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待老年人生活的办法为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根据全国老龄办等21个部门《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2005〕46号)、重庆市老龄办等19个部门《关于做好重庆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重庆市江北区优待老年人生活办法,供大家参考。
优待老年人生活的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根据全国老龄办等21个部门《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2005〕46号)、重庆市老龄办等19个部门《关于做好重庆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渝老办发〔2006〕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优待对象及标准
(一)凡户籍在江北区,年龄在75-89周岁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贴50元。
(二)凡户籍在江北区,年龄在75-89周岁未享受养老保险且家庭人均月收入在350元以下(含350元)的困难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贴50元。
(三)凡户籍在江北区,年龄在90-99周岁的长寿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60元的生活补贴。
(四)凡户籍在江北区,年满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300元的营养补贴。
二、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一)申请
老年人优待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老年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
2.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审批
1.审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应当核实相关情况,并签署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所属街镇,街镇对申报材料进行逐项审查。
2.公示。经街镇审查后,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张榜公示,将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名单上报区老龄委办公室。
3.审批。区老龄委办公室对街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批意见,核定发放金额。
(三)发放
1.区老龄委办公室将各街镇享受生活补贴的老年人数、金额报送区财政,由区财政将所需资金划拨各街镇,由各街镇按季度发放。
2.发放补贴时应由老年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领取。
3.领取补贴的老年人因户口迁出本行政区域或者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其享受的生活补贴。
4、由监察、财政、审计等机关对发放实施监督。
三、本办法由区老龄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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