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办法】重庆市长寿区自来水一户一表暨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管理暂行办法(范文推荐)

时间:2023-06-07 10:50:05 来源:网友投稿

自来水一户一表暨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城市居民身体健康和城市供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办法】重庆市长寿区自来水一户一表暨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管理暂行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水利办法】重庆市长寿区自来水一户一表暨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管理暂行办法(范文推荐)



自来水一户一表暨二次供水

设施建设、改造、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城市居民身体健康和城市供水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重庆市住宅用水一户一表设计、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物价局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4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渝市政委〔201588号)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寿区范围内自来水一户一表及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老旧设施改造和维护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位置至用户贸易结算水表前的供水管道、储水池、水箱、水泵、电机、阀门、自动控制设施、配电设施、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贸易结算水表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本办法中需改造移交的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是指一次供水居民住宅总表和由非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用或在建的二次供水设施。其中在用是指二次供水设施已于2014731日前竣工,已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在建是指二次供水设施已于2014731日前正在建设且尚未交付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

第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属于产权人所有,二次供水设施经改造移交或直接移交给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维护管理后,其产权关系保持不变。

第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按照“建管一体、专业运营、二次供水同城同价”的原则进行。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运营管理移交工作,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实施、用户自愿、改造移交、专业管理、同城同价”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我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区卫计行政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督监测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城市供水安全、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或擅自停用、改动、拆除二次供水设施。

第九条  为保障城市供水管网正常运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应满足城市供水调度要求,避开高峰期蓄水,对影响城市供水管网正常供水的,由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产权人限期整改。

第二章  设施建设

第十条  按照“建管一体、专业运营、二次供水同城同价”的原则,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建设单位应委托城市供水企业组织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应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委托专业施工安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法规对城市供水及二次供水设施施工招标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城市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和《重庆市住宅用水一户一表设计、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DBJ50/T-187-2014)的规定以及“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

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应根据城市供水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城市供水条件,综合地形、实际用水情况、市政管网规划等实际因素,并明确泵房选址、环境、安全防盗、水池(箱)材料、设备选型、配电及管道安装等方面设计,选用合理的设计参数和先进的工艺设备。

二次供水工程设计应采用节能型供水方式和供水设备,满足安全使用的规定,符合环境保护、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的要求。二次供水系统的选择应进行经济技术比较,根据使用特点,可选择程序配量供水、变频调速供水、叠压供水、无负压供水、气压供水等方式。

设计单位进行的二次供水设施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因设计质量缺陷导致二次供水工程不能运行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次供水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的审图机构审查合格方可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通过的二次供水工程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  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进行竣工验收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新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标准应严格按照《重庆市住宅用水一户一表设计、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DBJ50/T-187-2014)实施建设。

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二次供水设施应有防倒流污染措施及其它安全供水措施。修建构筑物、厕所、化粪池等建设行为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避免对高层建筑二次加压供水设施造成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因特殊情况确需直接连通的,必须经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装管道泵从城市管网内直接抽水。

第十三条  新建工程项目必须配套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所需投资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新建、改造、扩建的二次供水设施,其设备的选型应以技术先进、环保节能、保证水质和供水安全为优先条件,并依据城市供水管网状况,综合考虑建筑物的类别、高度、使用标准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分析后合理选择。  

二次供水设备选型应确保城市供水管网正常运行的要求,满足运行稳定可靠,维护管理方便快捷的要求。

二次加压供水工程设备的采购、选型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市相关部门规定的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给水材料、设备和未经相应资质机构检验合格的器材、设备。

第十五条  新建二次供水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组织竣工验收的部门应当通知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卫计行政部门参与验收。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二次供水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验收。

新建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二次供水工程清洗消毒单位,对二次供水系统进行清洗、消毒,并取得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书》和区卫计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城市供水企业不予供水。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当依法、依标准改造、补建。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新建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后合格后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专门从事二次供水运营、维护、管理和设施以后的更新改造。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对新建的二次供水设施及其附着建筑物享有无偿使用的权利和管理维护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为保证二次供水设施正常、安全运行,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供水企业等应明确各自责任,同时相互配合及时通报信息,共同做好二次供水工作。

第十九条  承担二次供水的设施维护和管理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或其他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档案,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负责对用户实行计量、抄表和收费到户。

()运行管理单位应保证二次供水水质、水压、水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应建立二次供水设施、水质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每月不得少于1次。运行管理单位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委托依法设立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运行管理单位承担。

()负责处理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管理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投诉。

()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能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发现传染性疾病人员应立即调离岗位。二次供水运行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熟悉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运行要求,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对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监测,并按供水规范要求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保证安全供水。

()二次供水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清洗消毒单位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对有水箱、水池的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不少于1次。清洗消毒结束,经依法设立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发现水质污染或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或有异常变化时,应及时向运行管理单位和卫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因计划中的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情况确需停水或降压供水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超过24小时的停水,应报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设备故障或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因水质污染或水质不符合标准要求需要停水的,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并向区城市供水和卫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停水或降压供水范围较大的或时间较长的,应当采取相应应急供水措施。发现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应立即通知供水企业和卫计部门共同查清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大。造成事故的,应妥善处理,并在24小时内报告区城市供水和卫计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费用,由运行管理单位按提供服务内容的收费标准或合同约定向使用二次供水的用户收取。

第四章  居民住宅供水设施的改造及运行维护费用

第二十一条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含一户一表)改造费用在区发改委核定标准内收取。

在用且需要改造的老旧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含一户一表)的改造,在五年内按计划逐步实施,费用由居民每户出资300元(城市三无人员免收),其余由城市供水企业、区政府各承担1/2

第二十二条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实行同城同价,具体标准由区发改委核定并公布。

第五章  在用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改造移交

第二十三条  按照自愿无偿的原则,居民住宅供水设施的改造移交,应当经专有部分建筑物业主全体同意。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以外的其它二次供水公司,如能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同城同价,并承担今后用户贸易结算水表前供水设施的维护费用,保证居民安全用水,在用户自愿的基础上,可继续经营管理。否则,按用户自愿的原则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维护管理。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对接管的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及其附着建筑物享有无偿使用的权利和管理维护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应与居民住宅用水一户一表改造同步进行。

第二十五条  各街镇社区居委会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对现有居民住宅供水设施进行调查摸底。根据用户提出移交申请的情况,各社区居委会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确定需要改造的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改造项目,编制整体和分年度改造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根据有关标准和规定,按照“改造一批,移交一批”的原则和改造工作计划,对居民住宅供水设施进行改造。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业主按规定移交给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维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后,用户贸易结算水表及表前的供水设施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管理;表后的供水设施由业主自行负责维护管理。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做好居民住宅供水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在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以前,供水责任属于原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原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原有的委托维护管理协议进行维护管理,确保供水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九条  需要申请改造移交的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居民生活住宅;

(二)移交前债权、债务、水费等已全部结清;

(三)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台账资料齐全;

(四)业主自愿申请;

(五)移交后5年之内居民住宅不会拆迁;

(六)能满足其他必要改造安装条件的。

第三十条  在用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改造申请程序:

(一)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向辖区街道提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改造申请,辖区街道汇总审查后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

(二)凡尚未成立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的,其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的相应职责,由所在社区居委会代行。

(三)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按照《重庆市住宅用水一户一表设计、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DBJ50/T-187-2014)的标准,现场对居民住宅供水设施的状况进行评估认定是否需要改造。

(四)评估认定需要改造的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按以下程序实施改造:

1.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与街道办事处、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改造事宜,并编制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改造方案,提交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所在街道办事处。

2.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就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改造方案公开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应当经专有部分建筑物业主全体同意通过。

3.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签订《长寿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后15日内报辖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4.《长寿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协议》签订后,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协商具体改造时间。

5.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技术规程、规范进行改造,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做好改造工作。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改造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6.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改造完成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与居民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抄表到户。

(五)评估认定不需要改造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可直接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与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签订《长寿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协议》,在签订协议后15日内报辖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并与居民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抄表到户。

(六)二次供水设施用电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申请安装电表直接与供电企业结算,供电价格按国家和我市相关标准执行。

第六章  在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改造移交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在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工程进度情况,及时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工程设备及材料、隐蔽工程和竣工验收。在建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将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维护管理,实行抄表到户。

第三十二条  在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相关规定,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原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安装合同约定有质量安全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应同步移交工程质量保修金。自移交之日起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因工程设备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保修期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将剩余质量保修金退还建设单位,超出质量保修金的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  在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程序:

(一)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按照国家及重庆市现行技术规范要求,现场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备及材料、隐蔽工程和竣工验收。

(二)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提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移交所需的资料。验收不合格的,由建设业主自行整改或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整改,整改合格后再办理移交手续。

(三)建设单位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签订《长寿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后15日内报辖区街道办事处。

(四)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后,统一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维护管理,实现抄表到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运行管理单位、二次供水用户有违反本办法禁止性规定的,依照《重庆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影响居民正常供水和社会稳定的情况时,属地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须采取应急措施,先行介入,确保供水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长寿区市政园林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为暂行办法,待重庆市政府相关部门出台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运行管理办法后,遵照重庆的行政管理办法实施,本办法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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