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意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若干意见

时间:2023-06-06 13:10:08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若干意见各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大决策部署,《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意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若干意见,供大家参考。

【法制意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若干意见



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的若干意见


各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大决策部署,《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对法治政府建设确立了具体目标。为实现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正公开、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群众满意的法治政府,现就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特别是从政府的行政决策、执行、监督方面入手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大力推进简政放权

(一)推进政府职能法定化。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失职、渎职现象。全面清理确认政府权力,坚持职权法定原则,实行权力清单制度。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 “三个清单”。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设定行政权力事项,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履行公共服务、

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理顺各级政府事权关系,推进县、乡镇两级政府事权分工法定化,实现县级以决策、执行和监督为主,乡镇级以服务为主。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加大市场监督、城市管理等领域的机构职责整合力度,加快形成精干高效的政府组织体系。

(三)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依法取消和下放与经济增长、促进就业创业等密切相关的许可事项,清理规范各类资质资格行政许可。简化行政许可(审批),清除不必要的限制条件和约束。减少投资项目审批、资质资格许可、评估评审事项、评比表彰活动,依法可以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事项,一律下放。要做好权力对接,完善体制机制,使之放得下,接得住。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下放取消行政权力的后续监管措施。规范非税收入征收,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制度。严格规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对行政许可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全面清理,确需保留的要规范办理时限和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完善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制度。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和平台建设,强化交易监管,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规范招商引资行为,推进对外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推进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救援体制机制建设。

(四)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完善例行发布、应急发布、政策解读等机制。加大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等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改进依申请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办理流程,规范受理、交办、承办和答复等环节。加快建设统一的、以网上审批系统为核心,兼备电子监察功能的网上审批平台。加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完善县乡村三级联动的公共行政服务体系。行政审批事项全部进入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限时办结。推进政府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进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建设,规范信用信息应用。

二、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实现政府决策行为的法治化

(五)加强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建设。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建设,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确定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制定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操作规则。一是公众参与环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根据该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公示、调查、座谈、论证、听证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二是专家论证环节,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库,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咨询论证;三是风险评估环节,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作出决策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四是合法性审查环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五是集体讨论决定环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由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在不断完善政府决策机制的同时,涉及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事项,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事项应当依法报请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六)创新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按照《决定》、《纲要》的要求,依据市、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各级政府和部门进一步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吸收更多专家和律师参加法律顾问工作,加快构建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进一步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组织法律顾问围绕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疑难行政复议诉讼案件、重要协议、重大突发性事件等开展咨询论证和法律服务,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形成“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政府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有效防范政府决策风险。

(七)强化决策责任追究。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采取抽样检查、跟踪调查、综合评估等方式,主动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明晰决策主体和决策实施单位职责,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立卷归档制度。完善重大决策事项档案管理,重大决策的决策事项立项、决策主体、决策内容、决策程序记录、决策决定、实施主体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材料应当按规定归档保存。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明确追责处理程序,对违法决策、决策严重失误或依法应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政府制度建设,打造务实管用的制度建设环境

(八)围绕中心工作开展立法。一是围绕全县改革发展大局和突出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自治地方法规立法建议或提报立法议案,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开展好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调研、论证、协调、起草等工作,推动全县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同完善立法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做到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协调同步,确保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二是重视发挥自治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立法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中心,并且及时发现自治地方法规与上位法或者改革发展决策不一致、不适应甚至相抵触的规定,启动立法程序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改革决策涉及现行法律空白,需要为依法行政提供相关法律依据的,要在自治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作出授权决定,使政府推行改革措施于法有据。三是加快城乡建设与管理、公共服务、保护和优化生态环境以及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立法,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九)实行开门立法,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探索立法创新的新途径。一是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增强立项的科学性、权威性。拓展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的渠道,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主流媒体,探索运用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广泛征求意见。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所提议案、建议作为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重要来源,对有立法必要且条件基本成熟的项目及时立项,优先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二是建立和完善法规立项审查论证机制。明确立项要求、立项标准、立项审查主体、立项论证程序等内容。创新论证方式,除召开专家论证会、部门座谈会、开展媒体和网络互动等形式听取意见外,还可以书面征求党政机关的意见,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领导、政府决策咨询机构或者科研院校专家的意见。深化论证程度,探索建立立项分析评价机制,从立法成本、执法成本、社会成本以及立法效益等方面对法规项目进行评估,客观分析法规可能对经济社会产生的影响。三是改变当前立项主要由政府有关部门申报的状况,在立法项目的确定上,要围绕贯彻落实党委政府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从全面深化改革的现实出发,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立项论证,科学确定立法项目。四是探索建立法规多元化起草机制。在注重发挥政府在立法中基础性作用的同时,不断拓宽多元化的法规起草渠道。对于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协调难度大的法规草案,由立法机构牵头,组织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学者等相关人员组成综合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对有明显利益关系的立法项目,政府职能部门应实行起草回避,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起草。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立法项目,尝试委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或社会组织、学术团体组织起草。此外,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健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机制,加快修改和废止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增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推动地方立法工作与时俱进。

(十)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一是进一步完善廉洁性评估工作机制。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不经过评估不出台、不经过评估不备案”的规定。二是实现备案审查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机制,确定备案主体责任,强化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管。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力度,提高规范性文件的报备率和报备质量,实现备案工作由上级机关督促约束向下级机关自觉履行转变,确保规范性文件应备尽备。要严格执行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相关规定,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报备政府规范性文件。三是实现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常态化。解决好简政放权过程中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相抵触,或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事项,以及部门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等问题。围绕简政放权,完善公平公正法治环境,定期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清理后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一)规范行政执法主体。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依法合理界定各级行政机关的执法权限和执法责任,理顺条块行政执法部门分工与合作的关系。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度,依法明确并定期清理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面向社会公布。严禁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或者临时机构行使行政执法权,严禁行政执法单位内设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未经依法委托以本单位名义执法。

(十二)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完善县、乡镇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大幅减少县、乡镇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推进在食品药品、交通运输等领域内的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同一个领域,县、乡镇政府原则上只设一支执法队伍。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推进相对集中处罚权向乡镇延伸工作,在园区设置综合行政执法派出机构。

(十三)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身份,加强行政执法资格审核和清理工作,行政执法人员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执法资格,领取执法证件才能开展执法活动。行政执法部门要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完善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行政执法人员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

(十四)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利用文书、视频等载体全程记录行政执法行为各个执法环节并做好记录的归档、保存和使用。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及时解决执法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逐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执法案件案由、依据和办理结果。

(十五)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强化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公安机关与食品药品、环境保护、工商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等重要行政执法部门沟通协作机制,实现资源整合、无缝对接。落实省、市《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平台建设,健全完善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对案件移送、办理过程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

(十六)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一是规范涉企行政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到企业开展执法检查,例行检查须编制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年初送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汇总提出具体意见,报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到对开发园区企业检查行为严格履行开发园区内涉企检查的审批程序。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进行的随机检查,以及各级政府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要事后备案。大力推广随机抽查监管,通过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和管理对象随机抽取确定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二是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改进行政执法方式。利用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等形式和引导、教育、劝告等方式实施管理。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三是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加强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强化科技、装备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五、完善行政权力的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监督

(十七)自觉接受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动态排查廉政风险点,依纪依法惩处腐败行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依法履行报告、通报职责。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及时落实、反馈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

(十八)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坚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完善各方面监督制度,确保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有效落实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等要求。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加强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加强行政监察,推进政府绩效管理监察。

(十九)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加强行政复议人员职业化建设,通过组织培训和学习,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增强行政复议的权威性、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不履行决定的单位和责任人,由监察机关依法追责。推进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整合行政复议资源,充实行政复议力量,确保行政复议人员、办公场所、办案车辆及听证厅等方面的配备、建设与复议工作任务相适应。

(二十)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加强政府法制监督,推进执法监督体制改革,健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营商环境举报平台建设,完善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投诉举报途径,通过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监督作用,重视网络互动和规范网络监督,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

(二十一)突出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利益表达、协商沟通、救济救助等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调解联动机制。完善行政调解制度,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改进行政调解方式,增强行政调解效力。

(二十二)加强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行政机关应积极出庭应诉,参与司法审判,尊重法院裁判,行政机关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加强法制培训,行政负责人或专门工作人员要准确把握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提高法制观念。完善行政机关内部行政应诉工作程序和制度,积极购买社会服务,保证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质量不断提高。

六、加强组织领导,为建设法治政府提供组织保障

(二十三)加强部署和考核。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制定行动计划,落实工作举措。把法治政府建设摆在政府工作的突出位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确保工作落实到位。要完善依法行政考核机制,提高依法行政考核在政府及部门综合目标考核、绩效考核中的分值比重,形成奖惩机制,把考核结果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建设法治政府、打造法治政务环境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建设法治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不定期专项检查,确保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十四)加强法治思维培养。落实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学法制度。建立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录用、在岗和上岗前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制度,增加法律法规知识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的比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培训。

(二十五)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扎实推进“七五”普法工作,健全法治政府建设宣传教育推进机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制定和落实行政机关普法责任制及工作督查机制。创新普法形式,丰富普法宣传内容,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在全社会培育法治信仰,倡导契约精神,树立规则意识,弘扬公序良俗,为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二十六)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县政府法制部门规范化建设,保证机构编制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强化基层法制队伍建设,乡镇配备专职法制员。建立符合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职业特点的管理制度,推进政府立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加大法制干部培养、交流和使用力度。加强立法、复议、法律顾问、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应诉等工作的经费保障,支持有关法治工作的开展。各部门要明确承担政府法制工作职能的内设机构,发挥其在制度建设、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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