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意见】磐安县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范文精选】

时间:2023-06-06 18:20:11 来源:网友投稿

磐安县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落实房地产“分类调控、因城施策”要求,合理引导住房消费,现就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意见】磐安县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住建意见】磐安县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范文精选】



磐安县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

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房地产“分类调控、因城施策”要求,合理引导住房消费,现就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促进作用

(一)启动“公转商”贴息贷款。根据《磐安县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实施细则》规定,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贴息贷款承办银行,启动贴息贷款工作。

(二)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落实《金华市农业转移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暂行办法》《金华市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对在城镇务工的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购买商品住房的,享受职工家庭同等优惠待遇。家庭自有的集体土地住房,不计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范围。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要及时为本单位的临时聘用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鼓励各用工企业及时为已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优化金融信贷服务

(一)银行在办理开发企业土地抵押转为在建工程抵押时,要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

(二)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要认真落实国家住房组合贷款相关政策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住房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套房(含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首付比例为购房款的20%,住房组合贷款中的配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套房(含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贷款利率应不高于同期基准利率。

(三)对购买非住房的信贷需求,各商业银行要在分析房地产项目前景的基础上,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三、完善土地供应制度

(一)科学合理供应土地。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结合我县土地库存及商品房去化情况,合理制定全县土地出让计划,控制土地出让节奏。

(二)实施优质跟踪服务。坚持配套先行原则,用地出让前要明确周边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内容、建设时序、建设主体,提升商品住宅的宜居性。在建项目的供电、燃气、供水、通信等配套设施建设,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实施优质服务。

四、提高商品房预售条件

对新出让的土地,工程进度达到以下条件可以办理商品房预售:地上建筑为十层以下的,完成建筑主体结构施工;地上建筑十一层至二十九层的,完成建筑主体结构施工的二分之一,且不低于十层;地上建筑三十层以上的,完成建筑主体结构施工的三分之一,且不低于十五层。

五、引导推进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

(一)梳理棚改项目、房屋征收待安置项目和在售项目库存,采取直接货币补偿、政府购买存量房安置和政府组织被征迁户自主购买存量房安置等方式,实现货币化安置比例50%以上。

(二)从严加强城中村改造安置房流转管理。被征迁户安置面积50%以下部分按套为单位可以在获得产权证后流转,其余部分5年后允许流转,但每户必须保留有1套自住用房且不得流转。

六、打通保障房与商品房转换通道

建设、民政、财政、农办等部门要加强住房保障调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解决保障房房源,着力打通保障房与商品房的转换通道:

(一)政府搭建被征迁户自主选购服务平台,对库存商品房源进行登记,供被征迁户自主购买。

(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洽谈团购优惠,按低于市场价格的价位,销售给被征迁户。

(三)根据住房保障需求或房屋征收项目的安置需求,根据《政府采购法》购买(收储)商品房作保障房或安置房源。今后不再推出由政府直接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

七、继续实施购房财政补助政策

(一)对于符合人才保障房租赁条件,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最长不超过十年一定额度的购房补助:博士学历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按其在磐服务年限给予每年5万元但不超购房合同价款50%的购房补助;硕士学历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按其在磐服务年限给予每年3万元但不超购房合同价款50%的购房补助。

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在县内工作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一年以上且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给予最长不超过五年每年1.5万元的购房补助。

(二)农民异地搬迁安置购买商品住房的,最高补助8万元/人,具体补助标准由县农办另行制定。

(三)乡镇行政企事业单位人员(含县属乡镇的基层站所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购买商品住房的,给予最长不超过五年每年1万元的购房补助(仅限补助一套)。

(四)除(一)(二)(三)项规定外的其他人员(含非磐安户籍人员)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商品住房的,给予购房合同价款2%的购房补助;购买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的,给予购房合同价款2.5%的购房补助。

(五)同时符合多项补助条件的家庭(个人),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补助。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顺应市场规律调整营销策略,适当降低商品住房价格。

八、落实购房者子女就学优惠措施

在城镇购买商品房并落户的,其子女可按商品房所在学区入学;未落户但在商品房所在城镇实际居住的,县教育局按生源划片情况统筹安排其子女入学。

九、发展专业住房租赁市场

支持房地产企业从单一开发销售模式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鼓励企业资产重新优化配置。实行“租售并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持有住房用于租赁经营且年入库房产税1万元以上的,五年内每年给予房产税对地方财政贡献50%的奖励。在规定期限内承租户先租后购的,可作为新建商品房销售过户;房地产企业为适应租赁市场户型需求,调整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套型结构的,县国土、规划部门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其调整。房地产企业将存量商品房通过网签转自用后,在规定期限内再行对外销售的,允许其作为新建商品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支持专业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租赁或购买库存商品房开展租赁经营,年入库房产税1万元以上的,五年内给予房产税对地方财政贡献50%的奖励。

十、本意见自201611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2。具体实施细则,由县建设局牵头,会同县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县招才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农办、县国土资源局、安文镇政府等单位制定。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16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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