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方案】江北区强化犬只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全文完整)

时间:2023-06-06 20:30:06 来源:网友投稿

强化犬只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自2008年3月1日实施以来,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犬只管理工作,构建和谐、宜居江北,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结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方案】江北区强化犬只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畜牧方案】江北区强化犬只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全文完整)



强化犬只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200831日实施以来,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犬只管理工作,构建和谐、宜居江北,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

江北区成立犬只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王志勇任组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副主任刘杰、江北区分局副局长蔡军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物价局、区工商分局、区农林水利局、区市政委、区卫生局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各成员单位要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一名领导任组长,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落实专人负责,周密部署,并确定一名专职联络员,确保《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得以贯彻落实。

犬只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犬只管理工作办公室,由公安分局治安支队支队长王欣任办公室主任,治安支队临时负责人辛明、江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黄熊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从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负责全区犬只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工作目标

按照合法、高效、便民的原则,建立完善犬只管理长效机制,养犬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止,市民文明养犬意识明显提高。具体目标:一是《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的宣传工作覆盖面达100%;二是市民养犬及犬只管理的投诉、举报处理率达100%;三是一年内重点管理区域犬只登记率达70%以上;四是一年内重点管理区域的流浪犬捕捉、收容率达到80%以上。

三、职责任务

(一)犬只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指挥和协调全区的养犬管理工作;筹建犬只留检所。

(二)犬只管理工作办公室

在区犬只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组织开展全区养犬工作。设定固定犬只办证点,根据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的免疫证明依法实施养犬登记;建立区犬管理登记信息系统;鼓励民间组织、志愿者救助流浪犬只;处理区养犬管理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督查指导各街镇相关部门犬只管理工作的开展;必要时设置临时办证点办理养犬登记,并做好指导督查工作。

(三)区政府办公室

负责协调各街镇及区级有关部门抓好犬只管理工作。

(四)区委宣传部

负责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煤体向社会宣传相关政策以及引导媒体的正面宣传,防止炒作。

(五)区公安分局

协助各街镇按时完成犬只清理工作;对养犬人遵守登记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养犬的投诉,依法查处违反规定的养犬行为,联合相关部门对违法犬只、患病犬只、流浪犬只进行捕捉。

(六)区财政局

负责犬只管理工作日常所需经费保障,监督犬只管理服务费的使用。

(七)区物价局

负责犬只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及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八)区工商分局

负责依法加强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以营利为目的,未办理营业执照或超越核准经营范围的,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取缔。

(九)区农林水利局

指导其下属单位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组织供应;加强对犬只防疫注射;依法对犬只的免疫、检疫以及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对疫犬、犬尸的无害化处理;依法查处非法宠物诊疗机构;受理、查处有关犬只免疫和检疫等方面的投诉、举报;负责犬只饲养、疫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根据卫生部门通报的人患狂犬病疫情相关情况,协助政府确定狂犬病疫点疫区并做好疫情扑灭。

(十)区市政园林局

负责对未经批准占用市政道路从事犬只交易行为的查处工作;受理有关犬只影响环境卫生方面的投诉和举报;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犬只收缴。

(十一)区卫生局

负责建立人患狂犬病疫情监测制度;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注射和狂犬病人的医疗救治;负责人患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发现狂犬病人要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将信息上报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并通报公安、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十二)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负责本辖区内犬只管理的宣传工作,并对辖区内养犬户及犬只数量进行清理。

四、重点管理区域和一般管理区域划分

(一)重点管理区域:大石坝、石马河、观音桥、华新街、五里店、江北城、寸滩、铁山坪和郭家沱街道辖区。

(二)一般管理区域:鱼嘴镇、复盛镇和五宝镇辖区。

五、工作措施

(一)分阶段实施,强化辖区犬只管理

1、宣传和调查摸底阶段(201241日至530日)

一是区委宣传部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煤体向社会宣传区政府出台的《重庆市江北区政府关于加强犬只管理的通告》,同时通过设立现场宣传咨询点,发放《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登记办证程序》等宣传资料,多角度、多层次地继续宣传《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各街道、镇政府要发动社区、村、以及其他单位和组织开展宣传活动,采取社区宣传栏、黑板报、发放宣传告示等形式宣传养犬管理法规,督促养犬户主动到养犬登记代办点办理养犬登记证。二是各辖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公安派出所组织对辖区内养犬户及犬只数量进行清理,并于525日前上报犬只管理工作办公室备案。

2、犬只集中免疫和登记办理阶段(61日至731日)

一是犬只管理工作办公室为了方便养犬人快捷办理养犬登记证,在观音桥设置养犬登记办理点,并另授权七家宠物诊疗机构代办养犬登记证。二是在犬只管理工作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各街镇要配合好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内犬只免疫和宣传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所要以便民为原则,采取分街镇、分村社等多种形式对犬只进行设点免疫和办理免疫证明,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进行采样诊断,并在免疫点向社会公布烈性犬、攻击性犬、大型犬种类。三是犬只管理工作办公室要对养犬登记代办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工作。四是各养犬登记代办点要以登记办证的两月时间为重点,对取得合法、有效免疫证明的犬只进行集中时间、地点、人员开展登记办证工作,狠抓工作进度。五是辖区派出所注意加大执法力度,以执法促进登记办证进度,确保全区登记办证工作收到实效。六是养犬登记代办点将养犬登记证办理情况于731日前上报区养犬管理工作办公室。

3、集中整顿阶段(81日至1031日)

犬只管理工作办公室要根据各辖区实际上报的情况组织公安分局、区市政委、区农林水利局、工商分局、镇街成立专业执法队伍,集中力量进行无主流浪犬只的捕捉,同时对养犬不登记办证、重点管理区违规饲养犬只、遛犬不拴犬链、犬只违规进入公共场所、犬扰民等违规行为进行整顿。各街镇、各职能部门将整治情况于每月30日前上报犬只管理工作办公室。

4、检查评比及总结调研阶段(111日至1131日)

一是犬只管理工作办公室采取抽查的形式,对犬只管理工作成员单位、各派出所开展执法检查验收工作,并将检查情况与目标管理考核、执法质量考评、绩效考评等考核工作挂钩。二是区犬只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适时组织召开养犬管理工作会,查找存在的问题,推广先进经验。三是犬只管理工作办公室将此项工作成果、问题、经验、做法及时汇总,针对存在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提出促进养犬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可行性建议,提高犬只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总结犬只管理工作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继续保持工作力度,重点做好日常管理中的各项工作和养犬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同时做好阶段评比表彰工作。

(二)结合辖区实际,开展犬只免疫和登记

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一般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犬只未经免疫,不得饲养。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犬只登记制度,犬只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重点管理区养犬人应当自饲养之日起15日内,携犬和动物卫生监督所发放的免疫证明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养犬登记代办点办理养犬登记证。

1、办理养犬登记程序

办理养犬登记证,应当提交养犬登记申请表、养犬人身份证明、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此外,从境外进口的犬只,还须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动物检疫证明。各养犬登记代办点在接到养犬申请后,对养犬人提交的申请及相关证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告知其理由。

2、养犬登记证的延续

我区养犬登记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需要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持有效养犬人身份证明和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养犬登记代办点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3、犬只饲养的变更和注销手续

养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养犬登记证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养犬登记代办点办理变更、注销手续。一是养犬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二是饲养的犬只出售或者赠与他人的,原养犬人、购犬人或者受赠人应当在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三是饲养的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四是养犬人放弃所饲养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留检所,并在送交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养犬证或犬牌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遗失之日起15日内申请补发。

4、犬只饲养管理服务费的收取

重点管理区养犬户应当按年缴纳管理服务费。具体费用按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并公布的标准收取(附件5)。饲养绝育犬的,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残人员饲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犬只饲养管理服务费由犬只管理工作办公室统一安排收取,并作为区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区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犬只管理、犬只狂犬病免疫等费用支出。

(三)明确法律责任,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处罚,公安、工商、动物卫生监督所、市政等部门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犬只管理工作办公室日常管理运行模式

(一)经费管理

1、犬只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每年区财政预算,由区财政全额划拨。

2、犬只管理登记收费全额上缴区财政。

3、犬只管理日常工作经费的支出以及对犬只管理单位和人员的考核奖励由犬只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实施。

(二)犬只收容管理

1、犬只领导小组筹建犬只留检所或鼓励社会机构进行犬只收容。

2、收容的犬只送到养犬登记代办点临时收容,由收容车统一送至犬只留检所或社会收容机构收容。在七个工作日内无法查明犬只主人、逾期无人认领或者养犬人拒不认领的犬只,按无主犬只处理。犬只主人自愿领回犬只的,应收取收容管理费用。

3、需要处置的无主犬只实行“安乐死”制度,由留检所工作人员统一注射化学针剂,并对犬只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4、犬只在收容期间死亡的,由留检所对犬只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再另行通知。

(三)流浪犬只的整治

由公安部门牵头,其它部门联合参与专项执法整治,对流浪犬只实行捕捉收容,收容的犬只统一送留检所处理。

(四)犬只管理工作人员的救助

工作期间犬只管理工作人员被狗咬伤或者有其它意外受伤情况发生,实施免费救治,同时为犬只管理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领导

各犬只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将此项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健全机构,明确职责,狠抓各阶段工作安排的落实。在此基础上,结合本辖区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各自工作方案,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岗位责任,保证工作力度

各犬只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工作中,要按照区政府、犬只管理工作办公室的要求将各项工作划分阶段,专门部署,突出重点,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同时加强督促和检查,落实责任制,保证辖区内每天均有执法检查队员上街巡视检查,抓好早晚遛犬比较集中的时间,及时处理因养犬引发的各类问题,做到违规养犬问题时时有人管,消除违规养犬人侥幸心理,将养犬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制定具体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充分发挥辖区派出所、街镇在犬类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三)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犬只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及时掌握并汇总上报工作进行情况。要将各单位本阶段工作完成情况数据按照分阶段实施中的要求上报犬只管理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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