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方案】万州区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完整)

时间:2023-06-06 15:50:08 来源:网友投稿

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救急难”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57号)要求,为解决群众生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方案】万州区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完整),供大家参考。

【民政方案】万州区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完整)



开展“救急难”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救急难”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57号)要求,为解决群众生活中可能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整体功能,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落实好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构筑基本民生安全网,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公平正义的任务日益紧迫和艰巨。开展“救急难”工作,不仅是社会救助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迫切需要,更是践行群众路线“以民为本”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

二、基本原则

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为依据,坚持政府主导、民政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着力解决社会救助制度不完善、社会力量参与不足的问题,立足于“托底线”,在实践中大胆探索,有效推进救助工作改革和发展,努力实现对遭遇各种急难情形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居民的救助和帮扶。

三、救助范围

(一)救助对象

凡属我区户籍的城乡居民或在我区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非户籍人员及其他相应人员,因突遇不测、因病因灾等各种原因造成固定性或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均可申请“救急难”救助。

(二)救助内容

1.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万州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2.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3.对因自然灾害导致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4.对本区内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含困境儿童)、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包括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施医疗救助。

5﹒对在万州区内发生的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疾病应急救助。

6.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7.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

8.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9.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10.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11.经区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认定,需要给予“救急难”救助的其他情况。

(三)职责分工

1.区民政局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2.区教委负责教育救助。

3.区房管局负责住房救助。

4.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就业救助。

5.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疾病应急救助。

6.区残联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残疾人救助工作。

7.区司法局负责各类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工作。

8﹒“救急难”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应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救助。

(四)下列对象不予申请办理“救急难”救助

1﹒自救能力较强的家庭(由相应救助业务主管部门参照现行救助申请条件的政策执行)。

2﹒子女有赡养能力而不尽赡养义务的家庭。

3﹒因赌博、吸毒或拒绝就业等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4﹒参与非法组织活动导致家庭困难的家庭。

5﹒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家庭。

6﹒因第三责任人造成的意外伤害,已获得赔偿的家庭。

7﹒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部门(单位)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四、救助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享受“救急难”救助的对象,应向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特殊情况亦可口头申请或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按规定填写救助申请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受申请人委托,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

(二)受理

镇乡街道依托现有政务大厅等,设置社会救助服务窗口,负责介绍救助政策、受理救助申请、收取相关材料、做好记录登记,救助服务窗口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区级相关部门(单位)统一设立“救急难” 救助服务联络站,受理镇乡街道和其他部门(单位)间转介的救助申请。

(三)分办

镇乡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受理救助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的申请材料,分别转交本镇乡街道相关救助经办机构或区级相关部门(单位)的救助服务联络站。镇乡街道各救助经办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应及时接收办理,不得推诿。

(四)办理

镇乡街道救助经办机构、区级相关部门(单位)应按照相关社会救助政策规定的办理程序和时限,及时进行审核、审批。镇乡(街道)救助服务窗口对办理过程负责跟踪,掌握办理进度。

(五)反馈

救助申请办理结束后,镇乡街道救助经办机构或区级相关部门(单位)应在审批完成2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镇乡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做好资料备案和存档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为确保“救急难”工作做到科学安排、合理部署、顺利实施,整个试点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月)。成立“救急难”工作领导小组,出台工作方案,制定相关规章制度,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二阶段:试点阶段(36月)。在高笋塘街道、周家坝街道和甘宁镇开展“救急难”工作试点。

第三阶段:实施阶段(711月)。由镇乡街道和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单位)依程序开展受理、审核、审批、转介“救急难”救助等相关工作。

第四阶段:总结提高阶段(12月)。总结在实施“救急难”工作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创新做法,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政府建立“救急难”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区长任召集人,区级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统筹领导协调全区“救急难”救助工作。镇乡街道和区级相关部门(单位)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辖区(领域)内的“救急难”救助工作。

(二)加强制度建设

1﹒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镇乡街道要依托政务大厅、社保所等机构,在7月底前,全面设立“救急难”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制定工作办法,落实工作人员,及时接收受理“急难”救助申请。社会救助服务窗口要切实明确区级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审批时限,对“急难”事项要及时进行受理、转办。区级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自身职责,迅速完善现行救助制度,深挖制度“潜力”,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畅通救助渠道,确保“急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2﹒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加强民政、卫生和计生、教委、房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力度,为及时了解“急难”对象情况和准确判断“急难”情形提供依据。加快“救急难”公众信息平台建设,号召、引导社会各界资源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三)加大督查力度

区政府督查室定期对“救急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及时通报督查结果,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处理。

(四)加强政策宣传

镇乡街道、区级相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做好“救急难”政策宣传,多角度宣传开展“救急难”的作用意义、申请流程和工作情况,引导群众理性看待“救急难”工作,积极参与“救急难”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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