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统一、开放、透明、廉洁、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及服务平台,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行政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办法】重庆市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统一、开放、透明、廉洁、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及服务平台,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益,实现公共资源集中交易、有序交易、规范交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按照依法交易、管办分离、集中统一、透明高效、有偿服务的原则,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公管委”),主要负责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决策和工作协调。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管办”),负责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统一管理、协调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确定区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交易流程、收费管理办法及与交易有关的规定;完成区公管委安排的其他工作。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负责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制定区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交易流程、收费管理办法及与交易有关的规定,根据区政府授权,严格按照各项交易规则和办法,建立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查询、咨询体系,出具交易见证证明。
第五条 区发展改革、监察、审计、财政、城乡建设、交通、农林水利、市政园林等行政监督部门和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职尽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交易工作。
第三章 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下列交易活动的信息发布、报名受理、资格审查、交易文件的发布、评审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拍卖、竞价等过程,必须在区交易中心进行:
(一)由区级部门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
(二)所有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虽未列入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但超过规定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市里尚未集中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等。
(三)国有资产经营权租赁,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转让拥有的国有产权,以及转让物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给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活动,特殊规定的除外。
(四)文化、体育、教育、卫生、交通、公安等部门的特许经营项目,如文化体育活动冠名权、客运线路等。
(五)依附于市政公用事业及设施的经营性项目,如城市道路停车点、流动经营点、户外广告经营权等。
(六)非经营性的市政公共设施(包括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的日常养护,公共场所保洁,大型公共设施的物业管理等。
(七)利用赋予的职权或履行公务形成的公共资源,如罚没公物及其他公物的委托处置权等;城市房屋拆迁项目,如房屋拆迁单位的选择等。
(八)其他凡属于法律法规许可、具有经营效益、能参与市场竞争的公共资源配置项目。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区发展改革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招标投标工作,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报告或货物采购、服务采购报告时,一并将项目的招标方案进行批准。
区财政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确定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的最高限价。
区公管办负责区公管委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区公管委决策事项;组织协调区级相关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确定区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交易流程、收费管理办法及与交易有关的规定;监督和考核与区交易中心交易有关的业务工作。
区交易中心负责发布招标信息,提供交易场地,公示中标结果,出具见证证明;制定区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交易流程、收费管理办法及与交易有关的规定;在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终端为招标人提供专家抽取等服务。
项目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管理权限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及结果、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合同等招投标资料的检查及备案工作。
第八条 政府集中采购
区财政行政监督部门负责依法制定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依据《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起草《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报区政府批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下达采购计划;审核确定采购方式;采购合同和采购文件备案管理;办理采购资金结算;收集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处理违法违规行为;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业绩考核等工作。
区公管办牵头组织对招标文件的核心条款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参加部门为区公管办、区监察行政监督部门、区财政行政监督部门。
区交易中心承担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职责。具体包括: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发布采购信息公告;按照审批的采购方式,编制和发放采购文件;受理采购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并做出答复;组织实施项目采购;负责有关采购信息的统计和报送工作;负责政府采购资料、档案的管理;督促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将相关资料及结果报区公管办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政府采购业主单位负责组织采购项目验收。
第九条 国有产权交易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拥有的国有资产转让、租赁等事项的监督管理职责。
区公管办牵头组织对招租文件的核心条款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参加部门为区公管办、区监察行政监督部门、区财政行政监督部门、区审计行政监督部门、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国有产权交易机构职责。具体包括:信息发布,意向登记,资格审查,组织拍卖(竞价),出具国有产权交易见证证明,将交易相关资料及结果报区公管办和区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条 其它需要在区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参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集中采购和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按照纪律监督、行政监察、行业监管三位一体的监督体制实行计划管理、进场操作、过程监督和事后见证等监督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 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政府采购预算实施计划的批复、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批准的同时,将有关文件资料抄送区公管办。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纪检监察对象进行监察,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区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委、交通、农林水利、市政园林、区国资管理等行政监督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大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对于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区公管办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单位或人员从业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对其业务水平和信用等情况进行评定和审核。凡有违反规定或不良行为记录的,列入黑名单,按规定上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或限制进入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参加公共资源交易;不得将本办法规定必须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在场外交易。违反规定的,责令立即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应当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区交易中心不得为其出具公共资源交易见证证明,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资金拨付和使用等相关手续。违反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对投标人有围标、串标、提供虚假信息谋取中标等行为的,中标无效,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区公管办会同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配套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2013年5月23日起施行,2010年颁布的《重庆市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江北府发〔2010〕1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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