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办法】重庆市长寿区征收土地组织实施办法(完整文档)

时间:2023-06-07 11:00:11 来源:网友投稿

征收土地组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市政府第53号令)、《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55号令)、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办法】重庆市长寿区征收土地组织实施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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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组织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市政府第53号令)、《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55号令)、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7号)和重庆市长寿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重庆市长寿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的通知》(长编发〔201239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强化征地拆迁实施主体责任,规范征收土地各环节的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报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相关事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提高依法管地用地意识,强化征地拆迁集中管理,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信访、法院、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社、国土、规划、审计、农业、征收办等职能部门及街镇共同参与的联动工作机制。

第四条  区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区国土局”)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具体事务性工作。有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和政府建设投资平台,按照区委、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分别做好征地拆迁相关工作。

第二章  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  区国土局和区征收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集中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违规指定无征地主体资格的各类“指挥部”、“办公室”等临时机构代为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无批文、超批准面积和借集体土地流转等名义变相实施征地。

第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征地实施程序提出提前“交地”等要求。

第九条  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政策,由区国土局和区征收办统一按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和标准,以及我区贯彻市政府政策的配套文件执行。

(一)禁止擅自提高、降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或另行签订附加协议;

(二)禁止擅自出台奖励性文件、实施奖励措施。

第十条  对新进、临时聘用、抽调等从事征地拆迁工作的人员要严格审查,并进行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

第三章  主要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区国土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订年度征收土地计划并组织征收土地报批工作;

(二)负责指导土地勘测单位开展拟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工作;

(三)负责将拟征地项目相关法定资料(包括:市政府征地批准文件、区政府转批征地文件、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报告)抄送区征收办;

(四)负责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标准和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指导、监督;

(五)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起草、拟定、解释、监督实施,配合区征收办做好政策培训工作;

(六)负责起草和组织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复的公示》(以下称两公告一公示);

(七)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听证工作;

(八)负责征地拆迁范围内土地权属相关资料的查询、证据提供及注销工作;

(九)负责对征地拆迁范围内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对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负责对构成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对拒不交出土地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一)负责征地补偿安置相关的行政复议应答、行政诉讼应诉工作;配合市、区两级政府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工作;

(十二)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征收办及相关单位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信访稳定工作;

(十三)负责督促征地拆迁工作进度及已征收土地的移交工作。

第十二条  区征收办主要职责:

(一)负责依法具体承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负责办理和落实两公告相关工作;

(三)负责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涉及的土地、房屋、人口、企业、种植(养殖)物、建(构)筑物、设施设备等进行现场踏勘测量、清理审核登记、资料影像收集等工作;

(四)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宣传、培训、统一执行和信息公开工作;

(五)负责征地拆迁项目费用测算,与建设用地单位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支付协议;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收取、管理、使用和决算,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资金检查审计;

(六)负责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管理、审核、支付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指导监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发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七)负责办理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和参保资助工作;

(八)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帮扶工作;

(九)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统计报送工作;

(十)负责征地拆迁安置房的统筹管理,编制全区统建安置房规划,拟定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审核、支付统建安置房建设资金,协调和监督统建安置房建设分配;

(十一)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信访稳定工作;

(十二)配合区国土局办理征地拆迁范围内违法用地行为、拒不交出土地行为的调查取证、法律文书送达以及征地听证、案件执行、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务性工作;

(十三)负责组织街道(镇)、村(社)、组将已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土地移交区国土局管理;

(十四)负责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管理和利用工作;

(十五)负责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的管理以及从业人员的考核、颁证工作。

第十三条  区征收办组建后公告实施的征地项目,由区征收办作为主体签订《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负责审核、支付补偿资金及办理相关事务。

区征收办组建前已公告实施的征地项目,由区国土局委托区征收办以区国土局名义签订《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由区征收办负责相关协议的审查,负责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审核、支付及办理相关事务,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街镇主要职责:

(一)负责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人员调配和工作安排;

(二)负责对被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发动、思想教育和政策宣讲工作;

(三)协助区征收办对征地拆迁范围内被征收土地、房屋、企业、种养殖大户、农转非安置人员等拆迁补偿安置事项进行清理登记和核对,按规定进行公示,完善清理登记资料;

(四)动员和促成被拆迁人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督促被拆迁人执行协议;

(五)负责指导和监督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被征地村民做好青苗、构附着物补偿资金以及其他集体资金的分配,并协调解决分配中存在的问题;

(六)配合区征收办组织发放农转非人员安置费、房屋拆迁补偿费、住房安置费等工作;

(七)配合区法院、区国土局、区规划局、区征收办等相关单位做好征地听证、案件执行、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征地司法(行政)强制执行工作;

(八)负责已征收未供应土地的日常管理工作,防止乱搭乱建、乱倒弃土(垃圾)、乱栽乱种等行为发生;

(九)协助开展统建安置房的登记、选房、分房等工作;

(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处理征地拆迁中的各类矛盾,做好征地拆迁信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十一)配合区国土局、区征收办开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用地单位负责征地拆迁资金保障,区级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开展有关工作。相关各方工作职责按照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意见》(长寿府发﹝201110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征地实施程序

第十六条  征地前期申报。由区国土局拟定征收土地方案,会同区征收办和相关街道(镇)在被征地村(社)、组予以公告,征求意见,并告之被征地村(社)、组和农户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区国土局依法组织实施,区征收办和有关街镇负责相关事务。

第十七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程序:

(一)起草、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地批文下达后,在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到位后,由区国土局起草《征收土地公告》,经区政府审批后会同区征收办在被征地人员相对集中的地点张贴发布,并做好公告张贴取证工作;

(二)召开工作会议。区征收办会同街道(镇)组织召开征地涉及的街道(镇)、村(社)、组干部、社员代表和社员大会,公布征地公告,明确征地范围和实施主体,宣传征地政策、征地调查登记程序、补偿安置办法,告知被征地个人(单位)依法维护权益的主体、方式和渠道,明确依法需要被征地个人(单位)配合的事项,并做好村(社)、组会议记录及相关取证工作;

(三)开展调查登记。区征收办牵头组织区级有关部门、街道(镇)、涉及的村(社)、组和被征收权利人,对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地上房屋及构(附)着物的产权主体、结构、种类、数量以及人员安置、住房安置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由区征收办确定专人负责制作征地范围内地上房屋及构(附)着物全景影像资料,连同调查数据,以户为单位建立台帐,作为拆迁补偿依据;

(四)拟定、公示、听证、修改、报批和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1. 区国土局根据调查登记资料,拟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会同区征收办在被征地村民小组予以发布张贴,听取被征地村(社)、组和农户的意见,并做好张贴取证工作。

2. 区征收办应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街道(镇)、村(居)、组召开征地拆迁村民(单位)会议,收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并对收集意见进行梳理,书面反馈至区国土局。如需听证的,由区国土局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事务由区征收办和所在街镇承办。

3. 区国土局根据区征收办书面反馈的情况或召开听证会的情况,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请示区政府,经区政府批复同意后,将批复文件抄送区征收办,同时制作《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复的公示》,在被征地村民小组予以发布张贴,并做好张贴取证工作。

4. 区征收办根据区政府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5. 区征收办根据区国土局和有关部门要求适时报送征地拆迁进展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

(五)总结结算、资料归档、移交已征收土地。征地实施完毕后,区征收办总结征地拆迁工作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征地费用进行财务结(决)算,向有关部门(单位)报送财务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收集、整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料,归档备查;组织街道(镇)、村(社)、组将已征收土地移交区国土局管理。

第十八条  两公告和《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复的公示》发布张贴于被征地村(居)民小组人群相对聚居的地方,并填写公告张贴现场记录,须现场人员(2人以上)在记录上签字;同时对公告张贴的位置进行拍照,要从不同角度摄取2张以上照片。两公告张贴取证,由区国土局统一办理,同时抄送区征收办。

第十九条  区征收办组织街道(镇)、村(社)、组召开征地拆迁村民(单位)会议,应通知区国土局派员参与,并由区国土局负责会议记录,留取会议影像资料。区征收办也应确定专人建立会议档案。

第二十条  区国土局应当对征地拆迁“两公告”程序的实施过程建立完整的档案材料,专人管理,做到“一个批文一套实施档案”。以下资料应当纳入档案管理:

(一)征地批文复印件;

(二)《征收土地公告》原件;

(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原件;

(四)《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区政府的批复文件;

(五)《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复的公示》原件;

(六)征地拆迁听证会议记录、会场照片及相关资料;

(七)《征地拆迁村组会议记录》及会议现场照片;

(八)“两公告一公示”张贴现场记录和张贴位置照片;

(九)征地拆迁的其他文字资料和声像资料。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前置制度。按照“先收费,后报批”的要求,建设用地单位在申请征用土地前,必须将征地税费全额拨入区国土局的专用账户,将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全额拨入区征收办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专用账户(市级、国家级投资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二十二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按照《长寿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长寿府办发〔201221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区国土局开展征地拆迁工作所需的费用,纳入全区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使用范围,由区征收办在收取的工作经费中支付,其支付比例参照全市多数区县的标准执行。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管理按照《关于改进征地拆迁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215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区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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