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办法】重庆市渝北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3-06-06 21:40:04 来源:网友投稿

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构建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应急办法】重庆市渝北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供大家参考。

【应急办法】重庆市渝北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构建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渝北区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物资,是指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

第三条 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储备、统一调配、资源共享为原则。

第四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应急物资储备管理适用本办法。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按其规定做好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负责研究建立全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确定区级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分工和统筹全区应急物资调配,协调与周边区县的应急物资合作,必要时请求市政府支援应急物资,指导各镇街、区属国有公司和有关单位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政府应急办负责指导全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检查各单位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物资储备情况和工作机制建立情况。

第七条 区发改委等区级应急物资储备重点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承担区级应急物资储备任务,并按照上级规定,建立本单位或本系统的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指导并督促检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一)区发改委负责将应急物资储备纳入全区发展规划。

(二)区经信委协调电力、燃气、通信等单位做好电力、天然气、通讯保障应急物资的储备。

(三)区城乡建委负责处置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和处理其他突发事件所需大型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四)区交委负责公路、水路、桥梁、隧道抢险保通机械,水路运输和水上交通事故救援、船舶防污等应急物资的储备,负责应急运力的调配。

(五)区农委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农作物种子、动物重大疫病防控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六)区商务局负责粮食、食盐、食用油、猪肉、食糖等生活必需品和方便面(饭)、饼干、矿泉水、牛奶等应急救援基本生活物资的储备,牵头做好成品油、液化气的储备。

(七)区公安分局负责交通事故处置、社会治安、反恐、防爆等应急物资储备。

(八)区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消防抢险救援应急物资储备。

(九)区民政局负责帐篷、衣物、棉被、应急灯等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

(十)区国土分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应急物资的储备。

(十一)区环保局负责环境污染事件监测、调查、处置应急物资的储备。

(十二)区规划分局负责地理信息服务应急物资的储备。

(十三)区市政园林局负责城区供水和给排水、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隧道、城市照明和环卫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管理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

(十四)区水利局负责防汛抗旱、水利设施抢险救援和农村饮水安全应急物资的储备。

(十五)区卫计委负责应急药品、救护设备、疫苗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十六)区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矿和非煤矿山等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

(十七)区林业局负责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控、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与防控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十八)区民防办负责防空通信警报预警、处置人防工程事故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十九)区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应急物资的储备。

(二十)区科委负责地震监测应急物资的储备。

水、电、气、通讯等重点企业负责本行业应急物资的储备,其他区级部门、区属国有公司和有关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和承担的应急工作任务,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第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同级应急物资储备。

第三章 物资储备

第九条 应急物资储备以政府储备和社会储备相结合。

政府储备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可以购买相应数量的应急物资进行储备,也可以与供货企业、专业仓储企业等代储单位签订协议,由代储单位储备应急物资;或者与生产企业签订协议,生产企业保证一定规模的生产能力储备,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

倡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应急物资捐赠、捐助,鼓励和引导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家庭根据实际条件储备应急物资。

第十条 承担区级应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区属国有公司应建立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动态数据库,同时报区政府应急办,供区政府应急平台调用;每年131日前向区政府应急办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应急物资储备及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承担应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应规范设置应急物资储备库,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严格入库、出库流程,建立应急物资台账档案。

第十二条 承担应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对应急物资实行动态管理,采取以物易物、折价处理、返厂轮换、技术改造等方式,对失去使用价值、超过储存期限的应急物资进行定期轮换,对损耗物资及时补充,确保足量足用、安全有效。

第十三条 应急物资因无法轮换等原因报废,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销毁并及时补充。报废的应急物资属于国有资产,应按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实施报废处置。达到规定限额的,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章 物资调用

第十四条 应急物资调用按照“先近后远,先主后次,保障急需”的原则,合理选择应急物资调用地点和物资种类。通常情况下,各单位自行调用本单位或本系统的应急物资;紧急情况、需要调用多个单位的应急物资或需要统一调用应急物资时,由区政府应急办统一调用。

第十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应急物资调用指令后,应立即调拨,不得拖延贻误。

第十六条 应急物资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库或补充,确保应急物资处于满库状态。

第十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整合资源,建立各类交通工具和应急队伍的数据库,调动各方面运输能力,形成以陆地、水上、空中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立体运输网络,根据运输任务、地形特点、气象条件等情况,充分发挥各种运力的优点,确保应急物资运输及时、高效。

第十八条 需要征用社会物资时,可以实行“先征用、后返还、合理补偿”的办法,向社会征用应急物资。被征用的物资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物资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 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区、镇街财政分级负担应急物资储备经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所需资金。

中央及市驻区单位的应急物资储备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来源渠道解决。

第二十条 应急物资储备相关经费应按规定程序拨付使用,严格用于应急物资的购买、补贴、调用、储备及储备库建设等方面,严禁挪用或占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对应急物资储备管理相关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区属国有公司、驻区国有企业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并报区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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