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榨菜、Fuling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涪陵榨菜”、“Fuling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品牌带动作用,打击假冒侵权“涪陵榨菜”、“Fu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办法】涪陵榨菜、Fuling,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品牌带动作用,打击假冒侵权“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行为,依法保护涪陵榨菜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涪陵榨菜百年品牌声誉,促进涪陵榨菜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商标法》、《食品安全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和《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涪陵榨菜”、“ Fuling Zhacai”商标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其注册号分别为第1389000号、第3620284号),用以证明符合“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特定的种植地域及种植技术,并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生产加工的榨菜产品符合GH/T1011—2007《榨菜》、GH/T1012—2007《方便榨菜》中的“涪式”质量标准。
第三条 “涪陵榨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于2010年1月15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商标驰字〔2010〕第245号);“ 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于2010年12月17日被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重庆市著名商标”(渝工商〔2010〕第179号),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重庆市涪陵区榨菜管理办公室是“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持有人。对“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享有专属权, 依法对“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许可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涪陵榨菜”、“ 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实行自愿申请、审查许可、无偿使用。
第六条 按照“严格条件、从严审查、规范使用”的原则,审批榨菜生产经营企业申请使用“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二章 使用“涪陵榨菜”、“ Fuling Zhacai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条件
第七条 榨菜生产经营企业及拟用商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使用“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一)在涪陵区境内注册登记,专门从事榨菜生产经营的企业,其榨菜产品必须是在涪陵区境内生产加工;
(二)证照(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齐全有效;
(三)产品符合GH/T1011—2007《榨菜》、GH/T1012—2007《方便榨菜》中的“涪式”质量标准;
(四)企业拟申请使用的商标,必须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五)企业必须具有杀菌设备设施;
(六)企业必须是区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七)企业必须通过安全生产评审三级标准;
(八)企业必须有废水处理设备设施并正常运行,有排污许可证。
第八条 贴牌生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使用“涪陵榨菜”、“ 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企业必须是涪陵区内已取得使用“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资格的榨菜生产企业,贴牌商标必须是已注册的可用于榨菜产品的29类商标。
第三章 申请使用“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程序
第九条 申请使用“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必须向重庆市涪陵区榨菜管理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交企业自愿使用“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表;
(二)提交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拟用商标注册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三级企业证和排污许可证等复印件并加盖企业鲜章;
第十条 贴牌生产。凡委托涪陵区内已取得使用“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资格的榨菜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贴牌生产的,在提交申请使用“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报告的同时,必须报送需贴牌生产的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委托生产合同书、生产数量、产品规格等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鲜章。
第十一条 重庆市涪陵区榨菜管理办公室受理申请后,组成审查组对申请使用“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榨菜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作出“准予使用”或“不准予使用”的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 取得准予使用“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资格的榨菜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与重庆市涪陵区榨菜管理办公室签订《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由重庆市涪陵区榨菜管理办公室签发《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
第十三条 “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办理工作在当年的1月份集中办理,逾期概不办理。签订的《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签发的《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证明商标准用证,有效期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后使用资格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批准使用“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榨菜生产经营企业,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应向重庆市涪陵区榨菜管理办公室提出续用申请;经批准后,继续使用,提出续用申请未经批准不得继续使用。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申请使用权。
第四章 “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
第十五条 “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批准使用要求:
(一)产品重量使用范围:批准使用“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其产品重量在10克/袋至1000克/袋之间的精装方便榨菜使用,超过1000克/袋不准使用;
(二)听、罐榨菜:听装、罐装的盐渍榨菜及听装、瓶装的榨菜酱(粒)可以使用。
(三)不符合GH/T1011—2007《榨菜》、GH/T1012—2007《方便榨菜》行业标准的泡菜、橄榄菜、什锦菜等产品,不准使用“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十六条 批准使用“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榨菜生产经营企业,对“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只能印刷于榨菜产品的包装物上,不得另作它用。
第十七条 批准使用“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榨菜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在使用许可合同签订1个月内,在产品内外包装物上印制“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
第十八条 批准使用“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榨菜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将所批准的系列规格包装袋送重庆市涪陵区榨菜管理办公室备案存查。
第十九条 批准使用“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榨菜生产经营企业,在内外包装物上印制“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时,不得改变其图形和文字组合。
第二十条 在内外包装物上标注“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具体要求:
(一)标注“涪陵榨菜” 、“Fuling Zhacai”商标标识图形及文字和拼音时,不得改变其图形、文字和拼音组合,不得拆分。
(二)“涪陵榨菜” 、“Fuling Zhacai”商标标识图形及文字和拼音,应标注在榨菜包装袋、箱的显著位置,通常应标注在内外包装物的右上部位。
(三)“涪陵榨菜” 、“Fuling Zhacai”商标标识图形及文字和拼音颜色,由企业自行选择,但颜色要鲜艳醒目,通常情况“涪陵榨菜” 、“Fuling Zhacai”商标标识用油绿色。
第五章 使用“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经申请批准使用“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未获得批准,申请人认为审查不实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有权要求重庆市涪陵区榨菜管理办公室复查、复审或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起申诉;
(二)有权在国内外榨菜经贸活动中,进行“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广告宣传和产品展销;
(三)有权优先参加重庆市涪陵区榨菜管理办公室组织的生产技术培训、经验交流和信息服务;
(四)有权参与对“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监督。
第二十二条 获准使用“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榨菜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章程》、《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和《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各项规定;
(二)宣传、维护“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市场声誉;
(三)主动接受食药监、质监、工商、安监、环保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台账备查制度,对生产所需的原辅料来源、批次、数量、使用等建立档案台账;对所生产榨菜产品的时间、数量、批次、去向等建立档案台账;
(六)向消费者保证榨菜产品质量,出据质量检测报告;
(七)遵守和维护涪陵榨菜产销市场秩序,公平竞争;
(八)举报侵权“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行为。
第六章 “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涪陵区榨菜管理办公室对“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章程》,制定和修改《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设置榨菜生产经营企业申请使用“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资格条件,并行使对企业申请使用“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审查审批权;
(二)对批准使用“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榨菜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指导和监督,跟踪管理;
(三)查处违规使用“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行为,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商标侵权和质量违法案件;
(四)对假冒侵权“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起诉和索赔工作;
(五)检查使用“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榨菜生产经营企业的产品质量,对不合格产品有权申请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封存、销毁,并取消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资格;
(六)受理和处理使用“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投诉,奖励举报侵权“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单位和个人;
(七)负责对“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人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和业务培训。
第七章 违规使用“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获准使用“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榨菜生产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即行取消其“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资格,三年内不准使用“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同时按标的物货值金额的2倍赔偿“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持有人。
(一)违反《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章程》和《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许可使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二)生产过程中使用与GH/T1011—2007《榨菜》、GH/T1012—2007《方便榨菜》中规定不相符的食品添加剂,滥用、超标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三)生产的产品在出厂和市场流通过程中,被有关职能部门检查检验判定为产品质量不合格,被媒体曝光的;
(四)以次充好、短斤少两,欺骗消费者被举报查处的;
(五)转让、出售、转借、馈赠“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给他人使用的;
(六)少批多用、品牌混用,超范围使用的;
(七)到区外加工生产的;
(八)仿冒其它证明商标使用企业包装装璜的;
(九)产品标签标识不符合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
(十)其他违反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侵犯注册人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五条 获准使用“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证明商标的榨菜生产经营企业,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取消其证明商标使用资格。
第二十六条 获准使用“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榨菜生产经营企业,违规情节严重的,除按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外,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使用“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资格的榨菜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体加工经营户,无权在其产品包装物(袋箱)上使用和标注“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商标标识。凡擅自在榨菜产品包装物(袋箱)上印制使用“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商标标识,标注与“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商标标识相近似的标识的均属侵犯“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行为,重庆市涪陵区榨菜管理办公室将依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停止侵权和经济赔偿,报请有关部门责令其销毁已印制的侵权包装物(袋箱)及生产的榨菜产品,并追究印制企业的连带经济责任。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涪陵区榨菜管理办公室对侵权“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行为,可报请工商部门予以查处,或直接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涪陵区榨菜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条 本办法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2015年11月印发的《“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