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制度】高州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仅供参考)

时间:2023-06-06 17:50:05 来源:网友投稿

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为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省、市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制度】高州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教育制度】高州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仅供参考)


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省、市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总体要求

对运行行政权力办理的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的机密,都要采取适当方式向干部群众和社会公开。主要公开事权、财权、人权和办事依据、办事职责、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结果等。

要紧紧围绕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行政,以公正、便民、勤政和廉政为基本要求,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民主监督,促进我市教育专业科学发展。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市教育局的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年度教育工作要点及执行情况;

(二)全市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发展基本情况;

(三)各级各类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全市初、高中招生政策制定和实施情况;

(四)全市教育投入情况;

(五)全市中小学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

(六)教育系统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七)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的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及审批结果等情况;

(八)教师资格认定、教师职称评定、教师调动、公开招考教师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和实施情况;

(九)局机关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和局机关招考公务员的情况;

(十)机关各股室职责、人员分工、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和办事结果;

(十一)其他需要在不同范围内公开的事项。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形式

(一)通过设立固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编印宣传资料和办事手册等载体公开;

(二)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公开;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民主评议会、征求意见会、咨询听证会公开;

(四)通过市政府网站、高州教育信息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媒介公开;

(五)通过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和接受市人大、市政协调研检查公开;

(六)通过行风评议形式公开;

(七)通过设立投诉窗口、举报电话、政务监督信箱等形式公开;

(八)以其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公开。

四、组织领导及职责分配

(一)组织领导

1.市教育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局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业务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分工负责制。

2、市教育局办公室为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机关政务项目进行登记、审核和重大事项的公开发布。

3.各学校、单位实行校务公开,具体组织指导工作由市教育局办公室牵头,各相关业务处室给予配合。

(二)职责分配

1.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对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主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每个月至少要督查两次公开工作。

2.公开领导小组副组长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落实和业务指导。

3.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各成员负责分管股室或本股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日常化管理和安排,并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4.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办公,接受各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业务咨询,做好政务信息公开信息的上传下达,收集保管政务信息公开资料并做好归档。

5.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积极履行职责,做好组织协调,及时进行信息发布,做到与其他工作同安排部署,同检查考核。

五、责任问责制度

(一)局监察股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股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没有实行政府信息公开;

2.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

3.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4.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5.其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问题。

(四)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3.不履行服务承诺;

4.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5.拒绝、干扰、阻挠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6.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当事人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

7.其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其行为。

(五)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局机关股室、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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