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活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意见】武义县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完整),供大家参考。
武义县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
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活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推进大众创业
(一)放宽市场准入,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全面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实现“一表申请、一口受理、协同审批、一证五码”。继续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举措。积极探索全程电子化登记,推行企业名称远程自助查重申报,简化冠名程序。
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清理和规范涉企行政收费项目,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
(二)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
1.调整小额担保贷款为创业担保贷款。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在校大学生、城乡劳动者创办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的,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申请不超过15万元的贷款。
2.加大贷款贴息力度,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以下统称重点人群)实行全额贴息,其他人员实行50%贴息,予以贴息的利率可在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3.简化贷款发放手续,健全呆坏账核销办法。贷款10万元以下、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免除个人担保。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被认定为不良的,贷款10万元以下的,由创业担保基金全额代偿;贷款超过10万元的,由创业担保基金代偿80%。创业担保贷款具体实施办法依据上级规定另行制定。
4.探索创新贷款发放机制,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方式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经人民银行、财政和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可同等享受相关政策。
(三)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
将创业补助和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合并为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重点人群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首次经营满1年以上的,给予年租金10%的场租补贴,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元,期限不超过2年。
高校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创业的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补助办法按浙财社〔2011〕63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加强创业培训。
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培育一批创业培训示范基地,优化培训师资结构,开发各类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项目,着力提高培训质量。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劳动者在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人力社保部门确认的其他培训证书,给予不超过1500元的培训补贴。
(五)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创业。
重点人群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标准上浮20%。对从事农产品网络销售、农民网络消费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下同),期限不超过3年。
城乡劳动者在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服务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最高可享受一次性不超过5000元的创业社保补贴,其中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标准提高到1万元。就业困难人员到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参照公益性岗位政策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不再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六)加快创业平台建设。
顺应创业创新主体大众化趋势,支持发展创业服务业,运用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鼓励乡镇(街道)、企业及社会机构创办各类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其中经县人力社保部门和相关部门认定为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正常运营满1年,按每孵化成功1家企业5000元给予举办方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
加强大学生创业园的建设,县级大学生创业园分3年给予100万元的建设补贴,具体扶持政策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被认定为省级和国家级大学生创业园,分别一次性再给予3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
(七)营造创业氛围。
定期举办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宣传等活动,进一步培育创业文化,激发创业热情,形成支持大众创业、宽容创业失败的良好氛围。建立创业项目库,多途径多形式向社会征集创业项目,经创业指导专家评估入库且被1人以上采用的,给予项目申报方每项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上述创业扶持政策对象为2015年1月1日以后初次创业的人员和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期限为初次创业或登记注册3年内,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
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
(二)拓展新的就业领域。
着力发展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等产业,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加值,进一步提高就业吸纳能力。大力发展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七大产业,培育就业新的增长点,加快形成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与促进就业的良性互动机制。
(三)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吸纳就业和稳定就业。
1.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我县企业应缴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最低标准之和计算。
2.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标准按企业应缴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岗位补贴标准按本县企业最低工资标准25%计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3.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收入低于2500元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个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的就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4.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给予1年社保补贴。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其中小微企业培训补贴标准可上浮20%。
5.用人单位引进省外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在履行就业登记和参保手续后,可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4000元的就业补助,补助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6.积极鼓励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吸纳就业。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认定期限延长至2017年底。采取“属地管理,先缴后补”的方法,补贴标准为企业为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的50%,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可按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两项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7.强化失业保险防失业功能,认真贯彻和积极落实稳岗补贴,确保企业用工稳定。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只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县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都可以申请稳岗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和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确实需要裁员的,要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
(四)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强化实名登记、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等工作举措,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等专项活动,为每位实名登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至少推荐3个以上岗位,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都能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回原籍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的,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按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一次性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标准为每人1500元。
(五)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在核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收入时,其首次就业或自主创业1年内所取得的收入可不计入,1年以后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后再行计入。
(六)加强就业见习管理,见习单位所提供见习岗位须为本单位岗位。
着力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领域发展一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切实提高见习岗位质量和专业技术含量。鼓励见习基地优先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取消见习学员户籍限制,见习期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期间,见习单位要为见习学员提供不低于我县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政府给予见习单位50%的补贴,对年度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政府补贴标准提高为60%,对被评为省级见习基地的,政府补贴标准提高为70%。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可享受培训补贴,补贴标准详见相关文件。
(七)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发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公共管理及社会服务工作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被招聘为城乡社区公共服务平台专职工作者的,其中专职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中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补贴,补贴标准详见相关文件。
(八)支持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
城镇“4050”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月收入达到本县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且个人以灵活就业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个人社保补贴,社保补贴标准为本县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15%,期限不超过3年。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补贴到退休,城镇“4050”就业困难人员不得重复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保补贴,社保补贴标准为本县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15%,期限不超过3年。
(九)积极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机制,逐步把农村劳动力纳入就业失业统计范围。大力实施“农民素质提升工程”,着力提高农村转移劳动力适应产业转型升级能力和就业能力。继续开展公益性岗位进村活动,帮扶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农村复员转业军人和被征地农民中生活困难的“4050”人员。
(十)加大退役军人就业扶持。
落实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税收政策,以及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扶持政策。
(十一)促进残疾人就业。
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政策,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公示制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置残疾人。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鼓励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谋职业,大力扶持残疾人通过网络服务、电子商务实现网上就业,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庇护性)就业。
三、强化就业创业服务
(一)加强服务体系建设。
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就业信息化服务功能,畅通公共就业信息化服务渠道。建设户外显示屏,使人力资源需求信息实时发布和公共就业服务延伸到村到户到人到企业。
推进人力资源市场标准化建设,构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规范用人单位招工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虚假招聘。完善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制度,健全公开发布机制。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业。
(二)提升就业创业服务能力。
加强创业服务,实施创业引领计划,鼓励创业服务机构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加快建立创业项目库、创业导师库、创业培训师资库,对入库创业项目给予奖励。对获得全县创业大赛优胜者,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加强职业培训。
深入实施重点产业高技能人才职业培训工程,积极组织县内紧缺急需技能人才培训,对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政府可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
加强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对城乡劳动者到定点机构参加职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可根据培训人数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等情况给予一定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符合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已享受过第一次培训补贴的人员,次年起不得重复享受相同培训项目相同等级的技能培训补贴,具体办法由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制定。
(四)强化就业失业调控。
逐步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企业用工和失业动态监测。加强监测企业业务培训,督促监测企业及时、准确上报监测数据。
(五)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为登记失业的各类人员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政策。
四、完善就业创业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考核,分解目标任务,责任落实到人。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二)加强沟通协调。
健全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督促落实政策,协调解决问题。人力社保部门要牵头做好就业创业工作;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保障,完善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发改、统计、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加强就业失业动态监测研判;人行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同时各部门要做好就业创业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建立数据关联共享机制。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汇总当年新创立市场主体、带动就业人数和注册资本数据;税务部门负责统计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科技部门要将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数据,教育部门要将当年高校毕业生数据,民政部门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孤儿高校毕业生数据,残联要将有劳动能力的持证残疾人数据进行汇总,与就业创业工作部门实现共享。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宣传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创业观,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就业创业,推动形成支持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五、附 则
本意见所指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本意见的相关扶持政策,同一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同类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本意见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武义县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