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城北街道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的若干意见各办公室、各村: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积极开展农村改革试验的若干意见》(浙委[2012]20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产意见】温岭市关于规范城北街道农村产权交易管理若干意见(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关于规范城北街道农村产权交易
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办公室、各村: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积极开展农村改革试验的若干意见》(浙委[2012]20号)及温岭市《关于规范温岭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的若干意见》(温市委办[2014]9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行为,增加村级收入,加快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现就规范我街道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的重要性
前几年,我街道积极探索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政策引导、机制创新,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农村资源流转和交易以“散户——散户”模式为主,流转和交易品种比较单一,缺乏促进农村资源有序流动并实现资本化的有效平台,难以满足外来投资者特别是工商企业对农村资源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加快建立现代农村产权制度,是推进农村产权和生产要素的有效流转,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和腐败行为的发生,进一步保障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和谐。
二、积极搭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
(一)设立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在市农村产权交易所的指导下,依托现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土地流转中心等平台设立交易服务中心,负责本区域内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发布、产权咨询、产权交易,协调处理农村产权交易涉及的农户关系等服务工作。
(二)引导各类农村产权资源进场交易。创造条件提升产权 资源价值,降低交易成本,鼓励农村各类产权进场交易。农村集体产权依法釆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交易的,原则上应在农交所(服务中心)公开、公平进行交易。
三、依法有序开展农村产权交易
(一)遵循农村产权交易原则。农村产权交易应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并遵 循以下原则:
1、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农村资源原则;
3、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原则;
4、坚持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原则。
(二)明确农村产权各类交易品种。可实施的交易品种有: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2、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
3、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5、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房屋所有权;
6、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7、农业装备所有权;
8、农产品期权;
9、农业类知识产权;
10、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产权。
(三)规范农村产权交易方式。农村产权交易应遵循“先易后难、由点到面、先试后推、循序渐进”的方式推进。农村各类产权的流转釆取协议、拍卖、招投标、竞价等方式进入农交所(服务中心)交易。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交易按照《浙江省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292号)执行。
(四)明确分级交易模式。下列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应纳入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
1、200亩以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
2、300亩以下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 的工程项目建设;
3、资产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资产转让;
4、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元以下的房产及各类资源的租赁、 承包、流转;
5、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及集体投资的公司股权转让;
6、其他依法可交易的集体产权。
下列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应纳入市农村产权交易所交易:
1、200亩以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
2、300亩以上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 的工程项目建设;
3、资产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资产转让;
4、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的房产及各类资源的租赁、承包、流转;
5、其他依法应当纳入市级交易的集体产权。
四、严格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
(一)健全申请审核制度。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 者受让方,可以根据交易品种及规模标准向所在地的街道服务中心或市农交所、台州农交所申请进行农村产权交易。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转让标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按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审 核、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
(二)规范交易价格机制。农村集体产权的转让价格,以有 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参考依据。集体产权转让价格 低于评估值的,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农民个人产权转让价格由转让者自行确定。
(三)建立变更登记制度。农村产权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转 让意向后,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经农交所(服务中心)登记 后出具《农村产权交易凭证》,有关部门根据农交所(服务中心)出具的《农村产权交易凭证》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四)加大扶持力度。农村集体、农场和农民个人将土地经营权转让或将土地承包(出租)给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农业生产的,免征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和地方教育附加税。
(五)健全争端解决机制。在服务中心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服务中心或者当地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加强农村产权交易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城北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街道农办。
(二)强化服务功能。以有场所、有评估、有服务、有登记、 有监管、有制度为标准,加强服务中心硬件和软件建设,形成较为完善的农村产权交易格局。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网站和数据库系统,公开发布供需相关信息。制定农村产权交易规则,简便手续,规范交易。推行窗口式办公,为申请审核、登记鉴证、价款结算、纠纷调解等提供配套服务。
(三)加强监管。对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转让方、受让方及 其有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行政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对违反农村产权转让有关规定的,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造 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