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办意见】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磐安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实施意见

时间:2023-06-06 18:10:10 来源:网友投稿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磐安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实施意见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为有效缓解小额信贷抵押、担保不足的问题,拓宽中小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领域,进一步提升金融业服务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意见】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磐安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府办意见】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磐安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实施意见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磐安县小额贷

款保证保险工作实施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有效缓解小额信贷抵押、担保不足的问题,拓宽中小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领域,进一步提升金融业服务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43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关于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9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立足创新、把握规律,推动银行和保险机构互补合作,积极稳妥地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破解小额贷款抵押、担保难题,切实发挥金融业在“保增长、惠民生、促和谐”上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原则。坚持以依法合规、风险可控为前提,以点带面,逐步完善,积极稳妥地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最终实现商业化可持续发展。

2.权责明确原则。银行主要负责防控信贷业务的道德风险,按照正常的标准和要求严把贷款质量关;保险机构主要分担借款人的非故意风险,借款人要履行诚信守约义务;政府为金融机构管控风险提供配合协助,协调推动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3.快捷便利原则。借款人在办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后,原则上无需再提供额外的抵押和担保。

二、主要内容

(一)参与主体与支持对象

1.参与主体。在自愿基础上由我县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经营管理经验丰富的银行与保险机构开展业务。参与的银行与保险机构,一对一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并向县金融办报备。

2.支持对象。原则上为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需要向银行申请小额贷款的中小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城乡创业者(含

个体工商户)。贷款资金只能用于生产经营,不得用于消费及其

他用途。

借款人为个人的,须已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具有固定的住所;申请贷款的城乡创业者还须拥有本县常住户口。

借款人为企业的,应具有一年以上的连续经营记录,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和股东需承担无限担保责任。

借款人不得有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二)融资成本与贷款期限

借款人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息、保证保险费用组成。银行

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的水平;保证保险年化保费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2%,经办银行和保险机构可根据借款人实际风险与资信状况实行差别化利率和保险费率,不得收取除利息和保费以外任何形式的其他费用。小额贷款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

三、风险管控与风险补偿

(一)严格控制贷款额度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余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对保证保险业务实行计划控制管理。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对不同对象的小额贷款规定不同的单户贷款上限:中小企业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城乡创业者(含个

体工商户)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60万元。

(二)合力管控贷款风险

银行与保险机构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方面要展开密切合作。银行要从客户申请受理、贷款调查、贷中分析决策到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等各个环节,全程严格把好小额贷款授信的质量关口,尤其要确保客户信息真实性及资金用途合理性。银行和保险机构在办理保证保险贷款前要向县金融办报告,每月报送保证保险开展情况和保费收支情况。参与的银行小额贷款不良率超过2.5%时,应控制办理此项业务,同时向县金融办汇报并制定应对方案;不良率超过3%时,应立即暂停办理此项业务。

(三)合理分摊风险补偿

银行与保险机构统一按3:7的比例分摊贷款本息损失风险。对借款人的追偿所得扣除相关费用后,银行、保险机构按协议比例进行分配,分配给保险机构部分优先归还风险补偿金。当借款人欠息连续达3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1个月以上未偿还本金,银行催收未果的,即可向保险机构提出索赔。保险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向贷款银行进行理赔。

县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金。对保险机构在该保险项下赔款总额(贷款本金70%部分的净损失,即贷款本金70%部分减去追偿所得70%部分)超出当年保费(指当年存量和新增贷款在年度内所对应的保证保险费)150%的部分,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金中给予补偿,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贷款余额(合作银行单独计算)的3%。保险机构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赔款总额超出当年保费的150%,超出部分在下一年度2月底前向县财政局提交申请,经县财政局和县金融办联审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再由县财政局统一支付。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加强组织协调

建立由县政府牵头,县府办、金融办、财政局、经商局、建设局、旅游局、农办、农业局、林业局、水务局、公安局、法院、人行、银监办等部门参与的联合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负责指导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和风险监管工作。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加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的推进力度。

(二)明确职责分工

县金融办负责研究起草工作方案及综合性政策,动态掌握进展情况,协调落实具体事宜;人行、银监办负责指导、监督和协助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地开展该项工作,切实履行风险管理职责,适时开展业务检查,对违规失职行为进行问责;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风险补偿等财政扶持政策;县经商局等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政策的宣传和行业管理;县公安局要依法打击骗贷行为,协助银行和保险机构对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追索。

五、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时间暂定三年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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