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化解房地产库存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会议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辽政办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产意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化解房地产库存实施意见(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关于进一步化解房地产库存
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会议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3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5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促进商品住房销售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75号)、《辽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辽政办发〔2016〕27号)精神,进一步化解本市房地产库存,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市、县(区)两级政府去化房地产库存主体责任
按照省政府下达的本年度商品房销售面积同比增长10%的要求,把125万平方米销售面积指标分解至各县(区)政府及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将其作为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由市政府督查办对各县(区)完成情况及时进行考核。
二、加大土地市场管控力度
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时,要严格遵循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要求,实现土地资源与开发单位整体实力要素的优化配置。对房地产库存严重的县区,原则上暂停新批房地产开发项目。对于已供应、未开发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在按时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前提下,如申请改变规划容积率,需符合国家容积率调整的条件,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公建比、高层比等条件变化的,需经市规委会审定,加补土地出让金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打通库存商品房与安置房房源的通道
列入年度计划的棚改和采沉棚改及旧城区改造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主要通过政府购买市场存量房源、政府组织居民自主购房和直接货币补偿等新型货币化方式安置,以打通去库存通道。根据各县、区棚改和采沉棚改及旧城区改造项目安置房需求,房源主要从库存商品房中选择,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购置。
四、发放购房券(结算凭证)促进购房
对居民自主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作为棚改和旧城改造安置用房的,以发放购房券(结算凭证)的方式结算。购房券可在全市与政府达成居民自主购房结算协议的楼盘范围内使用。
五、鼓励被征收人自主购房
鼓励棚改和采沉棚改及旧城区改造项目实行货币化安置。对居民自主购房的被征收人,按照原房屋评估价值给予20%的购房补贴;购置新建商品住房,并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奖励期内搬家的,额外给予5%的购房奖励。居民凭政府出具的购房券与开发商结算,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免征新购房屋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六、大力推动棚改货币化安置
棚改和旧城改造安置要以货币化安置为主,最大限度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以扩大商品房市场需求。
七、继续推进住房货币化补贴
市直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继续给予即买即补住房货币化补贴,各县、区在本年度内也要制定出县、区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实施即买即补住房货币化补贴方案,并根据财政状况,将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八、继续搭建好房交会平台
全市范围内,每年举办两至三次房交会,在房展会期间继续给予契税财政补贴和交易规费减免政策。
九、鼓励农民工和农民进城购买新建商品房居住
积极探索农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和土地增值收益合理分配机制。落实“两权”可抵押贷款政策,简化收入证明要件和担保手续等,为进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农民提供贷款支持。加大对进城购房的农民工和农民政策优惠力度,吸引潜在的农民工和农民购房人群进城购房。
十、支持外埠人士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自愿参加向外埠各类自然人(非抚顺户籍)来抚购房让利的开发企业,对外埠各类自然人(非抚顺户籍)在抚购买与政府达成居民自主购房结算协议楼盘的新建商品住房,在议定价格基础上,向外埠购房人让利200元/平方米。在开发商让利的同时,政府再给予200元/平方米购房券补贴(在抚顺县、清原县、新宾县和抚顺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内购买的,由所在县区财政给予200元/平方米购房券补贴;在新抚区、望花区、东洲区、顺城区行政区域内购买的,由所在区财政给予120元/平方米购房券补贴,由市财政给予80元/平方米购房券补贴)。购房人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完税证明兑现购房券。自愿参加向外埠人士在抚购房让利的开发企业,在议定价格基础上,向外埠购房人再让利200元/平方米。政府主管部门通过媒体公示参与让利活动的楼盘信息,参与让利活动的开发企业要与政府签订诚信经营协议,并在售楼处显著位置作出“在议定价格基础上,向外埠购房人再让利200元/平方米”的标识。
因享受政府补贴,本实施意见第十一条中所指的购房人购买的房屋五年内不得转让。享受上述补贴的购房人将所购商品住房转让给其他身份的购房者时,财政收回该项补贴。
十一、方便购房人子女就学在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农民、农民工和外埠人士子女可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实际居住地址,就近统筹安排中小学校读书,与本地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购房人为子女就学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入住,但尚未办理房产证和落户手续的,可凭商品住房购房合同和在抚《居住证》办理入学。
十二、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优惠遵循便民、高效原则,对于二套房的认定采取税务机关查询和纳税人书面保证的办法,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十三、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
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时点要求,完成公积金扩面工作。积极探索住房公积金扩面的有效途径,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体制。同时,加大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混合所有制企业、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扩面力度,做到应缴尽缴。
十四、积极争取金融机构对居民购房贷款的支持协调各金融机构对居民个人购房贷款额度和利率给予优惠,支持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积极拓展居民异地购房贷款等项业务。
十五、放开商业部分分割销售的限制
允许商业部分建筑分割销售,《关于进一步规范商用建筑分割转让有关事宜的通知》(抚政办发〔2010〕139号)在我市房地产去库存期间暂缓执行。
十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统筹规划项目周边及新区的公共配套设施,加快配套设施建设,切实解决好区域内学校、医院、交通、商业、菜市场等公共设施和配套设施问题,提升区域配套承载功能。
十七、强化房地产数据监测分析
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变化的监测,及时分析月度、季度、年度市场销售及待售变化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十八、进一步优化行政管理与服务环境
各行政审批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下放管理权限和取消相关事项文件要求,对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审批要件和流程及时进行梳理优化,并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媒体进行公示,各审批部门要在本部门的网站上同时公示。未按期限要求向社会公开或已公开但未在清单中的审批环节和收费项目,有关部门或单位不得实行审批或收费。
十九、此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