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通知(范文推荐)

时间:2023-06-06 18:30:10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浙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通知(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财政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通知(范文推荐)



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财政专项资金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县级财政专项资金清单

(一)建立清单。县级财政专项资金要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用于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促进产业提升,加快社会事业发展和保障民生工程的需求。按照上级要求,对我县已设立的县级财政专项资金进行全面清理,通过梳理整合归并,建立县级财政专项资金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二)规范流程。按照上级规定,2016年以后一般不再新增专项资金,并按要求逐步取消县级财政专项资金,实行县级“项目库”管理。如确需新设县级财政专项资金,应当确保不与原有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重复,并有明确的执行期限和资金规模,并按以下流程操作:由业务主管部门向县财政提出申请,并提供政策依据、预算绩效目标等资料,经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

(三)严格管理。列入财政专项资金清单的,一个专项资金原则上制定一个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使用范围、绩效目标、部门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内容。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期限一般为3年,期满撤销。确需延长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

二、规范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一)实行全口径预算编制。财政专项资金来源包括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还包括上级转移支付可以整合支出的资金。为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原则上按照整合上级转移支付收入、动用部门专项结转资金、县级财政专项配套的顺序列支。专项资金支出计划编入部门全口径预算,纳入部门预算公开。

(二)实行三年滚动管理。县级财政专项资金每年实行额度控制,三年一定,并实行三年滚动管理。三年内每年安排金额可根据项目安排、上级补助、专项结余等实际情况再作适当调整。

(三)规范使用分配专项资金。县级专项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县委县政府要求完成的各类项目和保障上级专项配套资金。对未制定管理办法的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支出。年初预算下达后,除政策调整、突发性事件外,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得擅自调增专项资金支出规模。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应根据资金使用效益和实际管理需要确定;一般性工作经费不得列入专项资金预算。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发展类、公共事业类等专项,要改进和完善分配方式,进一步推进补助项目竞争性安排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三、提升使用绩效,推进信息公开

(一)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所有专项资金均应纳入预算绩效目标管理范围。各业务主管部门应科学确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考评指标,负责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二)强化绩效问责机制。遵循“谁用款、谁担责”的原则,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阶段性任务完成后,业务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将自评情况报告财政部门。对重大项目或社会关注项目、执行期满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应当开展重点绩效考评,将评价结果向县政府报告。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改进预算管理、调整安排专项资金的依据。对执行率低、使用绩效差的财政专项,要压减资金规模、调整使用方向或取消资金安排。

(三)逐步实施全过程信息公开。除涉密项目外,专项资金逐步实行全过程公开。年度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县财政部门在政府网站或部门门户网站上及时公开县级财政专项资金清单,公开专项名称、预算金额和管理部门等信息。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将项目管理办法或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申报、批准程序、资金分配结果等全过程的管理信息,在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并做好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四、建立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监管

(一)建立财政专项资金退出机制。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相应问题时,由财政部门报请县政府调减专项资金规模或撤销专项资金。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与主要预期目标偏离较大的,由财政部门核减方案,压缩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支出;连续两年绩效不理想的(与预期目标偏离较大)、使用过程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的(且整改未达到预期效果的)由财政部门建议县政府调整或撤销设立财政专项资金政策;专项资金执行率偏低的,三年后调整时将相应减少下一轮专项资金额度。

(二)压缩竞争性领域财政专项资金。属于“小、散、乱”,效用不明显以及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坚决取消专项资金;对因企业改革等配套出台的财政专项资金,应明确执行期限;对具有一定外部性的竞争性领域财政扶持资金,根据需要和财力可能,可暂予以保留,原则上采取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与金融资本相结合,撬动社会资本,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预算约束意识;县级财政专项资金清单公布后,各相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并出台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逐步实行补助“项目库”管理,按轻重缓急列入年度预算计划,并严格按批准的预算和项目组织实施。

(二)明确职责,加强配合。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县级财政专项资金清单,并将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编入年度预算(草案)。各主管部门要在专项资金清单公开后1个月内出台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个专项资金由多个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的由县政府指定主管部门,其他部门配合做好办法起草工作;两个以上部门共同管理的专项资金,牵头部门应征求并充分考虑其他部门的意见,分配方案应联合会签报批。各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分工协作机制、制衡机制、岗位责任机制,重大资金应进行严格的项目评选。审计、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1512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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