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党务公开实施办法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党务公开工作,探索并建立起富有特色、卓有成效的党务公开运行制度和机制,促进我市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新时期卫生计生工作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办法】湛江市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党务公开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党务
公开实施办法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党务公开工作,探索并建立起富有特色、卓有成效的党务公开运行制度和机制,促进我市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新时期卫生计生工作特点,制定党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坚持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密切党群关系,建立起富有特色的党务公开制度和机制。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二条 坚持宜公开即公开。凡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用)》和其他党内法规要求公开的内容,凡是党员和群众关注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凡是程序性、制度化的党务工作内容,只要不涉及党内秘密,都应当及时公开。
第三条 实行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有机结合,以党务公开带动和促进政务(院务、医务)公开。
第四条 推行党务公开制度化,努力构建一个有利于广大党员参与政治生活的制度化通道,进一步完善党内民主集中制建设。
第五条 健全党务公开监督机制。通过党务公开工作,建立意见建议收集处理反馈制度,尊重和落实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推进决策民主化、党务公开化、监督全程化,建立健全党的工作公开监督机制。
第六条 建立党务公开责任制。各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对党务公开工作负总责;党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要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具体责任,及时向党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公开方案,报告公开情况,同时要负责对党务公开的形式、内容以及实施进行督查;各职能科室对公开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负责。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七条 班子建设方面。党委(党总支、支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党委(党总支、支部)中心组学习计划;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党组织活动情况;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工作任务完成及考核情况。
第八条 人事建设方面。干部选拔任用(包括后备干部、民主推荐、竞争上岗、考察预告、任前公示、干部任免等);人员管理(包括考核、奖惩、培训、职称评定和民主测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综合考评情况。
第九条 队伍建设方面。 党员教育、发展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民主评议党员、党内表彰奖励和组织处理情况;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十条 廉政建设方面。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和重大事项报告的情况;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及执行财经法规制度情况群众来信来访的调查处理情况;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情况。
第四章 公开的形式、程序和时限
第十一条 公开形式。党务公开要针对不同内容和特点确定不同的公开形式。适宜在党内公开的通过党内有关会议、下发文件、定期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适宜对党外公开的采取党务公开栏、院内互联网站、电子信箱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 公开程序。对党务公开的事项、范围、形式由党务公开办公室提出,报党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公开的内容由职能部门或所涉个人提供,党务公开办公室审核。
第十三条 公开时限。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常规性工作要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要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要随时公开,对重大或复杂性的问题,应根据公开后反馈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必要时再次公开。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 成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党务公开办公室和党务公开监督小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担任,副组长、组员分别由全体党组成员及有关科室领导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党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制订党务公开的计划和有关制度,协调解决党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市卫生计生系统党务公开工作。
第十五条 党务公开办公室设在局人事科,主任由局人事科科长担任,工作人员由各科室主要领导及局人事科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党务公开的日常工作,贯彻党务公开的有关精神,建立党务公开档案;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办理党务公开事项;负责党务公开宣传栏和上网资料;组织实施党务公开检查考核,收集处理反馈意见,并通报处理结果;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等。
第十六条 党务公开监督小组设在局人事科,由纪检监察、人事科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监督党务公开按规定时间、内容、范围、形式、程序实施;督促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政务公开的指示、决定;协调政务公开活动中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党务公开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通过全面考核,总结经验,宣扬先进,促进后进,整体推进。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局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