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要求,根据重庆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万州区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
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
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要求,根据重庆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渝环专办发〔2014〕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污染严重的流域、区域为重点,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继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治理,深入整治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和医药制造行业企业环境问题,加强重点污染源环境治理,以实际行动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继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治理
全面推进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落实各项综合治理措施。重点任务是组织实施大气污染安全隐患重点企业关闭或搬迁;组织实施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停建违规在建项目等工作;对行政区内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石油炼制企业、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及燃煤锅炉进行脱硫改造,对燃煤机组、新型干法水泥窑进行脱硝改造,对燃煤机组、新型干法水泥窑、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进行除尘改造;组织实施燃煤小锅炉淘汰及锅炉“煤改气”“煤改电”等整治工作;对大气污染扰民企业工业废气进行深度治理;实施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和环保标志管理、黄标车和货运车限行及冒黑烟车辆专项执法、车用油品质量检测和执法等工作;落实煤矿煤炭洗选设施建设,对火电、水泥、燃煤锅炉生产用煤开展煤质监测和执法检查;制定和实施发展清洁能源的具体措施;对上述各项任务编制切实可行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时间表,并按期完成。
加大对重点工业企业的执法监管和查处力度。重点检查电力、焦化、水泥、钢铁、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煤场、料堆、渣场防尘措施落实情况,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实施情况,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达标排放情况,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情况;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企业特征污染物中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排放情况;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粉(扬)尘整治情况;汽油储运销售业油气污染治理情况。严查不正常使用或擅自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超标排放等违法问题,依法责令超标企业在整改期间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对经过限期整改污染物排放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对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的电力企业,一律按规定扣减环保电价,对偷排偷放、擅自停运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处罚、追缴排污费。
加强对2014年开始执行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宣传和实施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和监测工作力度,推动企业升级改造污染物处理设施,确保砖瓦工业、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水泥工业、电池工业按期执行新实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确保稀土工业、橡胶制品工业、平板玻璃工业、火电厂按期执行新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确保重点区域火电行业燃煤机组烟尘排放以及稀土、钒、铝、镁、钛、铅、锌、铜、镍、钴等有色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严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深化面源污染治理。对建筑施工场地扬尘、道路扬尘、运输扬尘、餐饮服务业油烟、无煤区建设、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等方面存在的环境问题做到主动发现、及时处理、有效解决。各相关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结合各自职能联合开展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大巡查和突击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重点检查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和备案情况,应急预案的启动、预警发布和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和组织实施冬春季“百日攻坚行动”情况。
(二)结合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和医药制造行业“回头看”,深入开展重点流域重污染行业水污染专项整治
在近年来集中整治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和冶炼、铅蓄电池、皮革鞣制、电镀以及医药制造行业的基础上,推动重点行业企业搬迁入园管理,实施企业废水预处理和园区集中处理相结合,加大对位于重点流域或水环境污染严重区域工业园区的监督检查力度。继续保持严打态势,巩固整治成效,对停产整治企业,要严格验收标准,未经验收不得擅自恢复生产;对在产企业,要加强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管;对在建企业,要加强日常巡查,达不到环评要求的不得批准其试生产。
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应建而未建污染物处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对排入管网废水超标、影响园区污水处理厂运行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对私设暗管偷排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利用渗井、渗坑等方式排放污水的,责令限期消除污染,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执行停产决定的企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予以关停;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要依法责令关闭;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屡查屡犯、长期未解决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挂牌督办,集中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督促重点行业企业内部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特征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加强组织领导
经区政府同意,建立区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李中武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张川、区环保局局长吴晓明任副组长,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熊川、区经济信息委副主任杜红、区城乡建委副主任阎建、区农委副主任李毅、区司法局纪检组长张春红、区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张德兵、区市政园林局副局长谭周巍、区卫生局副局长唐益东、区安监局纪检组长谭林、区工商分局副局长黄力、区质监局纪检组长向建兵、万州经开区环保局副局长张德成、区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熊勇为成员,负责全区环保专项行动统一指挥、协调工作,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区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负责环保专项行动日常事务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配合,指派专人负责联络工作。
(二)加强部门联动,明确工作职责
要迅速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环保专项行动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污染源在项目审批(核准)与生产许可、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治、土地使用、安全评价、工商注册登记等方面的联合排查机制,坚持定期协商、联合检查、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移交、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集中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实在在惠及民生,积极促进社会和谐。
环保部门要充分履行牵头负责和综合协调职责,结合各部门职能细化任务分工,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发展改革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在项目立项和审批环节把好准入关,并运用投资拉动、产业结构调整等手段,推动企业减排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
经济信息部门要负责做好所属工业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国家规定淘汰的落后产能企业进行清查,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配合环保部门加大工业燃煤小锅炉的整治工作力度,积极协调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的用气指标,加快推进相关企业环保搬迁,推进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要督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停产整治和关闭淘汰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监管,牵头负责建筑施工的扬尘控制工作。推进城市生活污水排水管网建设,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生活污水排污口予以整治。
农业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积极配合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业,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加强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监督管理。
司法行政部门要深入推进环保法制宣传教育,为环保专项行动提供法律服务,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帮助,为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非煤矿山(已建非煤矿山延续除外),不予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对区政府已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及时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对未经修复的污染土地不予审批开发供地,对已关闭搬迁的污染企业原址土地,要根据环保部门的污染鉴定情况来决定是否可用作开发用地。
市政园林部门牵头负责城市建成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运输、建筑垃圾消纳场规范设置与建设、垃圾露天禁烧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监管,加强道路清扫保洁管理。
卫生部门要会同环保部门开展重金属重点防控企业周边人群的健康风险监测。
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予以关闭,并督促被取缔关闭尾矿库企业落实闭库资金,限期履行闭库手续。
工商部门要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推进部门信息共享,负责依法取缔危害环境的、从事不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及后置许可项目以及已经取得前置许可文(证)件的无照经营行为,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查处未取得、被吊销撤销以及失效的前置许可文(证)件等无照经营行为,并加强车用油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质监部门负责对已决定取缔关闭的获证企业,依法撤销生产许可,对已转产、停产的获证企业,依法注销生产许可,对停产整治或限期治理的企业,暂停受理生产许可证申请和企业实地核查工作,依法严肃查处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违法行为。
财政、交通、商务、公安、水利、林业、移民和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做好配合工作。
镇乡街道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环保专项行动组织领导机构,制订工作方案,落实保障工作经费,及时动员部署,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作效果。
(三)突出工作重点,强化督查督办
区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组织力量重点督查问题突出、污染较为集中的区域,及时发现薄弱环节,纠正存在的问题,指导镇乡街道和相关部门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坚持实施约谈、通报制度,对排查整改不到位、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不力的,实施约谈和通报批评措施。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不依法行使职权,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保证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对重点区域、典型案件、群众反映强烈、屡查屡犯或久拖不决、社会反响大及危害后果严重的环境投诉热点、难点问题实施挂牌督办,并纳入环保实绩考核范围。对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破坏的地区,实施区域限批。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将重金属污染和涉及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的案件作为2014年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工作内容,实施挂牌督办,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创新工作机制,提升执法效能
有关部门要坚持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三个机制,实行明查与暗查、日常巡查与突击检查、昼查与夜查、工作日查与节假日查、晴天查与雨天查五个结合,并对重点污染源和问题突出企业实行驻厂监督。确保监督检查到位、查处执行到位、整改落实到位,用全方位、全时段、全角度的执法检查预防、打击和震慑环境违法行为。
(五)实行信息公开,引导公众参与
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畅通投诉渠道,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邀请群众参与执法检查,保障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加大对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的查处和督办力度,认真调查媒体、网络以及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环境问题,及时公布查处和调解结果,积极回应媒体报道和社会关切。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环保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主动公开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各镇乡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及单位于2014年8月20前将工作方案以电子公文形式报送区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从8月开始至10月,每月至少编发一期工作简报,及时报送区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10月20前将工作总结以电子公文形式(内容包括总体情况、主要做法及成效、存在问题和原因分析、下一步措施及工作计划等)报送区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至7月)
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整治重点,印发具体实施方案,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并将环保专项行动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排查和整治阶段(7月至9月)
集中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以及重金属排放企业、医药制造企业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检查,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整治一批污染企业,及时公布案件信息,并将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10月)
区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同时,准备迎接市环保局以及环保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对我区工作开展情况的抽查、督查。
(四)总结和信息公开阶段(11月)
各镇乡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及单位要向社会及时公开环保专项行动有关信息,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并按时向区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报告。区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于11月6日前向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合报送工作总结。
区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人:彭逸群张利
联系电话:58359194 传真:58137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