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意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意见【优秀范文】

时间:2023-06-06 20:20:03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江北府发〔2013〕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重庆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信意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意见【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工信意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意见【优秀范文】



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


江北府发〔2013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渝府发〔201262号)文件精神,加速推进江北区民营经济全面发展,进一步夯实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基础,结合江北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11年,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为348.4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的67.5%;其中,民营经济增加值为218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的42%,已成为我区经济发展的生力军、改革开放的助推器、扩大就业的主渠道,在加快实现“314”总体部署和“1595”总体发展思路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形势紧迫。伴随经济一体化进程,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内外困难更加突出,特别是大部分民营企业规模不够大、管理水平不够高、创新能力不够强、融资渠道不够多等问题日益明显,必须加大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稳健发展的力度。全区上下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加强政策引导,营造良好氛围,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

二、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三)总体要求。坚持中国特色的民营经济发展之路,落实1595”总体发展思路,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进一步健全政策体系,进一步激发创业活力,促进民营经济上规模、上质量、上水平、上效益,鼓励和引导民营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四)主要目标。实现民营经济的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企业生产效率和集聚辐射能力快速提升。到2015年,非公有制经济占GDP比重达到70%;其中,营业收入亿元级民营企业达50家,十亿级民营企业达10家。到2020年,民营经济规模进一步壮大,科技创新能力全面提升,非公有制经济占GDP比重达到75%,民营经济成为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主力军。

三、扩大投资领域

(五)实行公平准入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营经济投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2181号),按照“非禁即准”、“非限即许”的原则,除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外,均对民营资本全面开放。

(六)鼓励兴办金融机构。支持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支持投资村镇银行,支持参与或设立金融(融资)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企业财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七)鼓励参与市政建设。支持进入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已建成项目通过公开拍卖经营权方式鼓励参与运营管理。

(八)鼓励参与医疗卫生事业。支持兴办各类医疗机构,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

(九)鼓励参与教育和文化事业。支持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教育领域,兴办普通高等教育、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城市幼儿教育。支持进入政策许可的文化创意产业,从事出版发行、影视制作、演艺娱乐、文博会展、动漫游戏、网络服务以及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

(十)鼓励参与交通运输建设。支持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公路等项目。

四、放宽经营条件

(十一)放宽民营企业的经营条件。全面贯彻落实市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渝工商发〔201212号),引导、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

(十二)放宽民营企业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对民营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实行申报制,凡不涉及前置许可的行业和项目,均可依照申请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核准,不受注册资本数额、营业场所面积等限制。民营企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超出所隶属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的,可先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再办理企业法人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十三)放宽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的审批条件。允许民营企业名称直接冠以“重庆市”或“重庆”市名,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大力培育全国知名民营企业,对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民营企业,主动引导其使用不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十四)放宽民营企业设立登记条件。试行注册资本货币“零首付”,允许民营公司股东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实物、非专利技术等非货币财产缴付首期出资;除高危和重污染行业外,允许前置许可要件不完备的企业先登记注册,一年内完善相关手续。

(十五)放宽民营企业出资方式和期限。允许民营公司股东以实物、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拥有的其他公司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能依法转让的财产作价出资设立公司或增资,其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技能、管理等生产要素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允许延长出资期限,对因资金困难不能在法定缴付期限内缴足出资的民营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可以申请延长出资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定期限一年。

(十六)放宽民营企业经营场所的限制。允许民营市场主体用住宅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软件开发、管理咨询、商务办公等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办理登记时无须收取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相关证明文件。放宽经营场所的审查、申报手续,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租赁协议等均可作为经营场所的有效使用证明。支持举办商务秘书企业,投资电子商务无办公实体的,可通过其托管的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或办公场地进行登记。

(十七)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个体工商户转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在名称不重复的情况下,可沿用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和已获得的“著名商标”、“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诚信经营户”等荣誉。继续执行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创业扶持贷款和免收小微企业登记、年检费等优惠政策。支持具有竞争优势的民营企业组建跨行业、跨地区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凡母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达到1000万元、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即可申办企业集团。民营企业从事批发零售、物流、餐饮、服务等第三产业,且分支机构达到3个以上的,允许在名称中使用“连锁”、“总部”等经营模式用语。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允许民营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对外进出口”、“对外贸易”等行业用语。

(十八)进一步简化年检手续。对连续两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且经营情况好、信誉度高的民营企业,经年检部门审验批准后次年可予以免检;对被市、区政府认定的“优秀民营企业”,当年予以免检。

五、强化金融服务

(十九)强化金融服务。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2183号),鼓励金融机构把民营企业作为重要服务对象,开展针对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提高中小微企业授信客户数量及授信余额占比。

(二十)支持直接融资。鼓励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区域集优债、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融资,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改制上市,规范和提升企业管理,对在OTC挂牌的企业,给予20万元费用补贴;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的财政奖励。

(二十一)缓解担保难题。实施“助保贷”工程,降低贷款门槛,扶持民营小微企业发展。

六、加大财政支持

(二十二)完善财税政策体系。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财税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2182号),国家、市、区各方面财税政策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努力打造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洼地”。

(二十三)强化资金支持。整合工业、商业、微型企业、科技等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筹用于对企业的扶持和奖励,支持企业重组上市、规模化发展、连锁化经营、服务创新、贷款贴息等事项。区级各类政府性资金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二十四)加大政府采购。政府采购的产品、服务和工程,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同等对待。区级相关部门面向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加大购买专业商务服务和公共服务的力度。支持民营小微企业征信平台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帮助小微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体系,提升小微企业管理水平。

七、改善发展环境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江北区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联系、协调全区民营经济发展有关事宜。建立完善区级领导对口联系民营企业制度

(二十六)营造发展氛围。区级各部门要将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各类规划,及时公布发展规划、投资政策、产业布局、财政税收、统计数据等信息,制定和修订有关重大政策要征求民营企业意见,充分考虑其合理诉求,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对大集团总部、成长性好的企业,在引进时要采取“一企一策”。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大力宣传自主创业、创新创业、诚信创业等典型事例和民营经济各类政策,引导民营企业建立党组织和工会组织。定期组织评选优秀民营企业家和优秀民营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确保一切合法经营并有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在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

(二十七)保障合法权益。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市场主体地位和民事主体权利,健全投诉、查访、追责机制,设立民营企业维权中心,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

(二十八)精简办事程序。根据全市进一步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精简、规范办事程序,建设“绿色通道”,提高行政效率。全面清理和规范各类收费、年审、年检、行政检查活动,切实降低企业负担。

(二十九)完善人才支撑。消除体制和政策障碍,在政治待遇、政府奖励、职称评聘等方面对民营企业人才公平对待,在面向社会的资助、基金、培训项目、人才信息库等公共资源运用上对民营企业平等开放,在改善创业环境和工作生活条件上积极提供服务。

(三十)抓好行业自律。赋予全区性行业协会和商会自主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参与行业规划和资质审查等职能,充分发挥其服务会员、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监督等作用。按照市场化原则,支持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特色产业为依托的行业协会和商会的健康发展,扩大其在行业的覆盖面和代表性。积极发展各类专业化市场中介机构,完善执业标准和监督机制,促使其独立、公正、规范的运作。

(三十一)强化考核监督。区工商联、区统计局、区工商分局等相关部门要建立民营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加强民营企业市场监测和预警预测工作,认真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全面、及时、准确反映民营经济发展情况。将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纳入综合目标考核范围,区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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