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会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提高我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为困难群众和低收入家庭提供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并针对在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就诊的“三无病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红十字办法】重庆市渝北区红十字会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供大家参考。
红十字会重大疾病医疗
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提高我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为困难群众和低收入家庭提供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并针对在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就诊的“三无病人”和需要紧急救治的见义勇为人士,特建立渝北区红十字会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用于重大疾病患者在享受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和渝北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后的再次救助。
第二条 为加强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实施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遵循量入为出、以收定支,助困、济困、扶困,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三条 在全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让利的资金中,每年向渝北区红十字会捐赠1000万元,同时接受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的自愿捐赠,建立渝北区红十字会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
第四条 筹集的基金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三章 救助对象、疾病范围、救助标准
第五条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
(一)常住户口为渝北区(不含北部新区)的城乡医疗救助的困难家庭和低收入人群。
1.城乡低保对象;
2.城市“三无”人员;
3.农村五保对象;
4.城乡孤儿(含困境儿童);
5.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6.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
7.区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包括城镇低收入老年人,即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城镇籍60周岁以上老年人;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烈士遗属,按渝北府办电〔2011〕97号规定对象,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襄渝铁路伤残民工;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先天性残疾子女);
8.区民政局核定的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即城乡低保对象家庭年人均收入的两倍)。
(二)在渝北区各级医疗机构就诊的“三无病人”。
1.无身份证明、户口、姓名和居住地;
2.无责任承担机构或人员;
3.无抢救治疗经费。
(三)见义勇为受伤者(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在渝北区,但户口不限渝北区)。
第六条 疾病范围
(一)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2类重大疾病。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救助对象的0-14周岁儿童,患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
(三)在渝北区各级医疗机构就诊的“三无病人”的门诊、住院治疗。
(四)见义勇为受伤者的门诊、住院治疗。
第七条 救助标准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救助对象、患本办法规定的22类重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报销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在渝北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救助后,剩余部分自付费用由本基金按50%的比例救助。
(二)符合第五条第一款救助对象的0-14周岁儿童,患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根据渝办发〔2010〕263号文件确定的治疗定额付费标准和医疗救助标准实施救助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报销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实行全额救助,年救助最高3万元。
(三)在渝北区各级医疗机构就诊的“三无病人”,在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后的医疗费用,实行全额救助。
(四)见义勇为受伤者,不能确定侵权人或侵权人无赔偿能力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全额救助(参加医疗保险的,按医保政策报销后的自付部分实行全额救助)。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八条 申请、审核、公示、审批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0-14周岁儿童患白血病或先天性心脏病的,患者本人或监护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填写渝北区红十字会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表,诊治医疗机构在重庆市民政局城乡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确认后,向户籍所在地镇(街)反馈患者基本信息,患者所在地镇(街)核实后,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向区红十字会网上报送患者基本信息,区红十字会办公室核实后,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区红十字会领导审批。
(二)在渝北区各级医疗机构就诊的见义勇为伤病员和“三无病人”、由事发所在地镇(街)或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定点医疗机构填写渝北区红十字会应急医疗救助申请表,区红十字会办公室核实,报区红十字会领导审批。
第五章 基金监督管理
第九条 渝北区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由渝北区红十字会设立,区卫计委、区财政局监管。
第十条 设立渝北区红十字会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和规范化。
第十二条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要建立严格规范的财务制度,实行专门管理。
第十三条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费用,由区红十字会专用账户直接向医疗机构结算。
第十四条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改变用途。
第十五条 区红十字会财务部门按照医疗标准进行核算,经财务负责人复核签字后,报区红十字会审批。
第十六条 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审批制度。将全市公立三甲医院和区内公立医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在媒体公布。个别重大疾病患者在市内公立三甲医院不能救治的,经区红十字会审批,可在市外指定的三甲医院救治。
第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违规套取、骗取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的,由卫计委、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取消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当年度收支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监督,审计部门定期对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集和使用情况,救助对象、重大疾病范围和救助标准可适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管理办法由渝北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管理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