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办法】开化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精选文档)

时间:2023-06-06 22:30:02 来源:网友投稿

开化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开化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计办法】开化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审计办法】开化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精选文档)



开化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署发)、《浙江省审计条例》、《浙江省投资审计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以维护经济发展安全,规范投资领域市场秩序,提高政府投资建设管理水平和绩效,促进投资领域廉政建设为目标。审计局应当坚持以绩效审计为发展方向,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相统一,监督与服务并重,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全面履行审计职责。

第三条 县审计局是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等进行审计。

县发改局等有权审批项目的部门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文件时,应将相关文件同时抄送县审计局。

县财政、国土、规划、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环保、监察、监管办、农办、金融等有关部门,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五条 县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使用本办法第四条资金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采取工程结算审计、预算执行审计、跟踪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等方式进行。

县审计局在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预算执行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中,应当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力度。

第七条 县审计局应会同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管理、监督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的内容包括交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有关信息,通报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检查审计结果的执行效果等。  

第二章 审计监督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由县审计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县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九条 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县审计局对关系国计民生和对地方经济发展有特别重大意义的项目,要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对投资额较大、社会各方关注的项目,在建设期间至少要开展一次预算执行审计。

县审计局要有计划地安排对政府投资管理和投资政策制度执行情况的专项审计调查,以揭示政府投资项目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促进完善政策制度。

县审计局应当认真贯彻落实竣工决算审计的规定,优先选择政府投入大、社会关注高的重点投资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凡单项工程结算在100万元及以上,或工程结算在100万元以下但省以上财政资金补助占50%以上及其它确需县审计局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县审计局负责审计。

单项工程结算在100万元以下限额1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由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限额1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由建设单位开展内部审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十条 县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使用本办法第四条资金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工程结算审计的,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

第十一条 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时,可以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特殊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进行审计。

县审计局组织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应当制定相关工作规程,加强工作督导和业务复核,保证审计质量。

县审计局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接受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审计资质,并具有符合执业资格规定的相应人员、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审计的项目,其审计结果应当报县审计局备案,并对审计报告结果负责。中介机构应接受县审计局的监督,县审计局每年按照3%左右的比例进行项目审计质量抽查。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投资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

社会中介机构和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质量,应当接受县审计局的监督。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竣工决算审计、跟踪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

(二)建设项目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条款内容及履行情况;

(三)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和工程管理情况;

(四)工程造价结算情况;

(五)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时,应载明需经审计以及依据审计结果支付工程款项的合同条款。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交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向县审计局提请工程结算或者竣工决算审计。县审计局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完整的送审材料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建设单位和承接项目的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经县审计局负责人批准。

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完成情况,于每年11月底之前向审计局申报下一年度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计计划。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县审计局工作,按照县审计局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项目审批资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书、环评报告、施工图纸等资料及相关批准文件。

(二)工程管理资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单位等招投标资料,项目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单位签订合同资料。设计变更批复和联系单、隐蔽工程记录单,以及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情况的签证资料等。

(三)工程验收资料:工程造价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竣工图纸、工程质量评定、工程验收以及竣工决算说明书等资料。

(四)财务会计资料:会计凭证、账册、报表、施工进度表及工程价款结算清单等。

(五)其他:有关项目建设的报告、请示、批复、批示、会议讨论记录以及相关内控制度等。

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应当协助审计现场取证工作,配合审计人员对图纸、隐蔽工程记录、施工变更联系单等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判断。

第十八条 县审计局在审计中发现下列与项目经济活动有关情况的,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必要时应当协助调查: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项目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摊派或违规收费行为的;

(三)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四)超付工程款的;

(五)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六)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七)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县审计局在审计中因前款各项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协助调查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县审计局查清与政府投资项目经济活动有关的事实。

第十九条 县审计局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出具审计报告;依法需要给予处理的,作出审计决定书。县审计局认为依法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有关部门接到审计建议书后,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将处理或处罚结果书面反馈县审计局。

第二十条 县审计局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对跨年度的跟踪审计项目,应当出具年度审计报告,项目完成后出具综合报告。

依法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及时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公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逐步实现所有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公告。

第二十一条 县审计局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被审计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审计报告,执行审计决定,同时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相关单位落实审计结果。

建立健全审计整改问责制度。对屡审屡犯、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拒绝和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单位要重点督查。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部门单位,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县审计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处罚;依法应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项目审计及其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或者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二)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办理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审计的;

(三)未经审计擅自办理工程结算,造成多付工程款项,无法收回造成损失的;

(四)改变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挪用项目资金的;

(五)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饰和设备购置标准,建设计划外工程及工程变更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

第二十三条 县审计局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接受聘请的专业人员或委托的中介机构在从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辞聘或解除委托、禁止一定期限内参与本县审计招标竞争等处理,并按省审计厅制定的管理规范作出相应处理,直至列入执业“黑名单”;违反《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同时按照其规定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机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对县审计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裁决的除外。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县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可列入项目建设成本按规定收取。

由县审计局组织社会审计力量和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参照《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11日起施行。200347日县政府发布的《开化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开政发〔2003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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