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社阳乡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草案【范文精选】

时间:2023-06-07 08:50:05 来源:网友投稿

社阳乡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龙游县域总体规划》和《龙游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进一步规范我乡农村居民建房管理,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有效推进新农村建设,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办法】社阳乡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草案【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住建办法】社阳乡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草案【范文精选】



社阳乡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龙游县域总体规划》和《龙游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进一步规范我乡农村居民建房管理,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有效推进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阳乡域范围的农村居民建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私人建房原则:

1、“一户一宅,拆旧建新”原则。即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并严格遵循“拆旧建新”的规定,要求“先拆除老宅后再审批新建住宅”。

2、“服从规划,面积法定”原则。申请建房的选址必须符合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域总体规划、中心村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合理划定建设用地边界、耕地保护边界和生态保护边界,确保农民建房在乡、村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建设,严格控制脱离村庄零星建住宅,力求向中心村集聚。执行建房用地大、中、小户限额标准。涉及溪边、公路边、水库边、山边、景区周边和公用管线两侧建房实行“五线管控”要求,留足发展空间。

3、“控制增量,盘活存量”原则。严格限制新增建设用地、切实保护耕地,农村居民建房要优先使用现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低丘缓坡等非耕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属新增建设用地的须先上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未经农转用的不予审批。

第四条、加强规划引领,力争实现规划全覆盖。多方筹措资金,依法开展乡域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不断提高规划编制水平,加强乡、村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融合。未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的行政村,要及时委托编制建房集聚小区规划,鼓励异地新建住宅进小区。小区内建房必须统一规划设计、立面、色彩、围墙、室内标高及建筑高度;小区以外村庄内建房必须严格按照审批面积和建筑高度等规划要求建设,对超出规定限额的超高超占地行为,必须限期拆除,原拆原建的由规划员牵头负责巡查监督,异地新建的由土管员牵头负责巡查监督。

第五条、对辖区内当年新发生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未按规定时限拆除或整改到位的,暂停所在村3个月建房审批并下年度不予安排农民建房新增用地指标。

第六条、履约金的缴纳和超占集体土地有偿使用费规定。各村要召开村两委会、党员村民代表会,及时修改《村规民约》,补充完善“建新拆旧防违控违履约金”规定,严格落实防违控违要求。即为防止违章建筑的发生,对建房户收取履约保证金,分两部分:一是基础保证金30000元,采取高收快退机制,房屋基础打好后,占地面积未超审批面积,经验收合格后,三万保证金全部退回,反之,占地面积超出审批面积的,需建房户处置到位后基础保证金方可退还。二是建新拆旧履约金10000元,房屋竣工后,经验收未超规定限额,并且旧房已全部拆除的,经验收后全部退回建房户;如出现批东建西、未批先建、批少建多,超占超高等违法行为,乡政府有权将履约金转换成强拆、助拆惩罚金,责令限期拆除。低保户、烈士军属、特困户等根据建房户实际情况,凭村申请、主职干部担保,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履约金可予以少收或免收。

具体收取办法:由各村与建房户签订《建新拆旧防违控违履约承诺书》,开具《建新拆旧防违履约金缴纳通知单》,建房户凭承诺书及缴纳通知书到社阳乡信用社缴纳,存单由社阳乡政府代为保管。履约金存入信用社后,建房户将乡保管的一联承诺书交给乡土管员,再到所在村村委会处凭建房户履约金缴纳存单复印件填写两份《关于同意退付农村建房履约金的审批书》。房屋经基础验收及竣工验收合格后,农户依次凭《关于同意退付农村建房履约金的审批书》到原存入银行退回履约金。

第七条、鼓励农村居民集资联建住宅。村民建房用地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庄周边的丘陵地。鼓励农村居民向中心村、集镇,集聚建房。

第八条、规范庭院管理。各行政村要以村规民约方式强化农村居民建房庭院建筑、面积的管控。农户的庭院面积不得超过新建房屋审批占地建筑面积的2倍,超过部分每年应按2/m2收取集体土地有偿使用费。确需建围墙的,农户要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建设,但不得妨碍公共通道、不得影响四邻通风采光,鼓励采用通透式栅栏,高度控制在1.5米以下;对庭院内搭建临时建筑不予审批。

第二章   建房条件

第九条、建房户主体资格认定。宅基地管理中的“户”是指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资料为基础,同时,还要遵循以下原则:“建房户”必须按家庭成员组成的家庭单位认定,即夫妻为同一家庭单位,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为同一家庭单位,子女结婚后或子女年满35周岁未婚可另为一家庭单位,具体如下:

1、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或独生子女为一个家庭单位不可分户,未成年子女之间不可分户,祖父母与孙子女不可分户。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同一家庭单位;夫妻离婚两周年以上且连续两周年未共同生活的,或者离婚后至少有一方另行结婚的,可认定为两个家庭单位。

3、农户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其中有子女已婚的或子女年满35周岁未婚,子女可以申请作为一个家庭单位,父母户口应随一个子女作为一个家庭单位。

4、夫妻一方为非农户口,已享受国家相关住房优惠政策(含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的对象;纳入政府集中供养和村老年公寓安置的对象,不再安排宅基地建房。

5、分户认定实行主体申请、村民委会和乡人民政府建房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制度。

6、党政干部及配偶参与分户实行“双重审批”,在乡农村居民建房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的基础上,需报纪委(监察局)、组织部审核同意,再按规定办理手续。

7、各行政村将建房户主体资格认定标准有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中严格管理。

8、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用地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无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和未享受过住房相关补助政策的证明,其宅基地面积按照当地标准执行。

第十条、建房户人口的认定标准。凡申请在本村建房的农村居民应是本村在册的常住人口(不含外来挂靠人员户口)。

⑴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和士官(不含干部)和正在劳改人员(死缓、无期徒刑除外),可计入建房人口,但不得单独申请建房。

⑵与本行政村人员结婚(嫁入或入赘女婿)的县外人员,其户口尚未迁入的,凭结婚登记证书和户口所在地单位无房改及无建房证明,方可计入建房人口。

⑶领有独生子女证的家庭,由乡计生部门出具证明可增加一个建房人口;独生子女已经结婚的,在申请建房时不再享受增加人口政策。

第十一条、建房人口按照家庭常住农业人口计算,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入农业人口:

1、在校的大、中专学生(包括在读研究生);

2、符合《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的;

3、不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而且长期居住在本村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住房困难户界定。

① 本地常住户口的无房户(需提供无房调查证明);

②现有住户面积低于当地政府规定限额标准的;

③现有住房因多年陈旧确需改造的;

④危房鉴定为D级户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1、已有农村住宅并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

21999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有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且不符合流转条件的;

3、在征迁中已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有土地安置或已享受异地搬迁的;

4、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分户的;

5、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尚未处理结案的;

6、在集镇、村庄整治、基础设施建设等规划控制范内的;

7、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8、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建房标准

第十四条、建房占地面积规定。根据县政府有关村民建房规定:农村私人建房的建筑占地面积按其建房人口的多少划分为:大、中、小三种户型, 其中12人为小户、34人为中户、5人以上(含5人)为大户。

2、其它村建房占地面积按大、中、小户划分:分别为125 m2110 m296 m2

第十五条、农村私人住宅建筑层次不得超过三层,檐口的上沿高度控制在10米以下。

第十六条、农村居民申请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事业性费用。

1、建住宅用地属原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收费(税)。

2、 建住宅占用耕地的,按规定缴纳17.5/m2的耕地占用税。

第十七条、对五保户及孤寡老人住房困难的,鼓励到敬老院或老年公寓居住。鼓励集体组织建设老年公寓,七十岁以上老人原则上不予批准新增用地建房,鼓励与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确实需要建房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以内,层高一层。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农村居民申请建房按以下程序进行:

1、凡符合建房报批条件的农村居民(户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村建房领导小组及驻村干部对申请建房户的选址、人口及原有住房等情况进行勘查、核实,于每月20日(逢周末,会议时间视情况提前或顺延)提交村两委会集体讨论,通过,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填写《社阳乡农村私人建房申请表》,申请表经村建房领导小组成员、驻村干部签字后,上交乡建房领导小组。

2、国土、规划部门收到申请后,凭村两委就该户建房讨论通过的会议记录复印件,再组织规划、国土、驻村干部、村建房领导小组成员等相关人员联合踏勘,并填写《龙游县农村居民建房审批表》(涉及交通、供电、林业、水利、文化旅游等相关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必须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告知需提供的资料。对异地新建的,要求乡国土站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到现场踏勘。属原拆原建的,《审批表》由乡规划员填写,属异地新建的,《审批表》由乡土管员填写。相关资料和《龙游县农村居民建房审批表》(一式六份)及时报乡汇总。

3、乡政府每月月底(逢周末,会议时间视情况提前或顺延)组织乡规划、国土、计生、林业、水利等相关人员,进行集体会审。建新未拆旧的、审批资料逾期未能送达或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4、农户建房批准结果在乡、村范围内予以公示5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凭建房履约金存单和承诺书,由规划员、土管员、村主职干部、驻村干部和建房户到场放样。需农转用的,先办理农转用手续后方可放样动工。

5、自乡政府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动工兴建的,审批许可自动作废。

第十九条、建房户应严格按照批准用地建设住房,如超占、移位、超层次等,将依法处罚。对审批手续不齐或没有现场放样定位而先动工的,一律按违法建设查处。

第五章  批后监管

第二十条、乡政府、规划、国土站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全程监管,严格执行“四公开、四到场、一监督”制度。即:“审批条件公开、用地指标公开、审批程序和收费标准公开、审批结果公开; 申请踏勘到场、批后放样和验线到场、建设中途到场、竣工验收到场;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

1、建房户申请开工前,规划员、土管员要会同驻村干部、村主职干部告知农户建房审批占地面积、高度和放样、验线等规定。

2、建房户定位放样和验线时,规划员、土管员、驻村干部、和村主职干部均需到场,防止和杜绝超占面积、批东建西、批少建多、未批先建等违章建筑产生。如发现有违建行为的,应及时下发停建整改通知,尽职履职。

3、房屋竣工后,建房户向乡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后,乡建房办公室要及时组织规划、国土会同驻村干部、村主职干部、建房户到现场验收,验收符合要求的,申领退还防违履约金,给予办理相关证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未经审批违法占地进行建房的,由乡人民政府、县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村要建立和落实农村居民建房管理责任机制,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的审批和管理。对违法行为制止、查处不力,隐瞒不报、压案不查,辖区内新发生违法案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龙游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监管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县委〔20115号)文件规定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社阳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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