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办法】重庆市巴南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时间:2023-06-06 22:30:02 来源:网友投稿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巴南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办法】重庆市巴南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乡镇办法】重庆市巴南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巴南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巴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巴南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三条  农村公路应围绕乡村旅游和城乡一体产业建设,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坚持部门扶持、属地为主、发动群众、积极优先的方针。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合理选用社会监理制;农村公路建设坚持区、镇街两级实施为主。

第五条  采取“上级补助、区级财力适度安排、村民投工投劳、社会捐赠筹措”等多渠道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区委、区政府对镇街及相关部门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区交委对镇街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按年度进行业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次年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奖先补优。

第七条  区交委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建设的审批、管理和指导。具体负责建设项目计划管理,补助资金拨付和交通建设工程行政管理,依法对建设进度、质量及资金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管。

区公路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区政府下达补助计划的项目或经区交委审批的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

镇街应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提出本辖区内建设计划建议,组织项目实施,实施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和资金拨付管理;同时,专门成立农村公路建设监督小组,对农村公路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

项目建设业主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安全和资金管理负主体责任,按区内相关规定履行项目法人职责。

第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二章  计划及资金管理

第九条  计划安排的原则:市级下达计划的项目必须安排;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项目、解决民生出行的项目优先安排。

第十条  区交委负责建立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库,项目库适时更新。区交委、区财政局根据资金组织情况,并结合镇街意见,在项目库中提出项目建设计划建议,经区政府审定后下达建设计划。未经审批私自乱建的农村公路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区政府同意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缩减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执行情况由区交委监督、指导、落实。

第十二条  区交委、区财政局负责年度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经认定为完成年度计划里程的,可全额拨付补助经费,未完成年度计划里程的,按一定比例扣减补助经费。镇街负责按合同约定里程及进度、质量要求等内容对下达的计划项目进行核定,并按财务管理规定支付工程费用,不得现金支付。

第十三条  建设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项拨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  按资金来源途径及所属性质,由区财政局、区交委、各镇街等对资金实施监管。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项目建设业主以镇街为主(镇街也可委托村代为实施),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区级部门、区级国有公司也可作为项目建设业主。项目建设业主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按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进行。镇街委托村实施的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实施。

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的项目,必须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实施的项目包括:一是经区交委同意或区政府批准按“一事一议”全部投工投劳的项目;二是经区交委同意或区政府批准上级计划补助有资金缺口,需通过“一事一议”群众集资、投工投劳或社会捐赠等解决资金缺口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实施的项目,可由镇街委托村民委员会作为实施主体。在镇街的指导下,坚持“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严格按“一事一议”的程序要求实施。经批准采用“一事一议”建设方式实施的计划项目应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取公开比选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七条  凡区下达了建设计划且投资金额在30万以上(含30万)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项目建设业主应向区发改委申请立项。

第十八条  按基本建设程序建设方式实施的项目,项目建设业主应按规定向区发改委申报投资计划,工程实施中如遇变更造成新增投资总额超过投资计划的,应向区发改委申请追加投资计划;按“一事一议”建设方式实施的项目,可不申报投资计划。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业主应向区交委申请设计文件审查,并取得审查批复。区政府以补助方式下达的农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项目在招标前,其施工图需经镇街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书面审查同意。

第二十条  取得投资计划批复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的项目,项目建设业主应向区财政评审办申请造价评审;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实施的项目工程费用超过区政府下达补助标准的,镇街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造价评审,计价原则按《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计价原则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15142号)执行,区政府另有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业主必须按立项核准的招标组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二十二条  采用基本建设程序实施的项目,必须依法申办施工许可。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业主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依据合同条款,对进度、质量、安全和资金实施全面管理。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工程结算总额的5%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办理施工结算和工程决算。采用基本建设程序实施的项目,项目建设业主按有关规定报区相关部门办理结(决)算;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实施的项目,由镇街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办理结算和决算;工程费用超过区政府下达补助标准的,由镇街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结合合同约定审核结(决)算。

第二十五条  采用基本建设程序实施的项目工程变更,必须按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实施的年度补助计划项目的工程变更,变更累计增加造价占合同价的20%以下或增加投资100万元以下的,由镇街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审核,镇街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批准后实施;变更累计增加造价占合同价的20%(含20%)以上或增加投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必须由镇街申报,区发改委按“3+X”程序确认后方能实施,并纳入结算。区政府另有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工程应按相关规定委托相应资质的监理机构进行工程监理。未委托专业监理的机构,应由镇街组织3人以上的监理小组进行监督。农村公路应推行义务监督员机制,发动群众代表参与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四章  工程设计及建设标准

第二十七条  应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技术指标。新改建项目选线时应尽量利用老路、原有桥梁和隧道,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防止诱发新的地质病害。新改建县道原则上要达到三级及以上公路标准;新改建乡村道原则上要达到四级及以上标准;原则上不得审批、建设新增等外级公路、漫水桥和过水路。

第二十八条  四级公路设计文件可由工可、施工图设计和预算文件组成;三级及以上公路、桥梁、隧道工程设计文件由工可、初步设计、概算文件、施工图设计和预算文件组成。设计文件由区交委按权限审查。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分段采用不同技术等级,相邻路段,设计车速差不应大于20公里/小时。不同技术等级或不同设计速度变更点应选择在驾驶员容易判断的地形变化处或路线交叉地点,并设置警示标志。

个别困难路段达不到设计等级公路标准的,必须经过专家论证、说明原因,同时加强该路段安全防护设施,满足通客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经论证可适当减窄,但降低技术标准路段的总长度不得大于项目总里程的20%

第三十条  技术指标

(一)乡、村道受限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15公里/小时,回头曲线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10公里/小时。

(二)设计速度采用15公里/小时,圆曲线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5米。当采用最小半径时,纵坡不应大于5%,超高不应大于6%

回头曲线设计速度采用10公里/小时,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0 米,纵坡不应大于5.5%,超高不大于6%

(三)新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0%;改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2%,特殊情况下可视当地条件确定;积雪冰冻地区最大纵坡不应大于8%

(四)乡道、村道受限路段净高不应低于3.5米。

(五)县道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6.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5米。乡道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5.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4.5米。村道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当路面宽度小于5米时,应在两侧设置宽度不小于50厘米的硬路肩,同时保证路面结构排水畅通。

(六)县、乡道路面结构,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要求不小于22厘米,强度不低于30兆帕,水稳基层厚度原则上不小于18厘米;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要求不小于5厘米,水稳基层厚度原则上不小于18厘米。

村道路面结构,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要求不小于20厘米,强度不低于25兆帕,水稳(泥灰)基层厚度原则上不小于18厘米;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要求不小于4厘米,水稳基层厚度原则上不小于18厘米。

(七)单车道路基应设置错车道,每公里不少于3处,其路基宽度不应小于6.5米,有效长度不应小于10米。

(八)经过场镇或学校等行人密集的路段,宽度原则上采用提高一个行政等级的技术指标,并应在两侧各设置宽75厘米以上的硬路肩,在条件允许时,车行道和人行道通过安装防护栏等措施进行分隔。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同时,加强农村公路危桥、危隧的整治工作。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新、改建公路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满足公路建筑控制要求。

第五章  质量监督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十四条  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督促镇街落实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镇街、参建各单位必须按规定建立并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工程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推行标准化工地建设,推广平安工地建设,实行公示制度,规范施工现场,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项目必须统一设计,根据资金组织情况,可分阶段实施。为保证群众的出行,验收可分部进行交(竣)工验收。

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作为组长单位,组织验收。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和附属工程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项目建设业主组织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主要指标出具检测合格意见;

(五)养护责任、资金、人员已落实;

(六)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资料、交(竣)工验收文件等已整理归档。

第四十条  采用基本建设程序建设方式实施的项目,由区交委组织竣工验收;采用“一事一议”建设方式的项目,由区交委会同镇街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交工验收后,通车1年以上。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建设业主验收合格。

(三)工程结(决)算已按规定完成,需审计(评审)的已经过审计(评审);

(四)竣工验收文件等已整理归档。

第四十一条  二级及以上公路、大桥及以上桥梁和隧道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分开进行,其它项目可合并进行。

按通客车要求建设的农村公路项目,应由区交委邀请相关监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七章  工程监督

第四十二条  区监察、审计和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管。区交委应建立农村公路建设巡查制度。

第四十三条  各项目法人对项目廉政负总责,应建立廉政建设责任制,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合同,廉政工作的各项指标与建设的各项业务指标同时下达、同时检查、同时考核。

第四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坚持公开、民主的管理原则,特别是村道建设应让沿线群众广泛参与监督管理,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有村民捐资、集资修建的项目,按村务公开的规定予以公开。

第四十五条  违反规定,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摊牌,强行收费的,由区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规定,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区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规定,未经验收即开放交通的,由区有关部门限期整改。造成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发生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重庆市农村公路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印发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巴南府发〔2012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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