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意见一、制定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明确各级各部门地质灾害防治职责,提高全区地质灾害预防和处置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意见】重庆市巴南区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意见(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意见
一、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明确各级各部门地质灾害防治职责,提高全区地质灾害预防和处置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委办〔2007〕77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99号)、《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25号)和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灾害群则群防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5〕225号)及区委十一届十次全委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的决议》、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巴南委办〔2007〕1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防治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谁引发、谁治理,谁受益、谁参与治理”的原则;坚持“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三、管理体制
政府落实防治经费,做好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预防、应急处置和搬迁避让工作。将已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由国土、建设、交通、水利、市政等各有关部门、镇街和居委会、村组等,按照地质灾害威胁对象落实防灾责任人和监测责任人;将地质灾害防治责任落实到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人和受地质灾害威胁区的建(构)筑物所有人、管护人、使用人、建(构)筑物主管部门。责任人顺序为:
第一: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人(单位);
第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建(构)筑物所有人、管护人、使用人;
第三:建(构)筑物主管部门;
第四:地质灾害所在行政区域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第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四、主要工作职责
(一)区救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包括:开展调查研究,编制自然灾害防灾减灾规划,及时向区政府应急办提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和意见;落实抢险救援指挥有关应急措施;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建议;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市、区级救灾专项资金,并对救灾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包括: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有关部门作好地质预测预警工作;组织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组织专家和专业单位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方案,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承担地质灾害和地质灾害险情防治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三)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监测;负责组织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制定应急抢险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区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设施及周边地质安全隐患防治工作。包括:负责组织对各类地质灾害威胁的市政设施巡查、排查和监测,将影响市政设施的地质灾害防治纳入市政设施日常管理和维护;负责各类垃圾处理场监测,防止垃圾垮塌引发灾害;当地质灾害威胁到市政设施及周边人民群众安全时,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险救灾,负责制定应急抢险方案并组织实施,迅速恢复市政设施功能。
(五)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航道沿线边坡及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证交通工具和行人的安全。包括:各类交通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改扩建项目)周边的地质灾害预防;组织公路、航道沿线边坡及周边地质安全隐患的巡查、排查和监测工作;负责组织监测排查出的地质灾害并及时采取治理措施;各类交通设施的监管和后期维护管理,将地质灾害监测工作纳入交通设施安全维护日常工作中;当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威胁到公路、航道、码头时,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险救灾,及时制定应急抢险、抢修疏通方案并组织实施,迅速恢复交通、航运。
(六)区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水利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和因洪水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包括:负责在建水利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防治工程质量监管;负责水利工程的建设和后期维护的监管,做好水利设施及周边的安全隐患巡查、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地质灾害负责组织监测,及时采取治理或搬迁避让措施;负责水文、水情分析预测,发现洪灾险情,及时向有关地区和相关部门通告情况,帮助镇(街)人民政府做好洪水引发地质灾害预防工作;当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威胁到水利设施及周边人民群众安全时,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制定应急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区移民主管部门:负责做移民迁建区、移民迁建设施及高边坡的安全隐患巡查、排查和治理工作,对排查出的地质灾害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明确专人负责监测,及时采取治理或搬迁避让措施,保障移民安全。
(八)区经信委、区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工业企业、矿山开采等生产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包括:协调配合重、特大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调查处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建议。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及管理职责,加强工业企业、矿山开采等生产过程中的地质灾害预防工作;组织工业企业、各类矿山开采等生产活动的巡查、排查工作;发现地质安全隐患,负责责令工业企业、矿山开采企业整改;负责矿山开采活动的监管,组织矿山企业将地质灾害监测和治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范围;当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威胁到工业企业、矿山开采和周边人民群众安全时,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负责制定应急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
(九)区民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核实灾区房屋损失,灾民生活情况;做好险区灾民临时转移安置工作;做好灾民生活安排工作,并按规定给予重灾户救济补助。
(十)区公安机关:负责指挥地质灾害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维护地质灾害现场的治安和组织人员疏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援。
(十一)区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病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负责采取措施,作好灾后疫情防治工作。
(十二)区气象部门: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处置期间的气象信息,同时进行灾害性天气趋势分析和预报,定期发布全区山体滑坡等级预报,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工作。
(十三)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筹集调度救灾资金,确保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负责救灾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十四)区监察部门:依法负责对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以及灾情处置情况实施监督。对政府和有关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重特大突发性地质灾害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五)各镇街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各项工作落实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网络建设,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巡回检查、排查,建立群测群防监测制度,制定具体的防灾措施,落实责任人和监测人,并认真组织实施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工作,发放“两卡”。编制本行政区域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确定防灾重点,明确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和处置程序,确定灾害发生时的预警信号、人员撤离路线、医疗救治、救灾物质供应等具体应急抢险救援措施。
(十六)村组(居委会):负责协助镇街人民政府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测群防工作,接受当地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贯彻落实区、镇(街)地质灾害防灾方案和预案;负责及时报送地质灾害预报信息,协助镇街人民政府确定群测群防监测责任人和监测人;负责组织开展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工作并对监测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定人、定点、定时进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查和检查,上报监测情况。负责督促检查监测设施保护和监测点记录上报工作;落实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五、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
(一)坚持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检查制度。每年执行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检查“三查”制度。区政府督查、镇街全面排查,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汛中巡查、检查和抽查,汛后和年度进行检查总结。
汛前,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将排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区国土分局备案。对存在险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登记发放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及时编制和落实防灾预案,同时逐一落实责任人及监测人,按规定和要求做好监测预警工作。
汛中,各部门、各镇街人民政府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做好各项抢险救灾准备,要坚持24小时值班,及时了解水情、雨情、气象、灾情、险情,按规定请示、报告、传达,并认真作好记录。同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与处理工作。
汛后,对汛前排查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防治措施,特别是“四到位”和“八落实”情况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核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同时将核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区国土分局备案。
(二)防灾责任制度。各级各部门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机构,行政首长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层层落实责任,逐级签定目标责任书。
(三)防灾预案编制制度。各镇街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巴南区地质灾害防灾预案为大纲,结合本部门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相应的防灾预案,对危害较大的地质灾害点制定专项预案,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编制应急处置预案。
(四)地质灾害登记制度。各级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或本行业内的地质灾害点详细调查、排查并进行登记、存档,发放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
(五)地质灾害值班制度。各级各部门加强汛期值班制度,坚持24小时值班,确保信息畅通。
(六)信息报送制度。各镇街要严格按照区政府要求对地质灾害灾(险)情信息按有关规定程序上报。
(七)应急处置制度。灾(险)情发生后,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八)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制度。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网络体系,落实群测群防监测人员,按照要求切实做好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工作。
(九)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地质灾害防治治理工程“三同时”(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地质灾害防治治理同时设计、施工和验收)制度,有效预防和减少工程建设活动引发地质灾害。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严把项目立项、选址、设计、施工、验收中的地质灾害预防审批关。
六、新增地质灾害点的确定与销号原则
(一)新增地质灾害点的处理原则
发生或发现新增地质灾害点后,镇街人民政府应立即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初步认定是否属于地质灾害,并对其具体地理位置、范围、产生的原因、危险性、危害性、影响情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初步调查,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再根据产生的原因和威胁对象向国土、建设、水利、交通、市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调查核实,提出防治措施,然后报国土部门纳入全区地质灾害管理范畴。经确认不属地质灾害的,及时提出处理措施,不纳入地质灾害管理范畴。
(二)地质灾害销号原则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程序对地质灾害点进行销号:
1、已实施工程治理,经监测一个水文年以上且稳定的;
2、无威胁对象的;
3、经长期专业监测或群测群防稳定的;
4、经专业队伍调查确定取消的;
5、以前纳入全区地质灾害管理范畴但不属于地质灾害的;
6、其他情况需要取消的。
(三)地质灾害点销号程序
地质灾害点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照上述销号原则向区国土分局提出销号申请,区国土分局组织技术支撑单位开展现场调查,并依据技术支撑单位调查结果确定销号,同时报区政府备案。
七、地质灾害灾(险)情和监测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
(一)地质灾害灾情级别划分
地质灾害灾情是指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灾害情况。按照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大小,地质灾害灾情划分为四个等级:
1、Ⅰ级(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造成人员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2、Ⅱ级(大型地质灾害灾情):造成人员死亡10-2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1000万元的地质灾害灾情。
3、Ⅲ级(中型地质灾害灾情):造成人员死亡3-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500万元的地质灾害灾情。
4、Ⅳ级(小型地质灾害灾情):造成人员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二)地质灾害险情级别划分
地质灾害险情是指危岩、滑坡和塌岸等发生变形,人员安全和财产将受灾害威胁和危害的情况。按照威胁程度划分为四个等级:
1、Ⅰ级(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在100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Ⅱ级(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在500-1000人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5000万元-1亿元的地质灾害。
3、Ⅲ级(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在100-500人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5000万元的地质灾害险情。
4、Ⅳ级(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在1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三)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级别划分
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级别按照其变形破坏的发展阶段、变形速度、发生概率和可能发生的时间划分为四级:
1、警报级(红色预警):地质灾害隐患点变形进入加速阶段,各种短期临滑前兆特征显著,在数小时内或数天内发生大规模崩塌、滑坡和塌岸的概率很大(实施临滑预报)。
2、警戒级(橙色预警):地质灾害隐患点变形进入加速阶段中后期,有一定的宏观前兆特征, 在几天内或数周内发生大规模崩塌、滑坡和塌岸的概率大(实施短期预报)。
3、警示级(黄色预警):地质灾害隐患点变形进入加速阶段初期,有明显的变形特征,在数月内或一年内发生大规模崩塌、滑坡和塌岸的概率较大(实施中期预报)。
4、注意级(蓝色预警):地质灾害隐患点进入匀速变形阶段,有变形迹象,一年内发生崩塌、滑坡和塌岸的可能性不大(实施长期预报)。
对不同级别险情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首先要表述其险情级别,其次表述其预警分级。具体表述如Ⅰ级红色预警、Ⅰ级橙色预警。
八、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级别的认定与发布
(一)红色、橙色预警级别的认定与发布
由专业监测单位或区国土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数据变化和人工巡查情况提出预警级别预判,并报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市国土房管局(市三峡地防办)。由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市国土房管局(市三峡地防办)根据专家组论证意见,会同市政府应急办及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商确定预警级别。地质灾害红色、橙色预警级别由市国土房管局(市三峡地防办)负责对外发布。
(二)Ⅰ级、Ⅱ级黄色预警级别的认定与发布
由专业监测单位或区国土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数据变化和人工巡查情况提出预警级别预判,并报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市国土房管局(市三峡地防办)。由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市国土房管局(市三峡地防办)根据专家组论证意见确定预警级别,并通知有关区县国土部门及灾害相关部门,不需要对外发布。
(三)Ⅰ级、Ⅱ级蓝色预警级别及Ⅲ级、Ⅳ级黄色、蓝色预警级别认定与发布
原则上上述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级别不需认定和对外发布。确需认定的,由区国土部门组织本区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单位技术人员和市级驻守专家,经调查核实险情后予以确定,并将结果上报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市国土房管局(市三峡地防办)。
九、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及处置程序
(一)应急响应行动
1、当发生地质灾害灾(险)情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根据现场调查核实情况,迅速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专项预案,立即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援,并对地质灾害灾(险)情现场严密保护,防止扩大人员伤亡,必要时现场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可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确保安全。
2、镇(街)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在初步核实地质灾害灾(险)情情况后,根据蓝、黄、橙、红四级预警级别,向区政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3、突发小型地质灾害灾(险)情,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出应急响应并负责处置,区政府有关部门给予帮助支持。
4、突发中型地质灾害灾(险)情,由区政府作出应急响应,并组织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方力量进行处置。
5、突发大型、特大型突发性地质灾害灾(险)情,区政府对事态难以完全控制急需上级提供紧急援助时,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报告请求援助。
(二)应急处置程序
1、蓝色警戒(IV级)处置程序
(1)应急抢险救援组织体系
蓝色预警(IV级)地质灾害灾(险)情发生后,当地政府应迅速组织抢险救援人员和抢险救援装备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实施抢险救援。
迅速成立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受灾单位等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下设灾情现场综合协调组、灾情调查组、现场抢险组、医疗救护组、治安防范组、交通管制组、善后处理组。
(2)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程序
蓝色预警(IV级)地质灾害灾(险)情发生后,按如下工作程序开展应急抢险救援:
一是事发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了解灾情,发布预警信号,设置警戒区域、撤离险区群众,并迅速上报区政府,同时抄送区国土分局及相关部门。
二是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镇(街)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落实专人对地质灾害进行24小时监测,作好监测记录。
三是区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预案,同时按确定的工作程序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四是区国土分局立即组织区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单位技术人员或专家开展应急调查,划定成灾范围和危险区,明确可能发展趋势,提出应急抢险建议措施,并及时上报区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
五是区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根据区国土分局的调查结果,责成事发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立即组织危险区内所有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必要时可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甚至采取强制撤离等强制措施。
六是区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及时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区政府在24小时内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报告险情处置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成效及下步工作计划。
在开展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区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要协调好各种抢险救援力量,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在抢险救援过程中发生其他意外事故。
2、黄色预警(Ⅲ级)处置程序
(1)应急抢险救援组织体系
同蓝色预警(IV级)地质灾害灾(险)情应急抢险救援组织体系。
(2)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程序
黄色预警(Ⅲ级)地质灾害灾(险)情发生后,除严格执行蓝色预警(Ⅳ级)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程序外,还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区国土分局应组织技术支撑单位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调查,为应急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二是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镇(街)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落实专人对地质灾害进行24小时监测,作好监测记录。监测工作应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监测数据及分析结论应及时报告区抢险救灾指挥部。
三是情况危急时,抢险救援指挥部可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四是区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根据区国土分局的调查结果,责成事发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立即组织危险区内所有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
五是区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灾情调查组应及时组织专家赶赴现场协助开展应急抢险,在对灾害和险情进行调查后,及时向区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应急抢险方案,防止险情进一步扩大。
3、橙色预警(Ⅱ级)处置程序
(1)应急抢险救援组织体系
大型突发性地质灾害灾(险)情发生后,区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预案,迅速组织抢险救援人员和抢险救援装备赶赴现场,实施抢险救援。
(2)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程序
橙色预警(Ⅱ级)地质灾害灾(险)情发生后,除严格执行黄色预警(Ⅲ级)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程序外,还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区国土分局应组织技术支撑单位立即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灾。
二是落实专人对地质灾害进行24小时监测,作好监测记录。监测工作应当增加专业监测,监测数据及分析结论应随时上报区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并由区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及时上报市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
三是区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根据灾情或险情的发展,不断增派和调整现场工作组,视情况需要,由区政府统一协调驻区武警部队支援。
四是区级有关部门应在区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灾区进行紧急救援。
五是区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迅速汇总灾情及已采取的措施,及时编发《灾区快报》和《抢险救灾通讯》,供领导参阅并作为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依据,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六是必要时,由区政府向市政府请求紧急支援。
4、红色预警(I级)处置程序
(1)应急抢险救援组织体系
同橙色预警(Ⅱ级)地质灾害灾(险)情应急抢险救援组织体系。
(2)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程序
红色预警(Ⅰ级)地质灾害灾(险)情发生后,除严格执行橙色预警(Ⅱ级)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程序外,还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迅速汇总灾情及采取的措施,区政府应急办要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国土房管局报告灾(险)情。
二是区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应根据灾情、险情的发展,不断增派现场应急抢险人员和物资。
三是必要时,由区政府向市政府请求紧急支援。
四是及时编发《灾区快报》和《抢险救灾通讯》,供领导参阅并作为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依据。
十、地质灾害灾(险)情报告内容
1、地质灾害灾(险)情发生(或发现)时间、详细地址、受灾范围(或受威胁对象);
2、地质灾害灾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地质灾害险情的潜在危险程度、危害程度估计及发展趋势的初步评估;
3、地质灾害灾(险)情发生原因初步判断;
4、地质灾害灾(险)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态初步控制情况。
5、下一步工作计划及处置措施建议(包括需请求上级支援的事项)。
十一、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
(一)目的任务
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的重要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降低因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主要任务是:
1、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预警机构,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体系。
2、针对地质灾害的不同特点,建立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预警系统。
3、通过适时监测和宏观巡查,掌握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变形情况,在出现临灾征兆时进行临灾预报。
4、建立地质灾害调查与监测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完善,实现灾害信息的网上实时发布。
5、广泛开展群测群防知识宣传教育,完成对区级、镇街及村组群测群防知识培训。
(二)体系构成及职责
1、体系构成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是指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预警。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由三级监测网、点构成,即区级监测网、镇街级监测网、村组级监测网及地质灾害隐患监测点。
2、分级职责
镇(街)人民政府:
(1)负责本镇(街)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部署,建立本镇(街)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体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组织群测群防工作的实施,接受上一级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2)负责及时报送地质灾预报信息,负责组织开展对群测群防工作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3)认真贯彻落实区防灾方案和预案,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预案;
(4)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巡查、核查工作,对查出的问题认真进行处理。检查本镇(街)地质灾害防灾方案的建立和落实。汇总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数据,定期上报;
(5)负责落实和协调群测群防体系所需经费;
(6)根据条例和灾(险)情速报制度的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型以下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处置,并上报区政府和区相关主管部门。
村组(居委会):
(1)协助镇(街)人民政府落实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点的群测群防工作,接受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贯彻落实区、镇(街)地质灾害防灾方案和预案;
(3)负责及时报送地质灾害预报信息,协助镇(街)人民政府确定群测群防监测责任人和监测人员;
(4)负责组织开展群测群防监测工作,并对监测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定人、定点、定时开展对本行政地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和检查,并上报监测情况;
(5)负责督促检查监测设施保护和监测点记录上报工作;
(6)落实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企事业单位:
(1)负责本单位区域内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接受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作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定人、定点、定时监测工作,落实“三查”制度;
(3)负责及时报送地质灾害预报信息;
(4)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和群测群防监测人。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同时抄送主管部门。
监测人:
(1)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定时、定量监测工作和宏观巡查工作;
(2)负责监测设施的保护与管理,并做好监测工具、仪器的使用和保管工作;
(3)认真做好监测巡查记录,定期上报监测资料,同时做好原始记录的保存;
(4)遇到紧急情况时,及时发布预警信号疏散危险区内群众,协助政府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三)工作内容及要求
1、落实责任制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责任应落实到个人,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地的镇长(主任)、村组长和企事业单位法人为各级群测群防组织的第一责任人。区、镇(街)、村组都应逐级签订工作责任书。
2、编制方案和预案
(1)年度地质灾害防灾方案。区政府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2)重点地质灾害专项防灾预案。区政府在编制地质灾害年度防灾方案时,对本区域内重要地质灾害点,编制专项防灾预案。
(3)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内容: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抢险救灾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援装备、资金、物质的准备;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准备;地质灾害调查、报告与处理程序;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信保障;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
3、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分类管理
(1)分类原则。根据我区实际情况,我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分为重点防治A类、次重点防治B类和一般防治C类。分类原则:
A类:地质灾害险情属特大型、大型的;
危害性、威胁性特别巨大的;
经专业队伍调查确认需纳入此类的;
其他情形需纳入此类的。
B类:地质灾害险情属中型的;
三峡库区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点;
经专业队伍调查确认需纳入此类的;
其他情形需纳入此类的。
C类:除A类和B类以外的。
地质灾害防治分类根据实际情况由区国土分局根据技术支撑单位的调查意见及时进行调整。
(2)分类管理原则。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原则基础上,除镇街辖区管理外,A类由区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重点监管;B类由各镇街人民政府重点管理;C类由村组(居委会)重点管理。
(3)地质灾害公布和查询。地质灾害隐患点由区政府公布,并可在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巴南报》中查询。
(4)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达标建设。由区地质环境监测站组织专业地质队伍现场布置,各镇街配合完成。建点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建设设计、建点现场工作、制定防灾撤离预案和建立群测群防监测点档案等。主要工作如下:
一是建点现场工作。包括现场圈定周界、布置监测巡查路线、撤离路线、落实人员和布置监测点等。
二是制定单点防灾预案。单点防灾预案区地质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制定,专业地质队协助区地质环境监测站工作,包括地质灾害监测预防重点地段及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威胁对象、范围;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防责任人;监测方式、监测周期、手段、联系方式;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预警信号或方式、人员疏散撤离、财产转移路线、顺序。
预案的执行和贯彻由镇街向地质灾害威胁范围内的居民进行宣传教育,灾(险)情发生时按照撤离预案执行,确保安全、有序。
三是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点档案。
四是地质灾害害群测群防点的监测和运行管理。由镇街落实监测人员,按规定要求加强监测和信息报送,每年将各地质灾害点的监测资料汇交到区地质环境监测站,由区地质环境监测站统一管理。
4、群测群防监测方法、监测内容及监测网点的布置
(1)群测群防的监测方法。群测群防主要采用简易监测,使用卷尺、钢直尺等为主要测量工具,建立简易观测标、桩、点进行测量记录。
(2)监测内容。对崩塌、滑坡、库岸的宏观变形形迹(如地裂缝,建筑物变裂,地面塌陷、下沉、鼓起等)、短临前兆(地声、地下水异常、动物异常等)与地表有无新增裂缝、洼地、鼓丘等地面变形迹象;有无新增房屋开裂、歪斜等建筑物变形迹象;有无新增树木歪斜、倾倒等迹象;有无泉水井水浑浊、流量增大或减少等变化迹象;有无岸坡变形塌滑等现象。
(3)监测网点的布置。首先用混凝土桩进行范围进行圈定,标桩埋设位置应距滑坡边界10米,埋设在滑坡边界的外侧,桩间距基本控制为100米。
长度小于10m的地面裂缝布置1处监测点;10m~50m的地面裂缝布置2处监测点,间距5~20m;大于50m的地面裂缝监测点布置间距为15~30m。大于50米的断续裂缝,每一缝段均应至少设一处监测点。对房屋墙壁裂缝配合粘贴横封裂缝的纸条,裂缝两侧的测点距裂缝10cm左右为宜。同时对地质灾害体上可能存在的堰塘水体、水井水位和泉水流量、浑浊度进行监测。
5、建立健全地质灾害档案
地质灾害行业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地质灾害及隐患点基本情况建立档案。并按国土资源部、市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填写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向危险区群众发放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建档资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名称、类型、所在镇(街)、村组、地理坐标、前后缘高程、长度、宽度、面积、体积、受威胁的对象、监测级别、监测方式、监测手段、应急处理措施、防灾工作明白卡、避险明白卡、监测人与责任人、撤离路线图等。
6、做好地质灾害信息报送工作
为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和规范地质环境监测报表的报送工作,要求各镇街人民政府在汛期(每年4月—10月)进行日报和周报,非汛期(当年11月—下一年3月)进行月报,同时按相关要求报送半年和年度工作报告。
当地质灾害发生后,镇街人民政府必须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及时向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发生一般地质灾害后,镇街人民政府应在2小时内报告区政府应急办和区相关部门;发生重、特大地质灾害后,镇街人民政府应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区政府有关部门。灾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灾种、发生时间、地点、范围、伤亡人数、损失情况、危害程度以及已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7、做好监测工作
(1)监测手段。以钢卷尺、钢直尺量测为主的简易监测,重点对灾害体的地面裂缝、建(构)筑物裂缝和地表排水等进行观测。监测时测量点应保持固定,量测工具应保持不变。
(2)监测方法。以宏观监测和简易监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包括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地下水动态监测、变形监测、位移监测、沉降监测、以及活动迹象巡视监测等。
(3)监测周期。简易监测和宏观巡查一般为十天或半月监测一次,雨后增加观测一次。汛期监测,为每五天监测一次。若发现监测点有异常变化和在暴雨期、暴雨后,应加密观测次数。汛期,根据市国土房管局和市气象台联合发布的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进行监测,当预报等级为三级时,每天监测一次;预报等级为四级时,每天监测2—3次;预报等级为五级时,监测次数应在4次以上。
8、做好资料汇交
群测群防原始记录汇交到区地质环境监测站存档。镇街半年报和年报,按程序逐级汇交。由区国土分局收集汇总统一管理。
9、加强应急处置
当出现险情时,监测人应立即向村组或镇街报告。情况特别危急时,可立即发出警报,组织危险区内群众紧急疏散,同时,应采取迅速有效的措施减缓灾害体的变形。如采用塑料布封闭裂缝、用土回填地表裂缝、修临时排(截)水沟、前缘压脚、后缘减载等应急处置措施。
10、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数据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地质灾害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数据库管理信息系统。以实现对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点基本信息的存储、查询、统计、分析和行政管理。对重点地质灾害点(A类)、次重点地质灾害点(B类)以及一般地质灾害(C类)实行动态管理。
11、加强宣传与培训
地质灾害主管部门在做好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知识宣传的同时,应进一步加大群测群防知识培训力度,切实提高监测人员的监测水平。完成对镇街级和村组(居委会)级群测群防知识培训工作,培训的对象既包括区有关部门、镇街党政、矿山企业负责人和镇街工作人员,同时也应包括有地质灾害防灾任务的村组(居委会)干部及监测人员。通过培训,提高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技术和行政人员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专业知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专业技能,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自救、互救能力。
十二、保障体系
(一)资金保障
1、地质灾害专项资金的建立及使用。我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是区财政用于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来源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资金补助、区分成土地出让金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一定比例、其他社会捐助等组成。区财政局会同区国土分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应急调查、排危抢险、工程治理、搬迁避让、培训及地质环境监测站工作相关费用等,专款专用。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除搬迁避让专项资金外,还要打捆整合社会救助、危旧房改造、高山移民、金土工程、土地整理、新农村建设等资金,通过整合,提高搬迁补助标准。
2、明确地质灾害专项资金的申请划拨程序。经区政府审批同意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由项目业主提出拨付专项资金申请,交区国土分局审查加注意见后,提交区财政局审核并拨付资金。治理项目总投资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在项目经过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总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分期拨付,先拨付60%的首期资金,其余40%待整治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拨付;搬迁避让项目补助资金应于已搬迁避让并拆除旧房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
(二)人员保障
针对目前我区地质灾害量大面广、处置专业性强的实际情况,拟对区地质环境监测站专技人员予以补充,从人员技术上保证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三)技术支撑保障
1、技术支撑单位体系的建立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委托重庆一三六地质队、重庆607勘察实业总公司和长江岩土工程总公司(武汉)重庆分公司为我区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单位,为我区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为各级各部门进行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明确技术支撑单位工作程序
(1)技术支撑单位必须在接到通知后1小时内组织技术人员携带勘查器具等专业设备赶赴地质灾害现场进行应急调查抢险处置;
(2)赶赴现场的人员必须是单位的技术骨干,当遇到重大地质灾害灾(险)情时,单位技术负责人必须亲自带队赶赴现场;
(3)支撑单位技术人员必须服从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在有关职能部门的配合下开展应急调查抢险处置。确定地质灾害的类型、规模、危险性、危害性,对地质灾害的稳定性作出判断,初步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影响区,确定避让区域和撤离路线以及搬迁安置区域,提出监测点的设立建议及监测要求;
(4)根据现场调查情况,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意见;
(5)完成上述工作后立即收集地质灾害现场的有关地形图,编制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报告,提出应急抢险方案,交予有关部门。
3、明确技术支撑单位主要工作任务
(1)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调查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基本情况,包括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类型、规模等,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稳定性作出定性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划定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危险区和影响区范围。
如因地质灾害点无威胁对象或经治理、监测等原因,需要核消的,提交地质灾害隐患点核消的详细资料。
(2)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处置
当发生地质灾害灾(险)情后,在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抢险处置。确定地质灾害的类型、规模、危险性、危害性,对地质灾害的稳定性作出判断,初步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影响区,确定避让区域和撤离路线以及搬迁安置区域,提出监测点的设立建议及监测要求,并根据现场调查情况,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意见。
现场应急抢险处置结束后,及时编制应急抢险处置报告。应急抢险处置报告内容:一是地质灾害的基本情况,包括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类型、规模等地质灾害的背景情况和现场的社会、经济基本情况;二是地质灾害的分析情况,应对地质灾害的稳定性作出定性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划定地质灾害的危险区和影响区范围;三是应急抢险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包括含紧急避让范围或应急抢险工程措施具体位置方案(以上内容需在图上明显标示)的应急抢险措施、是否需要综合治理或搬迁(如需要分步实施,则说明分布实施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期限)的下一步工作建议。并在24小时内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一式三份。
(3)汛期地质灾害排查。积极配合区国土分局和镇街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排查,提出当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点和措施,并及时提交汛期地质灾害排查报告。
(4)积极协助制定《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处置预案》、《重大地质灾害防灾专项预案》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四)设备保障
为提高我区地质灾害预报预警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技术优势,为地质灾害防治提供专业技术支撑,进一步提高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的准确性。计划年内添置GPS手持数据采集仪、滑坡裂缝自动报警仪、高倍矢量望远镜、数码摄像机、3G无线上网卡、手提电脑、对讲机等设备。
十三、安全责任体系
(一)法律责任追究。按照《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实行地质灾害防治责任追究制度。
1、区级有关部门、镇(街)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工作中失职、渎职并造成后果的;
(2)在抢险救灾中严重失职、渎职的;
(3)违反地质灾害防治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的。
2、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在地质灾害危险区、极易发区或直接威胁区域内从事与地质灾害防治无关的爆破、削坡、工程建设等活动的,由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限期拆除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违法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弄虚作假,或承担的项目出现质量事故,或未按要求进行备案的,由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5、妨碍、阻挠地质灾害监测、搬迁避让和治理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行政责任追究。根据《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5 号)规定,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十四、责任分解
(一)区人民政府。一是区人民政府区长,是本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根据《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暂行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25 号)第五条“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规定,每半年要对全区重点防治的地质灾害点防治工作检查1次以上。对出现重大的地质灾害险情要亲自赶赴现场指导应急抢险。二是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副区长,是本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根据《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25号)第五条“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责任”规定,在汛期要到地质灾害点检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4次以上。对出现重大或次重大地质灾害险情要亲自赶赴现场指导应急抢险。
(二)行业主管部门。一是区国土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局长是第一责任人,每年要检查地质灾害点防治情况8次以上,其中,在汛期要求每月1次以上。出现险情要亲自赶赴现场组织应急处置;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副局长是直接责任人,在非汛期要检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4次以上,在汛期要求每半月1一次以上。出现险情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应急处置;区地质环境监测站,是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具体业务科室,科室主要负责人是具体负责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科室负责人和相关具体工作人员在非汛期每月检查地质灾害点防治工作开展情况1次以上,在汛期要每周检查1次以上。二是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是本部门、本行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单位,部门行政“一把手”是对本行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牵头抓好本行业部门的地质灾害防治。第一责任人,每年要检查地质灾害点防治情况8次以上,其中,在汛期要求每月1次以上。出现险情要亲自赶赴现场组织应急处置;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副职是直接责任人,在非汛期要检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4次以上,在汛期要求每半月1一次以上。出现险情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应急处置;具体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是具体负责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科室负责人和相关具体工作人员在非汛期每月检查地质灾害点防治工作开展情况1次以上,在汛期要每周检查1次以上。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镇街行政“一把手”是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每年要牵头检查辖区地质灾害点防治工作12次以上。对辖区内的重大地质灾害点必须每半月1次。出现险情要亲自赶赴现场组织应急处置。分管地质灾害防治的副职领导每年检查24次以上。其中,在汛期每周必须1次以上。出现险情必须第一次赶赴现场组织应急处置。具体工作人员每月必须8次以上。
(四)村组(居委会)。村组长(主任)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群测群防监测工作并对监测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定人、定点、定时进行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查和检查,上报监测情况。
(五)监测人。监测人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定时、定量监测工作和宏观巡查工作;认真做好监测巡查记录,定期上报监测资料,同时妥善保管好原始记录;遇到紧急情况时,及时发布预警信号,疏散危险区内群众;协助政府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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