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广新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效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化制度】肇庆市文广新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全文),供大家参考。
市文广新局政府信息
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效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肇庆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和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科室或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未按照规定的公开范围和期限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及不及时更新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已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及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三)未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或者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以及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六)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对违反第四条有关规定的科室或单位,视情况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
第六条 对违反第四条有关规定的科室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视情况追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责任追究方式为:
(一)责令改正;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调离工作岗位。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情节严重的,依照《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肇庆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视情况给予辞退、责令辞职或免职处理;需要依法给予处分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有关责任人员包括: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负直接责任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
(二)不依法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
(三)不依法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负全面领导责任的行政机关主要领导。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处理,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情形的;
(五)打击、报复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投诉和申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六)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被复议机关或审判机关确认违法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问题或过错发生后,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
(二)及时改正错误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避免社会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科室或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由局监察部门实施。局监察部门应加强沟通协商,及时对违反规定的科室或单位作出处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由本行政机关负责。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必要时可以联合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有关责任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直接向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工作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市博物馆、市图书馆、市文化馆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参照本办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