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品牌发展扶持奖励办法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品牌意识,深入实施品牌强市战略,规范品牌发展扶持奖励政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三名工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3〕58号)、《浙江省人民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办法】东阳市品牌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东阳市品牌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品牌意识,深入实施品牌强市战略,规范品牌发展扶持奖励政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三名"工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3〕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打造"浙江制造"品牌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10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金政办发〔2014〕98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浙江制造"品牌发展的实施意见》(金政办发〔2016〕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范围
工商、税务登记住所在东阳市范围内,实施品牌培育、创建和管理的各类企业及其他组织机构。
二、扶持项目和标准
(一)支持争创驰(著)名商标。对被国家工商总局新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原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重新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奖励资金需扣除已经奖励部分;对新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区域名牌"、"浙江省名牌产品"、"浙江省知名商号"、"浙江省出口名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为"金华市著名商标"、"金华市名牌产品"、"金华市出口名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对获得"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企业给予奖励资金50万元,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浙江制造"品牌企业纳入"三名"培育工程试点。
(三)实施品牌国际化战略。鼓励境外商标注册,对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注册费用给予100%补助(不含代理费用),每个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在欧盟、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等注册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8000元,每个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对在单一国家注册的,每在一个国家注册(包括在港澳台注册的每个地区)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每个单位最高补助不超过1万元。
(四)支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注册。对首次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支持区域性品牌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六)支持品牌指导站建设。对被新评定为"浙江省示范品牌指导站"的单位,每家奖励10万元。品牌指导站奖励与工作实效挂钩,每成功培育一个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奖励1万元,每成功培育一个省著名商标,奖励1000元。
(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商标战略示范乡镇称号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商标战略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以上奖励为品牌创牌单独奖励,对同一企业和其他组织机构同一级别在不同年度获得的奖项,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对同一企业和其他组织机构的同一年获得的同类同级别项目,不重复奖励;对同一奖项实施奖励时,同一年度分别获不同级别荣誉的,实行就高奖励。以上奖励,其他组织、团体奖励减半。
三、申报程序与资金拨付
对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供认定文件、核准注册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由市市场监管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后,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四、资金来源及用途
东阳市创牌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获得扶持奖励的单位应将扶持奖励资金用于商标品牌的宣传、推广、培育和创建,不得移作他用。
五、监督管理
企业及其他组织机构应对上报的扶持奖励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市场监督部门负责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核。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由主管部门负责限期收回已拨付资金,取消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三年内扶持奖励项目的申报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或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4日起施行,施行之前我市已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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