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县气象监测和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管理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常山县气象监测和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气象办法】常山县气象监测和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管理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常山县气象监测和服务设施共建
共享管理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气象监测和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各类气象监测和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统筹集约,优化资源配置,避免重复建设,实现共建共享,提高气象监测和服务设施建设的社会效益,根据 《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监测和服务设施的建设、数据共享和综合利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气象监测设施,是指具备天气现象、气象要素、天况实景观测功能的仪器与设备,如区域气象自动站、雨量站、户外公共视频监控系统、遥感探测系统及灰霾、雷电、负氧离子等特种监测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气象服务设施是指具备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传播功能的服务平台、服务渠道及终端设备等,如手机短信发布平台、数字电视、电子屏、多媒体显示屏、预警大喇叭、应急广播系统、新媒体等。
第四条 县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气象监测设施和服务设施共建共享政策与标准,统筹协调气象监测设施和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气象监测设施和服务设施共建共享办公室(简称共建共享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设施共建
第五条 本县行政区城内,防灾减灾各职能部门、各乡镇(街道)、有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建设的气象监测设施和服务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布局。鼓励其它单位和个人将合法拥有的气象监测设施和服务设施参与统一规划。
第六条 防灾减灾各职能部门、各乡镇(街道)负责在气象灾害敏感区、易发区设置或增加相应的气象监测设施和服务设施。鼓励电力、旅游、交通、学校等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根据各自工作需要,建设气象监测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的气象监测设施和服务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七条 全县各行政村、居民小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及商场、车站、医院、银行、酒店、广场、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建有必要的气象服务设施,或对已有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加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自动接收与传播功能。
第八条 各相关单位的气象监测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内容应当向县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建设布局应与现有规划布局相协调,避免重复建设或形成监测预警盲区。
第九条 气象监测设施和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和业主单位应当共同做好设施的运行保障和安全保护工作,在设施附近显著位置设立警示、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故障报修电话、举报电话等。
第十条 县共建共享办公室每年对全县气象监测设施和服务设施进行普查。各相关单位的气象监测设施和服务设施相关信息按统一格式汇总至县共建共享办公室。
第三章 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 防灾减灾各职能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建立气象监测设施和服务设施资源共享机制,明确分管领导、具体科室和工作人员负责资源共享相关工作,实现资源充分共享。
第十二条 气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合作开发建设气象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部门监测站网的互联互通和数据信息的汇总加工与分发处理。共享各方应当按照保守秘密、维护权益的要求,加强共享信息资源的安全管理,承担共享信息的安全保密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已共享信息资源的使用、保存、加工等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气象与广电部门、通信运营单位应当依托数字电视、广播网络、手机通信网等健全完善安全可靠、传播迅速的预警信息全网发布机制,全网发布对象数据库全面共享并定期更新,做到应入尽入,确保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社会公众全覆盖。
第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站、新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移动、电信、联通)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广泛传播县气象部门发布的权威预警信息。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责任机制。防灾减灾各职能部门设立气象联络员,乡镇(街道)设立气象协理员,村(街道)设立气象信息员,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设立气象联系人,作为社会传播节点,承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再传播等职责。
第十六条 气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面向社会传播节点人员的科普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其防灾减灾知识水平和预警信息传播、应用能力。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应将气象灾害防御科普知识纳入本地本部门年度培训计划。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根据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擅自移动气象监测设施.因违反规定造成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信息发布、传播、接收工作受到重大影响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气象监测资料使用规定或保密协定,私自将共享的气象监测资料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让。因违反规定造成信息资料泄密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贵任。
第十九条 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各传播节点人员不得编造和传播虚假预警信息,不得擅自更改或不按规定完整传播预警信息。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