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方案】巴南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范文精选】

时间:2023-06-07 08:50:05 来源:网友投稿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切实缓解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建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根据全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试点工作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计生方案】巴南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计生方案】巴南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范文精选】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扶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切实缓解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建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根据全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和市人口计生委关于抓好全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试点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对象

户籍在巴南区辖区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二、鉴定对象界定

按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点工作专用)》中确定的条件,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症状明显的对象逐人登记,提出拟申报等级。

以下人员不在鉴定对象之列:(1)非计划生育手术导致疾病的人员;(2)未依法取得职业许可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疾病的人员;(3)不能提供曾经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有效证明材料者。

三、鉴定机构设置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继续实行区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市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为终级鉴定的两级鉴定制度。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实行组织权和鉴定权分设的制度。区人口计生委负责鉴定的组织工作,专家鉴定组负责鉴定结论的质量。专家鉴定组组长由医疗技术专家担任。每次鉴定应随机抽取3名以上(人数为单数)专家组成鉴定组。对区级鉴定结论不服者,可在《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点工作专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市级鉴定。市级鉴定为终级鉴定。

鉴定机构应严格按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点工作专用)》规定的程序、标准和鉴定权限,实事求是地为申请对象进行鉴定并作出客观准确的鉴定结论。

四、建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疗效追踪观察制度

经区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专家鉴定组鉴定为一级乙等、二级并发症人员每五年复鉴一次,三级并发症人员每三年复鉴一次。凡经复鉴确定治愈和医疗终结者,终止扶助。

五、扶助方式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方式,包括生活扶助和免费对症康复治疗两项:

(一)生活扶助

经区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专家鉴定组鉴定为一级乙等至三级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由区政府发放生活扶助金,标准如下:一级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年2400元;二级各等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年1800元;三级各等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年1200元。

(二)免费对症康复治疗

1.治疗范围

凡通过区级以上计划生育并发症技术鉴定小组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并需要康复治疗的,其对症康复治疗均实行免费治疗。

2.治疗机构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常规治疗定点在本区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区人口计生委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

3.治疗程序

1)门诊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对症治疗需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通知书到区内就近的镇街生殖健康服务站或区人口计生委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诊治。镇街生殖健康服务站或区人口计生委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可根据病情介绍到区生殖健康中心进行对症诊治。

2)住院治疗。区生殖健康中心可根据病情确定是否住院治疗。

3)转院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确因病情复杂需要转院治疗的,由区生殖健康中心写出转诊记录,报请区人口计生委同意后方可转诊。未经批准自行转诊治疗的,其治疗医药费用一律自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对施治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开出与治疗本病无关的药品,更不能为他人开药,并对患者治疗疗效进行追踪观察。对治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或施治单位不按治疗原则和方案进行治疗,致使患者病情加重的由施治单位负责。

4.资金来源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对症康复治疗经费通过以下渠道解决:

1)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1)个人缴纳的筹资部分由区财政全额补助。在合作医疗指定的医疗机构对症治疗的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治疗报销范围,并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提高报销5%的比例。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2)报销后不足部分纳入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范围,在区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中解决。

3)住院治疗开支数额巨大的,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重大疾病治疗救助项目。

六、经费管理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生活扶助金由区财政局列入专项资金统一安排,由区人口计生委发放。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费用由区财政统一解决;对症康复治疗经费由区财政统一安排,区人口计生委根据实际情况管理使用,区财政部门监督。定点治疗单位治疗经费由治疗单位申请,经区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区财政局拨付,不直接下拨给并发症人员。

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应当预先缴纳并发症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并发症的,鉴定费由所在镇街在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中列支;经鉴定不属于并发症的,鉴定费应由申请人承担。具体办法由区人口计生委制定。

七、落实相关优先优惠政策

计划生育并发症人员的扶助待遇在实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时不计入家庭收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优先享受相关的社会救助、社会救济、最低生活保障、危房改造等政策。城镇职工因并发症参照工伤事故处理并已享受工伤待遇的,继续执行有关规定。对历史上已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医疗事故的,仍按医疗事故的处理办法处理。并发症人员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等对象确认条件的,应同时享受相关的奖励扶助待遇。

八、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

成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试点工作班子。成立由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分管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区人口计生委、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扶贫办、区监察局、区信访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区人口计生委设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人口计生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由其成员单位的经办人员组成工作机构。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适时召开试点工作部署会议,部署试点工作。

(二)摸排鉴定对象

20106月上旬起,各村(居)计生专干和镇街人口计生办人员,对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点工作专用)》中确定的条件,对2009年已鉴定但未分等级的411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和未参加鉴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症状明显的对象逐人登记,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

(三)组织技术鉴定

区人口计生委负责鉴定的组织工作,专家鉴定组负责鉴定结论的质量。技术鉴定工作原则上在20108月上旬结束。

(四)公示鉴定结果

经鉴定或按期复鉴后拟定的扶助对象,由镇(街)人口计生办委托其所属村(居)委会在人口集聚场所张榜公布10天,接受群众监督。公布内容包括姓名、手术内容和时间、鉴定等级和主要症状特征,以及举报受理机构和电话号码。

(五)抽查工作质量

20108月,市、区两级试点领导小组抽调人员对上报的拟扶助对象基本情况进行抽查。凡明显放松标准或者违背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出具的鉴定结果,责令鉴定单位限期整改,并依据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六)确定扶助名单

20109月中旬,各镇街对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该对象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对公示对象有举报的,区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组织复查。

(七)兑现扶助政策

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试点小组办公室根据鉴定结论向区财政局提供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的个案名册和生活扶助金金额,区财政局将按照个案下拨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生活扶助金,发放方式可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办法,采用“直通车”方式将扶助金在20109月底前划入扶助对象个人存折(信用卡)。

(八)总结试点经验

201010月前,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试点领导小组向市试点领导小组报告试点工作总结,重点报告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建议。

(九)加强试点工作管理

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宣传,不争论,不炒作。注意及时掌握社情动态和并发症人员群体动向,发现问题和情况要及时报告。

推荐访问:巴南区 扶助 并发症 【计生方案】巴南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