税和抗税行为。
2.要逐行业、逐部门、逐单位、逐税种清理征收,坚决防止漏征行为。在做到当年应收尽收情况下,坚决清理以前年度欠税,尤其是房地产企业历年陈欠,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3.强化全口径税收收入指标考核。县国税局、地税局要将税收完成情况分行业、按季度还原到业务主管部门,提高业务主管部门推动本行业经济发展的能力。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县政府领导分管领域纳入税收考核板块,加强部门支持税收力度。
4.严格划分征收范围,强化收入级次管理,保证税收级次不变不乱。杜绝镇场、街道办事处到县本级或其他镇场、街道办事处乱拉税源情况,做到两税税务登记一致,努力降低税收成本。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基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各执收部门要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严格按照规定全部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在预算之外留有收支项目。严禁将非税收入转交非财政机构管理、帐外设帐、私存私放。
6.进一步做好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摸清全县国有资产的家底,做好国有资产分类建档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国有资产处置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要由县国资局和资产使用单位协商,聘请或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后,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统筹安排。
三、强化预算约束
7.经县人代会审议批准的政府预算,是规范预算管理的法律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各部门必须自觉执行预算,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无预算不支出”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一些必须出台的政策,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8.精打细算。以“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保稳定”为中心,坚持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的原则,可办可不办的项目,尽量不办或缓办;可批可不批的资金,尽量不批或缓批。
9 .对于突发公共事件,中央、省市政策和文件明确规定的,或因政策调整,需要增加县本级预算支出的,可由申请部门直接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县长审批,县财政局按照审批意见办理。
四、压缩投资规模
10.消化吸收现有土地存量。有效提高土地出让收益,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没有实际项目投入,原则上不再征用土地用于储备。
11.严格控制城区内拆动迁项目,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拆动迁项目。现有拆动迁项目由县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联合进行成本核算。新批准的拆动迁项目实施前要由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进行详细的支出成本测算,有效控制拆动迁成本。
12.完善、维护现有设施(设备)。县城建部门要制定城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3—5年发展规划,并按照规划分步实施。严格控制城区道路(含人行路)、公用事业、城区绿化、亮化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当年投资规模。
五、规范支出行为
13.严禁任何单位以任何名义对外拆借资金、安排未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的建设项目及大额支出行为。严禁未经县政府许可提供担保或投资承诺。
14.建立政府预审制度和额度控制制度。对财政性投资的各项建设性支出,授权县财政部门对其资金来源、额度、使用方式进行预审,凡不经审核擅自开工的,不予核拨资金。县财政部门支付的所有资金,要控制在审核后的标准之内或招投标标的之内,严格控制超预算支出或决算溢价。
15.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各镇场、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从项目立项、资金拨付、项目实施、效益反馈、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环节上充分发挥职能,强化部门责任,不得混用资金,不得互相拆借。经项目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县财政局根据项目进度及资金情况核拨,重点倾斜成绩突出的项目单位。
16.强化银行账户管理。各镇场、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开立、变更银行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搞账外收支,严禁坐收坐支,严禁转移和隐匿各项收入。
17.建立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联合检查制度。加大对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财政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按照《预算法》、《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处分。
六、厉行勤俭节约
18.公车改革方案实施之前,严格加强车辆管理,一般不再购置车辆,严格控制车辆运行成本。
19.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加,尤其是工勤人员、企业编制人员更要从紧、从严把关,原则上只减不增,逐年消化。严格履行核编、报批手续,严格控制自收自支、差额事业单位人员增加。原则上财政不再核拨新增人员及公用经费。
20.充分调动在职人员工作积极性,除公益性岗位、公共事业外,努力压缩临时用工人员数量,限期清退非特殊需要的临时用工人员。
21.清理各项社会保障支出。在自检自查基础上,由县监察部门会同县公安、民政、财政、人社、市场监督管理、国税、地税等部门对城乡低保、社保、医保、五保等社会保障性人员超范围、超标准发放问题进行清理。发现问题要立即停止发放并采取有效措施收回以前多发放的资金。
22.严格控制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出国(境)费支出规模,有效降低行政成本。严格执行《中共台安县委办公室 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安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台委办发〔2015〕16号),经费实行限额包干制度,原则上财政不再追加经费类支出。
23.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认真落实政府投资工程的决算审查制度,有效节约财政资金。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依照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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