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实现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能分开,强化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建立健全资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化州市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市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实现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能分开,强化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处置和有效调剂制度,盘活国有资产存量,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 2008 十一届第五号)、《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7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资发法规〔2009〕286号)、《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资委 2006年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 1999年 九届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 1999年 九届第15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第53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 2005年 第42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本办法管理的国有资产包括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所属下属单位的用于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收益的国有资产,如店面、厂房、写字楼、仓库、土地、培训中心等出租,矿产资源采掘,户外广告经营权、交通运输线路权、政策性经营权、商标、域名等无形资产及其他经营性国有资产等。
第三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经营使用权,须有偿使用,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等方式获得。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经营性国有资产性质。
第二章 经营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对我市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监管,委托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五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并通过业绩考核、目标管理和审计、稽核等方式对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管理。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要不断积累经验,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新途径。
第三章 经营管理原则
第六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依照市场化管理、规范化操作的原则,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严禁暗箱操作、权钱交易,最大限度依法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
第七条 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制定相关经营管理制度。规范招租信息发布,规范公开租赁方式,规范资产租赁期限,规范租赁合同文本,审核资产租赁合同,建立资产管理档案,并接受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的监督。
第八条 原资产产权单位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水、电等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切实保障承租人的权益,并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按时收取租金上缴市财政专户,同时把租金入库凭证及完税凭证报送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便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掌握原资产产权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状况、收益入库及完税情况,保证我市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足额缴入财政专户。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四章 经营管理方式
第九条 统一发布招租信息。原合同到期、终止或改变经营方式的,原资产产权单位必须向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报告。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招租信息由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统一在媒体或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公开发布,信息发布费用由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负担,并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成本内。
第十条 租赁方式。在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的监督下,由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公开竞价投标等方式进行,确定承租人。
临时性场地出租需报国资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 规范资产租赁期限。凡属租赁店面的,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为五年(学校内的最长为三年);凡属租赁房屋兴办各类娱乐场所、茶楼、酒楼、大型商场的,租赁期限最长为七年;凡属租赁房屋兴办宾馆等大型经营场所的,租赁期限最长为十年。其他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拟定租赁招标底价。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由资产单位、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结合市场价格进行拟定。
第十三条 明确租金增幅。签订两年以上(含两年)租赁期限合同的,合同中应根据地段、市场等因素变化情况合理明确租金增长幅度,年租金的递增比例不得低于5%。
第十四条 统一租赁合同文本。新签合同必须使用全市统一合同文本,各方根据需要可以按租赁资产实际情况协商增加相应的补充条款。
第十五条 审核资产租赁合同。原资产产权单位和承租人新签合同前,合同必须由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送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确认方能与承租人签订。
第十六条 备案未到期合同。原资产产权单位在本办法生效前签订的未到期合同须报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备案。合法有效的合同,其租期未到期的情况下,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参照本办法进行租金收缴活动,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督原产权单位按原合同向承租人追缴租赁资金,并及时划入市财政专户。
原租赁合同到期前3个月内,原资产产权单位要向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报告,作出新的租赁方案,保证租赁的连续性。
第十七条 建立租赁信用考核制度。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竞租人、承租人建立诚信档案,对故意扰乱招投标和租赁市场秩序的,对违法违规使用租赁资产行为、无故拖欠租金或有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取消其三年内参加经营性国有资产竞租或租赁经营资格。
第十八条 建立资产管理档案。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应建立资产管理档案,记录基本信息,掌握经营情况并报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须足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原产权单位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支、截留、挪用。
第二十条 根据发展的需要,对具备条件的宾馆、酒楼、招待所、培训(会议、艺术)中心、各类公司等经济实体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整合,充分利用资源,建立灵活机制,扩大经营规模,形成行业优势,在条件成熟时,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将通过适当方式组建产业集团,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经营效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章 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由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提出意见,报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批。
单位内部食堂、学校学生食堂属于非盈利性服务部门,不得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若需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需报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按相关程序进行招投标,经营所得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需要将经营性国有资产停止经营,转为公共服务使用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行为的,由原资产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调查审核同意后到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有重大影响的须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投融资。根据我市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相关部门提出投融资计划,由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报市政府批准后,委托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组织实施。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 原资产产权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及经营运作。有违反本规定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实行问责。
第二十五条 原资产产权单位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提请市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流失的,除追缴该单位不正当及不法所得外,按财经纪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擅自或私自将经营性国有资产出售、抵押、质押、对外投资的;
(二)违反规定将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租赁、发包的;
(三)未签订租赁合同,无偿让租户经营或签订了租赁合同,但不按合同规定收取租金或以收抵支的;
(四)坐支、挪用、截留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或弄虚作假、巧立名目吞侵经营性国有资产及收益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因管理疏漏,严重失职,造成经营性国有资产重大流失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关停经营性资产项目,或原租赁合同到期未续订租赁合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七)其他违规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运营经营性国有资产中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提请市纪检监察部门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负责人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滥用职权、暗箱操作,为承租人谋取利益的,中饱私囊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经营性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弄虚作假,造成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缺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至2016年12月31日止。原《化州市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实施办法》(化府〔2011〕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