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艺人(文艺团队)扶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不断满足我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进一步加强与文艺组织和从事文艺工作的自由职业者的联络服务,集聚文艺人才,推进“尚文巴南”建设,营造浓厚城乡文化氛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化办法】巴南区民间艺人文艺团队扶持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民间艺人(文艺团队)
扶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不断满足我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进一步加强与文艺组织和从事文艺工作的自由职业者的联络服务,集聚文艺人才,推进“尚文巴南”建设,营造浓厚城乡文化氛围,促进政府由办文化向管文化的职能转变,充分发挥优秀民间艺人(文艺团队)的示范带动作用,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引导群众在文化建设中自我表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间艺人(文艺团队),是指在巴南区境内长期从事戏剧、曲艺、音乐、舞蹈、书法、美术、摄影及其他艺术创作、表演、展示活动的民间艺人或民间文艺团体,不包含区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第三条 区内民间艺人(文艺团队)自愿向现居住地的镇街文体服务中心申请登记备案;全区公共文化单位(含镇街)负责民间艺人(文艺团队)日常具体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民间艺人(文艺团队)开展文艺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规和场地使用管理规定,不得妨碍交通和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公共秩序。
第五条 由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年度优秀民间艺人(文艺团队)评选,对评选出的优秀民间艺人(文艺团队)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第六条 申报优秀民间艺人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二)热爱文化艺术创作和表演,为辖区文化发展、文化形象树立作出较大贡献;
(三)已在辖区公共文化单位登记备案的民间艺人,并服从辖区公共文化单位管理,积极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公益文化活动卓有成效等;
(四)具备一定艺术专长,并取得区级及以上文艺家协会会员或具有相关艺术等级等资格证明;
(五)从事演艺活动2年以上(含2年),积极开展技艺传授活动有业绩;且常年坚持从事演艺活动。
第七条 申报优秀民间文艺团队基本条件:
(一)登记备案。已在辖区公共文化单位登记备案的民间文艺团队,并服从辖区公共文化单位管理,积极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公益文化活动卓有成效等;
(二)队伍稳定。团队成员相对稳定,人数在15人以上,人员流动性一年内不超过20%。团队骨干成员3名以上,有一定的艺术专长,在创作、编导、表演、辅导、研究等方面取得一定成就,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示范性强。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从事文学艺术活动内容健康、特色鲜明、成效显著,对群众文化生活及巴南经济发展具有一定影响,且有榜样带头作用,每年在巴南区公共文化服务互联互通平台接受群众点单不低于5场(次);
(四)活动经常。建队时间2年以上,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具备举办时长60分钟、节目10个以上组台演出的能力和经验;团队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常年坚持开展创作、演出(展览)、培训、交流研讨等活动;
(五)管理有序。具有较完备的组织架构,团队管理制度化,活动有计划、方案、记录,台账资料完善,活动经费使用规范透明。团队负责人为人公道正派,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第八条 巴南区优秀民间艺人(文艺团队)申报评审工作,每年开展1次,择优评选;宁缺毋滥。申报程序:
(一)申报优秀民间艺人(文艺团队)的个人和团队,需向所在地镇街公共文化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书及申报材料所涉及的相关佐证资料和图片;
(二)由所在地镇街公共文化单位进行初审;
(三)由区文化馆复审;提出推荐评选名单;
(四)由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评审;
(五)经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将评审结果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署名提出异议;逾期不予受理;
(六)公示期满;由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区政府批准,授予本年度优秀民间艺人(文艺团队)称号;并对外公布。
第九条 活动扶持。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中,优先选择优秀民间艺人(文艺团队)参与部分公共文化项目服务。将优秀民间艺人(文艺团队)纳入全区公共文化产品配送服务承接主体名单,并录入巴南区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资源库,重点向基层服务点推荐,接受群众“点单”,将年度接受“点单”量作为评审优秀民间艺人(文艺团队)的重要依据。积极组织优秀民间艺人(文艺团队)参与全区重大节庆展演赛及相关城市文化氛围营造活动。
第十条 资金扶持。被评选为年度巴南区优秀民间艺人的,给予2000元活动扶持经费;被评定为年度巴南区优秀民间文艺团队的,给予10000元活动扶持经费。民间艺人(文艺团队)在市级及以上宣传、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文艺活动中,荣获一、二、三等奖的给予1000—10000元的资金扶持。扶持资金在文化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阵地扶持。鼓励巴南区优秀民间艺人(文艺团队)参与公共文化阵地设施(备)运行管理,全区各级公共文化阵地优先向优秀民间艺人(文艺团队)免费开放。
第十二条 业务扶持。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优秀民间艺人(文艺团队)开展文学艺术辅导培训。做好民间艺人(文艺团队)的指导培养和跟踪服务,在区级重大文化活动和重点文艺作品打造中优先纳入计划安排和选调。
第十三条 加强资金监管。扶持资金主要用于组织创作、培训、排练、演出以及添置服装、道具、器材等。享受资金扶持的优秀民间文艺团队,须建立资金管理制度,扶持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定期向团队成员公示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次年底报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适时接受检查。
第十四条 优秀民间艺人(文艺团队)必须服从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公共文化单位管理,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活动和相关培训,在全区群众文化工作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大力挖掘巴南特色文化资源,弘扬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积极参与我区各类文艺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情形之一的,经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不得参加优秀民间艺人(文艺团队)的申报工作:
(一)弄虚作假、虚报申请骗取称号和资金的;
(二)展演内容及形式低俗的;
(三)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混乱的;
(四)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多次受到群众质量投诉的;
(五)展演活动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六)展演活动中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有触犯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巴南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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